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小周微信请假被罚款
入夏之后天气闷得像扣了蒸笼,昨晚酒馆临打烊,隔壁写字楼的小周突然撞进来,衬衫后背湿得透透的,胳膊夹着半凉的黄焖鸡,攥着的工资条皱得像泡过水。
上周急性肠胃炎烧到38度7,小周晕得连公司OA都登不上,只给经理发了条微信请假。
月底工资到账傻了眼。按旷工算,1天扣了3天的钱,平白没了四百多——刚好是小周每天带饭省出来的一周饭钱,就因为爬不起来走流程,说没就没了。
“员工手册里白纸黑字写着,我入职也签字了,这钱……还能要回来吗?”
小周把工资条摊在吧台上,声音发闷,“公司所有员工都这么扣,总不能都算违法吧?”
我告诉小周,先不说扣三倍合不合法,你有看病记录、也提前跟领导说了,公司能不能算你旷工都两说。
就算真的认定旷工,扣3天工资也是百分百是违法的。
别说你签了字,就算是全员投票通过的规矩,从根上也站不住脚。
前阵子有个在工厂上班的读者找我,说他们厂旷工1天扣4天工资。
慕白见过太多打工人栽在这事儿上。
迟到10分钟扣半天工资,忘打卡罚50块,旷工1天扣3天薪……公司拿着员工手册当圣旨,想扣多少扣多少,大家总觉得“公司定的规矩就得守”,但是没人告诉你:从2008年起,公司就根本没资格对员工开惩罚性的罚款罚单。
02 旷一扣三是明抢
好多人想当然觉得,员工违反规矩公司扣钱天经地义,其实这完全是误会。
《劳动法》第五十条写得明明白白: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早在2008年《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便正式废止,用人单位彻底失去了行政处罚性质的经济罚款权。
公司不是行政机关,没资格随便罚钱。
如果真的旷工1天,公司唯一合法的操作,就是不发当天的工资——没提供劳动,自然拿不到对应报酬。
但额外多扣2天的钱,属于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惩罚性扣款,本质上是克扣工资。
之前有个做了十年HR的老酒友,喝到半醉跟我掏心窝子说:这种规矩就是专捏软柿子的,真有人拿着法条找上门,公司都是悄悄补钱,绝不敢闹到仲裁。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有生效判例(2016沪01民终4887号),明确认定“旷工1天扣3天工资”违反公平原则,哪怕写进员工手册也无效,判令公司全额返还多扣工资。
据统计,全国绝大多数地区司法裁判口径一致,江苏、广东、北京都有同类典型案例。
有人会问,旷工给公司造成损失怎么办?
法律对此划了红线。只有造成直接、可举证的经济损失,才能按劳动合同约定从工资里扣赔偿,且每月扣除不能超过当月工资的20%,扣完也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公司不能随口一句“影响进度”就能扣钱,更不能搞“罚三倍”的惩罚性操作。
03 认识误区
有两个坑人的误区,90%的人因此自己困住了自己,平白吃了许多哑巴亏。
误区1:我签字了,就得认
签字了也没用!在员工手册上签字,只代表你“收到了这份文件”,不代表你认可里面的违法条款。
规章制度合法的大前提,是内容本身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一条本身就违法的规矩,哪怕走了民主程序、员工亲手签了字,从始至终也是无效的。
就像公司不能规定“上班受伤概不负责”一样,这类霸王条款从写出来的那一刻就不算数。
误区2:几百块而已,犯不上较真
这是最多人踩的坑。总觉得为了几百块撕破脸,丢了工作不值得。
殊不知这种克扣工资的行为,不止能要回多扣的钱,符合条件还能拿经济补偿。
按《劳动合同法》,公司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员工可以主动解除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工作满1年补1个月工资。干个三五年,就是好几万的合法权益。
慕白说句实在的,公司敢这么明目张胆扣钱,吃准的就是劳动者怕麻烦、怕丢工作的心态。
打工人的工资,都是熬出来的时长、挤出来的通勤、忍下来的委屈换来的,一分一毛都有分量。
我们好好干活、守合理的规矩,是职业本分,但是公司绝不能拿着“管理”当幌子,随便克扣劳动者的血汗钱。
该我们承担的,一分不欠;不该我们出的,半分也不能让。
这才是职场里,最该有的对等关系。
你们公司有过什么离谱的扣钱规矩?评论区被扣过三倍工资的扣1抱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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