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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德凡律师事务所郝小青律师:在买卖合同纠纷中,一方主张双方已达成口头和解协议,要求仅支付部分货款。但另一方否认存在和解合意。此时,主张和解成立的一方需对和解协议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已达成合意,法院将不予采信。近日,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这起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对此作出了清晰的司法回应。
一、 案件核心事实
事项
具体内容
原告(被上诉人)台州市某某公司,供应商。
被告(上诉人)德清某某公司,采购方。
交易事实2025年2月至6月,德清某某公司向台州市某某公司采购TPEE、锦纶单丝等产品,货款总额424,411.33元。
已付款德清某某公司已支付180,760.6元。
欠款金额尚欠243,650.72元。
德清某某公司抗辩1. 双方已达成口头和解协议,约定仅需再支付120,000元;
2. 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丝线长度不一、油水比例不符),应减少价款。
和解协议证据德清某某公司提交了与被上诉人员工余某某的通话录音,主张录音中对方认可“只需再支付12万元”的和解方案。
一审判决德清某某公司支付货款243,650.72元及利息,返还空管子798个,支付保全费1,770元。
德清某某公司上诉主张一审未对通话录音进行实质性质证,程序违法;未审查质量问题,认定事实不清。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 法院判决:和解协议证据不足,质量异议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
二审法院认为:
关于和解协议:德清某某公司主张双方已就货款金额达成新的和解协议(仅需支付12万元),但其所提交的证据无法证实双方已就货款金额达成新的和解协议,不予采信。
关于质量问题:德清某某公司主张产品存在质量缺陷,但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产品违反合同约定或行业质量标准,且其在收取产品后未在合理的检验期限内提出质量异议并要求退货,故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三、 法律分析:本案的三个核心法律要点
1. 和解协议主张的举证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主张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的一方,应对和解协议的成立(即双方达成合意)承担举证责任。仅有通话录音,但录音内容模糊、无法证明双方已就具体金额达成一致合意的,法院不予采信。
2. 质量异议的合理期限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质量异议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本案中,德清某某公司在收取产品后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质量异议并要求退货,其主张不予支持。
3. 证据质证的程序要求
一审法院对德清某某公司提交的通话录音未予采信,但未组织双方进行质证,确属程序瑕疵。但二审法院经审查,认定该录音证据不足以证明和解协议的成立,故一审判决定性正确,未影响实体公正。
✍️ 郝小青律师总结与重要提示
本案是一堂关于“买卖合同纠纷证据规则”的典型普法课。它提醒所有经营者:主张和解成立的一方须对和解协议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质量问题应在合理期限内提出;程序瑕疵但实体正确的,二审予以维持。
给供货方(卖方)的核心建议:
保留对账记录:定期向客户发送对账单并要求确认,是固定债权的重要手段。本案中,台州市某某公司发送对账单后德清某某公司未提出异议,法院将其作为认定欠款事实的依据。
明确合同质量标准:在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产品质量标准和检验期限,避免事后发生质量争议。
口头和解需书面确认:如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建议签订书面协议,避免因口头约定产生争议。
给采购方(买方)的警示:
质量异议须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发现产品质量问题后,应及时向卖方提出书面异议并保留证据。超过合理期限未提出的,可能丧失主张权利。
和解协议应有书面记录:口头和解易产生争议,如双方达成和解,应签订书面协议或通过微信文字等方式确认。
诉讼证据须充分:主张和解或质量问题的,应提供充分证据,否则可能因举证不能而败诉。
总结:在买卖合同纠纷中,和解协议的存在需由主张方举证。质量异议应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否则可能视为对质量的认可。口头约定易产生争议,建议以书面形式固定。
郝小青律师简介
郝小青律师,浙江德凡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专注于民商事争议解决、婚姻家事纠纷、合同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及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她擅长在复杂民商事案件中精准把握证据规则与法律适用,为客户设计最优的维权路径。执业以来,凭借严谨的法律逻辑和对细节的敏锐洞察,成功代理多起疑难案件,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执业领域:婚姻家事纠纷、合同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公司纠纷、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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