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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德凡律师事务所郝小青律师:年过八旬、身患疾病的母亲起诉四名子女要求支付赡养费。其中两名子女主张按家庭协议轮流赡养,但母亲明确表示不愿轮流居住,希望随小女儿生活。法院会如何判决?近日,烟台市蓬莱区人民法院审结的这起赡养纠纷案给出了清晰的答案。
一、 案件核心事实
事项
具体内容
原告(母亲)孙某,1945年出生,年逾80岁,患有股骨头坏死、高血压等慢性疾病,需双拐辅助行走,无劳动能力。
被告(四名子女)长子宋某甲、次子宋某乙、长女宋某丙、次女宋某丁。
孙某经济来源每月农村养老保险金约200元、每年高龄补贴约280元,名下约有存款60,000余元。另在继承纠纷中分得大额财产及房屋份额。
子女争议宋某甲、宋某丙主张按2025年6月达成的《关于孙某的钱解决办法》协议轮流赡养;宋某乙、宋某丁同意母亲按支付赡养费方式主张。
孙某意愿明确表示愿意随宋某丁生活,不愿再轮流居住。
诉讼请求1. 四子女每年各支付赡养费5,000元;
2. 今后医疗费扣除医保后由四子女各承担四分之一。
判决结果1. 四子女每年各支付赡养费3,600元(比原请求降低);
2. 医疗费扣除医保后由四子女各承担四分之一。
二、 法院判决:尊重老年人意愿,以支付赡养费方式履行
法院认为:
赡养是法定义务。孙某年逾80岁、身患疾病、无劳动能力、无稳定收入来源,符合主张赡养费的法定条件,四子女应依法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方式应尊重老年人真实意愿。宋某甲、宋某丙主张按家庭协议轮流赡养,但孙某明确表示愿意随宋某丁生活,不愿再轮流居住。该意愿系老年人对自身生活安排的自主选择,依法应予尊重。
赡养费数额适当调整。孙某主张每人每年5,000元,但考虑到孙某享有农村养老保险金、高龄补贴,名下有存款60,000余元,且在继承纠纷中分得大额财产及房屋份额,自身生活保障基础较好,子女赡养费负担可适当减轻。法院酌定每名子女每年支付3,600元。
医疗费由四子女平均分担。住院医疗费扣除医保报销后的个人自负部分,由四子女各承担四分之一。
三、 法律分析:本案的三个核心法律要点
1. 赡养方式的确定:尊重老年人意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条,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赡养人应当尊重老年人选择养老方式的权利。本案中,母亲明确表示不愿轮流居住,法院依法尊重其意愿,判令以支付赡养费方式履行赡养义务,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2. 赡养费数额的确定因素
赡养费数额需综合考量以下因素:
父母的实际需求:日常医药费、生活费等;
子女的负担能力:收入状况、自身健康状况等;
父母自身的经济来源:养老金、存款、房屋等财产状况;
当地生活水平。
本案中,孙某虽年迈多病,但自身有一定存款和财产,法院适当调低了赡养费标准,体现了公平原则。
3. 医疗费的合理分担
老年人患病治疗系合理必要支出,住院医疗费在扣除医保报销后的个人自负部分属于赡养费用范围,由多名子女平均分担,符合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
✍️ 郝小青律师总结与重要提示
本案是一堂关于“赡养纠纷”的典型普法课。它提醒子女和老年人:赡养是法定义务,但赡养方式应尊重老年人真实意愿;赡养费数额需综合考量父母需求、子女负担能力和父母自身经济状况。
给老年人的核心建议:
明确表达自身意愿:老年人有权选择适合自己的养老方式。如不愿轮流居住,可在诉讼中向法院明确表达,法院会依法尊重。
保留医疗票据:住院医疗费票据是主张子女分担医疗费的依据,应妥善保管。
自身的财产状况影响赡养费标准:如有存款、房产等财产,赡养费数额可能相应调低。但财产不能替代子女的赡养义务。
给子女的警示:
赡养协议不得违背老年人意愿:即使子女之间达成轮流赡养协议,如老年人明确拒绝,该协议也不能强制执行。
赡养义务不能以“自身困难”为由免除:即使子女自身患病、收入微薄,仍需在能力范围内履行赡养义务。法院会综合考虑各方情况酌定数额。
积极履行赡养义务,避免诉讼:赡养纠纷诉讼不仅增加家庭矛盾,还可能承担诉讼费、执行费等额外成本。
总结:赡养老人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但赡养方式应尊重老年人的真实意愿。赡养费数额需综合考量父母需求、子女负担能力和父母自身经济状况。老年人有权选择适合自己的养老方式,子女应尊重并积极履行赡养义务。
郝小青律师简介
郝小青律师,浙江德凡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专注于民商事争议解决、婚姻家事纠纷、合同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及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她擅长在复杂民商事案件中精准把握证据规则与法律适用,为客户设计最优的维权路径。执业以来,凭借严谨的法律逻辑和对细节的敏锐洞察,成功代理多起疑难案件,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执业领域:婚姻家事纠纷、合同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公司纠纷、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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