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伟国律师 | 上海融孚(连云港)律师事务所
执业领域:交通事故、民间借贷、离婚纠纷、合同纠纷、刑事辩护
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等案件中,司法鉴定意见往往是决定赔偿金额的关键证据。然而,如果鉴定是伤者单方委托的,保险公司或侵权人能否要求重新鉴定?单方鉴定意见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近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案号:(2026)云01民终8674号),对这一问题作出了明确回答。
一、案情简介
2024年11月14日,王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与陈某驾驶的轻型厢式货车相撞,造成陈某受伤。交警认定王某负全部责任。陈某受伤后住院治疗25天,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3†L4-L6】【3†L10-L11】。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陈某将王某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3†L20-L21】。
二、争议焦点:单方鉴定能否被采信?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陈某在起诉前自行委托云南乾盛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伤残鉴定意见,是否应当被采信?
保险公司主张,该鉴定系单方委托、程序不公,并提交了其工作人员自行复勘的数据,称陈某左膝关节功能丧失仅12.2%,不构成伤残,要求重新鉴定【3†L68-L76】。
三、法院判决:单方鉴定不必然无效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第一,单方委托鉴定不当然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规定,只有存在鉴定人不具备资格、程序严重违法、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等情形时,法院才应当准许重新鉴定【3†L167-L168】。单方委托本身并非重新鉴定的法定理由。
第二,鉴定机构具备资质,程序合法。 云南乾盛司法鉴定中心持有合法鉴定许可证,两名鉴定人具备法医临床执业资质,鉴定时机符合规定,鉴定过程符合《法医临床检验规范》【3†L169-L176】。
第三,保险公司内部复勘不能推翻专业鉴定。 保险公司工作人员非法医鉴定人员,其自行测量的数据不具备法定证明效力,不足以反驳专业司法鉴定意见【3†L176-L178】。
最终,二审法院维持了十级伤残的认定,判决保险公司赔偿陈某各项损失共计132886.93元【3†L15-L17】【3†L220-L222】。
四、律师提醒
1. 单方委托鉴定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很多当事人担心单方委托的鉴定不被法院认可,本案表明,只要鉴定机构具备资质、程序合法、依据充分,单方鉴定意见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2. 保险公司内部复勘不具有推翻鉴定的效力。 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自行测量的数据,不能替代司法鉴定意见。
3. 交通事故受害人应及时保留鉴定相关证据。 包括完整的病历资料、影像学资料等,以便鉴定机构作出准确判断。
4. 赔偿项目应依法逐项主张。 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均需有相应证据支持。
五、结语
司法鉴定意见是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核心证据。本案的裁判规则对于广大交通事故受害人具有重要参考意义——单方委托鉴定并非“无效鉴定”,只要程序合法、依据充分,同样可以获得法院采信。
如您遇到交通事故纠纷,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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