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24)津0115行初80号行政判决书,在合议庭成员中有审判长李杰、人民陪审员姜海涛和人民陪审员姜国旺。可在判后,该院又作出了(2024)津0115行初80号行政裁定书。乍一看案号,竟不知是以裁定书为主,还是以判决书为主,因为案号相同的一字不差,且没有(之一)或(之二)之分。而一看内文才得知该裁定是该判决的附属,目的是将判决书中的人民陪审员“姜国旺”,更正为人民陪审员“韩清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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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判决已经发出生效后又更换合议庭成员,不知这个审判组织是否合法?其审理程序是否合规?其判决的依据是否可靠?如果“姜国旺”没有参加实体审理,为什么会出现在判决书中,而且该判还加盖着“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的庄严院章,如果参加了实体审理,为什么又将“姜国旺”更正为“韩清涛”?同时在该份更正裁定上也加盖着“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的庄严院章。既然是合议庭成员有变,肯定就会有一真一假,而无论是真是假,却又都盖有“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的庄严印章,看来无论真假都盖章,难道这个法院的院章无人把关,不管对错哪个都盖,那么如此裁判的法律效力又是从何谈起?又将会怎样杜绝冤假错案?
该判诉的是一起天津市宝坻区朝霞街道桥头村孙素芹唯一住宅被偷拆案,她和两个当时还未成年的女儿,孤儿寡母不仅未获一分钱的赔偿,而且还长达九年流离失所无家可归。没办法只好诉至法院,但似宝坻法院如此之连审判组织都不合法的审判,还谈何公平、公正的审判?孙素芹孤儿寡母一家人维权的希望又在哪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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