眉山市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
全市各用人单位:
近期我市已进入夏季高温季节,多地持续出现高温天气。为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的安全健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做好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提醒各用人单位如下:
一、落实防暑降温主体责任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防暑降温工作全面负责。存在高温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实施由专人负责的高温日常监测,并按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二、合理安排高温天气作业时间
严格执行高温天气作业时长管控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时,应当停止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不得安排在当日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应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三、按标准发放高温津贴
严格按照规定足额发放高温津贴,规范发放标准和发放流程,杜绝拖欠、克扣高温津贴情况。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依法依规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四、做好职业健康监护
在高温天气来临之前,应对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调整作业岗位。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五、加强防暑降温知识培训
用人单位应结合生产作业实际,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普及高温防护、中暑急救等职业卫生知识,帮助职工掌握中暑早期识别与应急处置技能,增强自我防护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六、保障特殊人群劳动安全
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做好防暑降温工作,是保障高温季节生产经营活动安全有序的前提。各用人单位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全面落实各项防暑降温法定举措,确保劳动者平安度夏。
眉山市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
2026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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