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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安全 低空经济 通用航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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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局航安办7月23日发布通知,拟对《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CCAR-398-R1)部分条款修订,将《民航重大安全隐患判定标准(2025年修订版)》主要条款作为规章附件。这意味着,原先以"标准"形式存在的重大隐患判定清单,将被赋予规章层级的法律效力:发现即认定、认定即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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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AR-398-R1自2026年7月1日才刚刚施行,不到一个月,398部再次启动修订,征求意见8月23日截止。节奏之快,释放的信号再清晰不过。
这次修订,到底改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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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修订的内容其实非常聚焦,就两处:
第一处,第七条增加重大安全隐患判定依据。在原条款要求企业建立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基础上,新增一句话:"重大安全隐患应当依据本规定附件《民航重大安全隐患判定标准》进行判定。"
第二处,新增规章附件《民航重大安全隐患判定标准》。把《民航重大安全隐患判定标准(2025年修订版)》(民航发〔2025〕20号)的主要条款,整体引入398部规章,作为具有强制效力的附件 。
别小看这个"附件"的位置变化。从行政规范性文件上升为部门规章附件,意味着重大安全隐患的判定不再是"参考标准",而是执法依据。监察员可以据此直接认定、直接处罚、直接追责。
判定清单将重大安全隐患划分三大类,覆盖七大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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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入的判定标准,把民航重大安全隐患划分为三大类:
1、组织原因严重违规违章、超能力运行等安全管理缺陷;
2、关键设备、设施状况严重不符合规章要求等不安全状态;
3、关键岗位人员严重违规违章等不安全行为 。
覆盖的主体包括: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通用航空企业、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民航运输机场、民航空管单位、民航设计制造单位,以及所有民航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
一起来看看,判定为重大安全隐患的都有哪些情况:
通用航空企业,共3条 :
1.组织原因严重违规违章、超能力运行;
2.重要设备、系统或者性能严重不符合规章要求等不安全状态;
3.关键岗位人员严重违规违章等不安全行为。
看上去只有三条,但对照《民航重大安全隐患判定标准(2025年修订版)》的细化条款,每一条背后都是一堆"一票否决"的具体情形。把这次修订,和近期通航准入新规CCAR-120对"自有航空器"的硬性要求放在一起看 ,局方的监管逻辑是一条完整的链:准入端卡"自有",运行端卡"重大隐患",两端同时收紧。在新规下不仅准入难过,运行中稍有不慎还会直接被认定为重大安全隐患。
大型运输航空公司,共6条:
1.组织原因严重违规违章、超能力运行;
2.重要设备、系统或者性能严重不符合规章要求等不安全状态;
3.关键岗位人员严重违规违章等不安全行为;
4.资产负债率达到150%(含)以上,且存在最近3个月拖欠经营租赁飞机租金规模持续增加或者拖欠员工薪酬;
5.正在被(查封)扣押航空器占比超过公司经批准的运行规范中航空器数量的50%(含)以上;
6.使用未获得民航使用许可的安检设备。
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共3条:
1.组织原因严重违规违章;
2.工具或者器材状况严重不符合规章要求等不安全状态;
3.关键岗位人员严重违规违章等不安全行为。
民航运输机场,共5条:
1.组织原因严重违规违章、超能力运行;
2.关键设备设施状况严重不符合规章要求等不安全状态;
3.关键岗位人员严重违规违章等不安全行为;
4.不停航施工影响运行安全的不安全行为;
5.使用未获得民航使用许可的安检设备。
民航空管单位,共3条:
1.组织原因严重违规违章、超能力作业;
2.关键设备设施状况严重不符合规章要求等不安全状态;
3.关键岗位人员严重违章违规等不安全行为。
民航设计制造单位,共3条:
1.组织原因严重违规违章;
2.工具、器材或设施状况严重不符合规章要求等不安全状态;
3.关键岗位人员严重违规违章等不安全行为。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共10条:
1.未依法设置安全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2.未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3.未保证安全生产投入,致使该单位被评估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4.未建立安全管理体系,或者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5.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或者外委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和定期安全检查;
6.未制定本单位民用航空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正确实施预案造成严重后果;
7.未取得安全生产相关证照或者超许可范围开展民航生产经营活动;
8.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证照、关闭的民航生产经营单位,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9.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10.在本单位发生事故时,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抢救或在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逃匿,或隐瞒不报、谎报,或在调查中作伪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
