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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被处罚人都是被执法人员突击上门抓获的。
但现实中,绝大多数普通公民并不清楚:执法人员入户检查时,是否可以直接进入?需要履行哪些程序?要出示哪些证件?
很多人面对执法人员时,往往因为不了解法律规定,只能被动配合,却忽略了自己依法享有的权利。
今天这篇文章,将结合现行法律规定,跟各位详细介绍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入户检查的法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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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简单的转发,或许能在未来某个关键时刻,帮助他人避免因不了解法律而陷入被动。
说明:本文主要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进行分析,文中简称《程序规定》。
1.人员要求
《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
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这条规定有两个重点:
第一,现场执法人员原则上不得少于两名人民警察。
注意,这里的要求是“两名人民警察”,而不是“两名工作辅警”。
现实中,有些执法现场可能会出现民警数量不足,由辅警协助开展工作的情况。但需要明确的是,辅警并不等同于人民警察,不能替代民警履行依法需要由人民警察实施的调查取证职责。
第二,执法人员必须表明执法身份。
也就是说,民警在开展相关调查工作时,应当表明自己的身份,通常包括出示警察证,告知所属公安机关等。
现实中,比较常见的问题主要有两类:
(1)民警数量不足,辅警参与甚至主导执法。
(2)民警着便装执法,却未主动出示警察证、表明身份。
各位可以设想一种极端情况:
如果有人冒充机关工作人员,以“调查案件”为由要求进入住宅,却不出示任何证件、不说明身份,甚至要求检查财物,公民如何判断对方是真是假?一旦因此造成财产损失,后果不堪设想。
因此,当执法人员上门开展调查时,公民有权核实对方身份,确认现场人员是否为人民警察,是否符合两名以上民警开展调查取证工作的法定要求。
了解这些程序,并不是为了对抗执法,而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文件要求
《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
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证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人民警察证,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的,必须有证据表明或者有群众报警公民住所内正在发生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安全的案(事)件,或者违法存放危险物质,不立即检查可能会对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危害。
这条规定的重点有两个:
第一,检查需要出示检查证。
但需要注意的是,在我国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对相关场所进行检查,法律规定使用的是“检查证”,而不是外国影视作品中的“搜查证”。
因此,当民警依法开展检查时,除了需要表明人民警察身份外,还应当出示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以防各位没见过,可以参考下面这张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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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证样式⬆️
第二,入户检查有更加严格的要求。
法律并不是允许公安机关随意进入公民住宅进行检查。
对于公民住所,只有在特定紧急情况下,才可以不持检查证立即检查。
例如,有证据表明或者有群众报警,住所内正在发生危害公共安全、公民人身安全的案件,或者存在违法存放危险物质的情况,如果不立即检查,可能会对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危害。
也就是说,普通情况下,进入公民住所检查,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程序;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紧急情形,才可以例外处理。
不过,在真实案件中,经常会出现另一种情况:
被检查人称,执法人员只是拿出一张纸在面前晃了一下,并没有让其查看具体内容。这种做法是否规范?
答案是否定的。
检查证并不是“拿出来证明有这么一回事”即可,被检查人有权核实检查证上的相关信息。
例如,可以查看检查证载明的:
·执法人员姓名;
·被检查人姓名;
·检查地点。
是否与实际情况相一致。
现实案件中,确实曾出现过检查证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情况,例如检查地点错误、记载内容不完整,甚至存在空白检查证等问题。
如果发现检查证存在违法问题,被检查人有权要求对方离开公民住所。
3.公民如何监督违法执法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面对执法过程,公民也有权依法进行监督。
2016年,公安部曾刊文,公安民警要习惯在“镜头”下执法:
对群众围观拍摄,规范要求在拍摄不影响正常执法的情况下,民警要自觉接受监督,要习惯在“镜头”下执法,不得强行干涉群众拍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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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官网⬆️
因此,如果遇到认为存在程序违法、不规范执法的情况,在不妨碍执法、不影响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公民可以依法记录现场情况,作为日后维权、申诉或诉讼的重要证据。
需要强调的是,记录执法过程的目的,并不是阻碍执法,而是让执法行为更加公开、规范,也让双方的权利都能够得到保障。
4.律师观察
在真实执法过程中,入户检查程序不规范的问题并不少见。
例如,有些被检查人反映,执法人员在进入住所时,并未依法出示检查证,而是在查获涉案物品、取得相关证据后,再返回办案场所补开检查证,甚至要求将检查时间进行倒签。
确实,有部分基层执法人员认为,这种做法是由于人员不足、案件办理压力较大等现实原因造成的。
但需要明确的是,现实困难不能成为违反法定程序的理由。
程序的意义,恰恰是在权力行使过程中设置边界,防止任何人在没有约束的情况下行使公权力。
如果为了办案方便,可以随意突破程序要求,那么今天被突破程序的可能是普通公民,明天也可能是任何一个人,包括执法者自己,甚至审判者。
每个人在遵守法律、尊重程序的同时,其实也是在维护一个未来自己可能需要依靠的法治环境。
因为没有人永远只是旁观者。
可惜的是,很多人不明白这个道理。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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