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我发表了《宝坻法院刘旭鹏凭啥先抓人后取证未经质证就判刑》一文,今日再谈谈关于该案的相关细节。
据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23)津0115刑初567号刑事判决书记载,2022年8月6日,河北省保定市李海风因在天津市宝坻区涉嫌虚开发票案被公安宝坻分局取保候审,2023年4月7日侦察终结向检察院移送后被宝坻区检察院取保候审,2023年7月26日检察院向宝坻法院提起公诉。李海风取保候审期满12个月后第3天的2023年8月9日,被宝坻法院批准逮捕,2023年8月21日开庭审理,因证据不足休庭。后又调取了两份笔录,但却未开庭质证就于2023年9月26日作出了李海风被判刑5年6个月的有罪判决。据该判第3页记载,被告人李海风对指控事实、指控罪名均不认可,在庭审中表示不认罪认罚。辩护人认为公诉人举证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李海风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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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天津一中院(2023)津01刑终340号刑事裁定书第5页记载,“经查,一审法院于2023年8月21日就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分别调取了胡丽丽、杨精精的证言,但并未对上述证言进行开庭质证,一审法院的上述做法并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辩护人所提相关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但也在未传证人到庭参加质证、认证的情况下,仅凭李海风的认罪孤证维持一审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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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本案,不仅事实不清,程序混乱,而且在一审中连被告的自认孤证都没有。如此之公安机关是凭什么向检察院移送?检察院是凭什么向法院起诉?法院又是凭什么给李海风定罪判刑?而二审在也未传证人到庭参加质证的情况下,又是为何仅凭李海风的自认孤证维持一审原判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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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可见,本案除了李海风在二审的自认孤证,并无完整的证据链,那么在检察院4年7个月的建议量刑下,法院是凭什么又加至5年6个月的刑期呢?
不仅如此,还有更令人瞠目的是,李海风与胡丽丽的犯罪事实竟是张冠李戴。据(2023)津0115刑初567号刑事判决书记载,李海风的犯罪事实竟是照搬(2023)津01刑终76号刑事裁定书中胡丽丽的犯罪事实,不仅所述一致,而且犯罪金额也一分不差,都是12782295.98元,世界上有这么巧的事吗?既然如此,为什么胡丽丽已于2021年11月18日被逮捕,而李海风却还一直在家中取保候审长达12个多月,直至2023年8月21日开庭时还在因无证休庭呢?据此,我们有理由怀疑李海风的犯罪事实涉嫌伪造,不然他和胡丽丽的犯罪事实怎么会一字不差的同出一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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