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该如何判定?若不合法劳动者又该如何维权?在某建设公司与缪某某的劳动争议案中,某建设公司以工作表现未达期望辞退缪某某,缪某某申请仲裁获赔,公司不服起诉。还有江某某与李某某的买卖合同纠纷,李某某欠款未还,江某某起诉追款。最终两案均胜诉。
在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某建设公司与缪某某的劳动争议纠纷引发关注。2025年2月27日,缪某某入职某建设公司担任项目经理,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工资按约定标准发放。然而,2025年3月4日,某建设公司就向缪某某发送《试用期辞退通知书》,以其工作表现未达职位期望为由,决定于2025年3月5日终止劳动关系。
这起案件属于劳动争议纠纷,缪某某为被告,某建设公司为原告。案情起因是某建设公司不服宁波市江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而提起诉讼,其诉讼请求为判令无需向缪某某支付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缪某某认为某建设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在仲裁时诉求包括要求某建设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因恶意辞退产生的损失及开具离职证明。2025年4月22日,仲裁委作出裁决,某建设公司支付缪某某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驳回缪某某的其他仲裁请求,某建设公司不服裁决诉至法院。
该案件存在多个办案难点。其一,某建设公司主张缪某某存在简历造假、未按公司规章制度考勤打卡、不服从工作安排等情形,不符合录用条件,但相关证据不易反驳;其二,如何证明某建设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是关键;其三,要精准梳理证据来支撑缪某某的主张。
朱秀芳律师从2017年开始执业,是上海汇业(宁波)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还是宁波东方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汇业建工委委员,此前处理过上百件劳动纠纷案件。接手本案后,朱秀芳律师与陈xx律师第一时间与当事人深入沟通,全面厘清案件背景,梳理核心争议脉络。明确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为“某建设公司解除与缪某某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并围绕该焦点展开证据梳理与抗辩策略制定。他们认为某建设公司主张的解除事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其解除行为构成违法解除,应依法向缪某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确定以“驳斥公司解除事由的合法性,主张违法解除成立并维持仲裁裁决”为核心抗辩思路。
庭审中,朱秀芳律师结合案件事实与证据,针对某建设公司主张的三大解除事由逐一展开驳斥。关于“简历造假”,缪某某的工作履历与其入职前的社保参保单位可相互印证,某建设公司未举证证明缪某某未在相关单位担任项目经理,且某建设公司在缪某某入职时即应知晓其高级工程师证书上载明的工作单位,却未在当时提出异议,现以此主张简历造假,缺乏事实依据。关于“未按规章制度考勤打卡”,该情形并不属于双方签署的《员工确认书》中载明的“不符合录用条件”情形,某建设公司以此解除劳动合同缺乏制度依据,同时,从某建设公司向缪某某支付的工资来看,缪某某入职后不存在无故缺勤情况,该解除事由亦无事实支撑。关于“不服从工作安排、未落实工作任务”,某建设公司提交的相关通知及施工计划,均无法证明已送达缪某某或由缪某某制定,在缪某某不予认可的情况下,该主张缺乏有效证据佐证,不应被采信。此外,某建设公司在《试用期辞退通知书》中仅笼统提及“工作表现未达期望”,未明确具体录用条件及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具体情形,解除理由模糊,不符合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审慎要求。
最终,法院经审理查明,某建设公司主张的各项解除事由均缺乏充分事实与法律依据,其解除与缪某某的劳动合同依据不足,构成违法解除。结合缪某某的工作时间及工资标准,经核算,某建设公司应向缪某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驳回某建设公司的诉讼请求,某建设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缪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另一起发生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的案件,是江某某与李某某的买卖合同纠纷。2022年9月19日,经双方结算,李某某向江某某出具欠条一份,明确载明拖欠材料款,约定每月按固定金额还款,于2022年底前全部归还,若存在拖延付款情形,需按银行四倍利息支付。还款期限届满后,李某某仅向江某某支付了部分货款,剩余拖欠货款经江某某多次催讨仍拒不支付。
此案件中,江某某为原告,李某某为被告。江某某的核心诉求是请求法院判令李某某支付剩余拖欠货款,并支付自2023年1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逾期利息。办案难点在于要证明买卖合同关系的合法性以及李某某违约的事实,还需要固定好相关证据。
朱秀芳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与当事人江某某深入沟通,全面了解双方买卖合同的履行细节、货款结算过程及催讨情况。结合案件事实,朱秀芳律师指导江某某整理并固定关键证据,包括能够证明买卖合同关系及催讨过程的微信聊天记录、李某某出具的欠条等,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明确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制定了清晰的诉讼策略。最终,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采纳了朱秀芳律师的全部诉讼主张,判决李某某支付江某某剩余拖欠货款,并支付自2023年1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由李某某承担,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律师价值:在缪某某与某建设公司的劳动争议案中,朱秀芳律师精准锁定争议核心,明晰维权方向,避免陷入对赔偿金额的无效争论。全面梳理证据链条,指导当事人收集关键证据,构建完整的维权证据链,从事实层面削弱公司解除行为的合法性。在庭审中专业抗辩,成功维护劳动者权益。在江某某与李某某的买卖合同纠纷中,朱秀芳律师精准梳理案情,固定关键证据,为胜诉奠定基础,通过专业庭审抗辩实现诉求,成功追回款项,同时为当事人及同类纠纷主体提供专业法律指引,防范交易风险。
实践意义:在劳动争议案件中,法院对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的审查较为严格,用人单位需承担举证责任,解除事由需具备充分的事实与法律依据,符合法定解除程序。在买卖合同纠纷中,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及明确的欠条是主张权利的重要依据,违约方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结尾:面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的争议以及买卖合同欠款纠纷,朱秀芳律师能够精准锁定争议焦点,指导当事人全面收集证据构建证据链,在庭审中进行专业抗辩,最终成功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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