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两天,有网友给笔者留言:
卦x,你现在怎么很少普及劳动法方面的案例了?
关于这个问题,怎么说呢?
一是因为现在相关部门公开的案例越来越少,可供取材分析的案例简直就是稀缺。另一个原因是,笔者已经围绕劳动法从不同角度撰写了很多篇文章了。若再继续写下去,内容必然陷入重复、啰嗦的困境,大家也很难有新的收获。
当然,不写并不代表笔者就不给大家提供帮助了。若大家有需,不管你在评论区或通过私信留言,笔者还是很愿意为大家解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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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了,回今天的正题。
今天,拿到一份最新的裁决书,该劳动纠纷主要涉及违法解除赔偿金、欠付工资、13薪发放、合规离职证明等多个争议点。最终裁判逻辑对厘清劳动关系双方权利义务、规范企业用工有很大的参考意义。给大家划划重点,希望能帮到大家。
该案当事人于2018年3月入职xx北京公司,月基本工资40000元。2025年12月11日,公司以其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累计旷工36次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内容包括“因您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决定提前解除和您的劳动合同。您在公司的最后工作日为2025年12月11日”等。随后双方就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53648元;支付2025年12月1日至2025年12月11日期间工资16347元;支付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11日期间13薪40000元;开具离职证明四项诉求对簿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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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公司主张的“旷工解除合法”的说法,北京朝阳仲裁委并未直接采信优酷提供的门禁记录与制度条款,而是从三个维度作出否定性认定:
一,双方多份劳动合同仅约定了标准工时制,却未明确载明具体上下班时间,公司事后主张的9:30到岗的考勤规则,缺乏合同层面的明确依据;
二,即便门禁记录显示部分员工午间到岗,但在长达半年的时间里,公司从未就考勤异常向员工作出任何提醒、警告,始终正常发放全额工资,该行为已构成对员工既有出勤状态的事实认可;
三,公司在2025年12月11日已作出解除决定,却在12月15日才向员工送达旷工扣款明细,此时劳动关系已终结,后续的处分流程自然不具备合法性基础。
(裁决原文:企业主张员工纪律制度没有进行有效公示,公司也未就该制度进行过培训或通知,2018年签署的声明不应用于确认2024年制度;因工作性质特殊,其存在大量外勤工作,门禁记录并不能完整反映工作情况,且双方劳动合同也并未约定具体上下班时间;在长达半年的时间内,公司从未就考勤问题进行过任何提醒、警告或沟通,并正常发放工资,表明公司认可其正常出勤;其次,公司并没有规定考勤方式,门禁仅仅是员工进出公司的工具,并非公司的考勤方式。)
基于上述理由,北京朝阳区仲裁委最终认定公司的解除行为缺乏事实依据,属于违法解除。在此基础下,仲裁委对其余三项诉求也逐一作出判定:
裁决xx支付工资9213.12元;因员工未能在年底在职完全是公司单方违法解除导致,不属于员工自身不符合发放条件的情形,结合当年实际在岗时长,裁决xx支付13薪差额38045.98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53648元;公司此前出具的证明中额外添加了“因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除”的主观评价内容,公司需重新出具仅包含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日期、工作岗位、本单位工作年限四项法定要素的合规离职证明。
对于该案,笔者也咨询了一位北京的法律工作者。他告诉笔者,这起案子裁决确实很有借鉴意义:
这些年劳资纠纷逐年攀升,各家公司为了降本,就开始玩一些0赔偿的手段。不裁员的时候,员工不在工位、晚一点到岗,+1、HR全都假装没看见;可一旦公司启动裁员、又不想支付补偿金,HR就开始倒翻你几个月前的监控。管你什么喝水,上厕所还是去开会,出去见什么客户。只要你不在工位,HR就把你这些不在工位的片段挑出来,直接凑够次数就给你定性成多次无故旷工了。很多打工人遇到这种所谓的证据就直接怕了,还有些直接就认倒霉了!
对我们打工人来说,遇到这种突然翻旧账算旷工的情况,其实完全没必要急着自己去认错。
合理的办法是先仔细看一下自己的劳动合同,看看公司有没有明确写死上下班时间,再把平时和领导的外勤沟通记录、工作成果、工资流水都存好。只要你能证明公司之前一直默认你的出勤状态就行了。考勤管理事后倒算追责,这种操作方式不会被法律认可。
13薪那个问题就更容易理解,年度福利发放不能随意设置霸王条件,当员工未能满足年底在职等发放要求是由公司单方违法解除导致时,企业拒付对应时段的13薪,就已经构成了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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