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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5日17时37分,柳某驾驶赣G6***7小型汽车,在长江大道利江市场路段驶出道路时,与直行的吴某驾驶的车牌为赣GDX***2二轮电动自行车发生无接触交通事故,事故致吴某受伤,二轮电动车受损。
经查,事发时,该路口有一辆车号为赣J7***7的小型汽车违法停车,影响了路口的通行视线,导致汽车驾驶人和电动车驾驶人均未能及时发现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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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交管部门认定,当事人柳某的行为违反了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机动车进出道路时,应当让在道路上正常行驶的车辆、行人先行”的规定,负本起事故主要责任。违停车辆的驾驶人谭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之规定,负本起事故次要责任。当事人吴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 在没有交通信号灯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负本起事故次要责任。
素材来源:经开大队
编辑/袁 洁
审校/黎 袁
复审/石 甜
核发/张晓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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