部分条款拟修订内容如下
《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CCAR-398-R1)部分条款拟修订内容
一、拟在第七条中增加重大安全隐患判定有关规定。
具体修改为:
第七条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明确建立本单位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由主要负责人组织建立并落实相应的机制。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报告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并通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建立完善本单位安全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
重大安全隐患应当依据本规定附件《民航重大安全隐患判定标准》进行判定。
二、拟新增附件《民航重大安全隐患判定标准》。
引入《民航重大安全隐患判定标准(2025年修订版)》主要条款,具体内容为: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本附件规定了实施民用航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过程中,重大安全隐患的判定情形。
(二)本附件适用于指导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和民航行政机关判定重大安全隐患。
(三)本附件中重大安全隐患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重大事故隐患基本内涵一致。结合行业特点,重大安全隐患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1.组织原因严重违规违章、超能力运行等安全管理缺陷;
2.关键设备、设施状况严重不符合规章要求等不安全状态;
3.关键岗位人员严重违规违章等不安全行为。
(四)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存在下列情形,应判定为重大安全隐患:
1.组织原因严重违规违章、超能力运行;
2.重要设备、系统或者性能严重不符合规章要求等不安全状态;
3.关键岗位人员严重违规违章等不安全行为;
4.资产负债率达到150%(含)以上,且存在最近3个月拖欠经营租赁飞机租金规模持续增加或者拖欠员工薪酬;
5.正在被(查封)扣押航空器占比超过公司经批准的运行规范中航空器数量的50%(含)以上;
6.使用未获得民航使用许可的安检设备。
(五)通用航空企业存在下列情形,应判定为重大安全隐患:
1.组织原因严重违规违章、超能力运行;
2.重要设备、系统或者性能严重不符合规章要求等不安全状态;
3.关键岗位人员严重违规违章等不安全行为。
(六)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存在下列情形,应判定为重大安全隐患:
1.组织原因严重违规违章;
2.工具或者器材状况严重不符合规章要求等不安全状态;
3.关键岗位人员严重违规违章等不安全行为。
(七)民航运输机场存在下列情形,应判定为重大安全隐患:
1.组织原因严重违规违章、超能力运行;
2.关键设备设施状况严重不符合规章要求等不安全状态;
3.关键岗位人员严重违规违章等不安全行为;
4.不停航施工影响运行安全的不安全行为;
5.使用未获得民航使用许可的安检设备。
(八)民航空管单位存在下列情形,应判定为重大安全隐患:
1.组织原因严重违规违章、超能力作业;
2.关键设备设施状况严重不符合规章要求等不安全状态;
3.关键岗位人员严重违章违规等不安全行为。
(九)民航设计制造单位存在下列情形,应判定为重大安全隐患:
1.组织原因严重违规违章;
2.工具、器材或设施状况严重不符合规章要求等不安全状态;
3.关键岗位人员严重违规违章等不安全行为。
(十)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下列情形,应判定为重大安全隐患:
1.未依法设置安全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2.未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3.未保证安全生产投入,致使该单位被评估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4.未建立安全管理体系,或者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5.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或者外委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和定期安全检查;
6.未制定本单位民用航空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正确实施预案造成严重后果;
7.未取得安全生产相关证照或者超许可范围开展民航生产经营活动;
8.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证照、关闭的民航生产经营单位,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9.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10.在本单位发生事故时,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抢救或在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逃匿,或隐瞒不报、谎报,或在调查中作伪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
(十一)本附件第(四)条至第(十)条所列情形的判定存在困难时,或出现本附件所列情形外风险较大且难以直接判断为重大安全隐患的情形,或民航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立改废致相关判定情形发生变化时,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和民航行政机关均可结合实际,组织相关领域专家,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综合考虑类似事件案例,进行综合分析、判定。
(十二)本附件所列重大安全隐患情形的具体判定细则,由民航局另行制定。
来源:民航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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