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劳动纠纷律师这些年,我遇到过很多当事人在离职时,被公司要求签署各种名目的协议——有的是"自愿离职申请书",有的是"双方无任何争议声明",还有的是直接写明"自愿放弃经济补偿金"。很多人稀里糊涂就签了字,等到后来发现自己本应获得的补偿泡了汤,才后悔莫及。
今天这篇文章,我来把这类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讲明白,帮大家认清其中的风险。
一、什么情况下公司会要求签这类协议
常见的几种场景:
第一种,公司要裁员或者辞退你,但为了规避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让你先写一份"自愿离职申请"。你一旦写了"因个人原因辞职",在法律上就可能被认定为你主动离职,公司不需要支付任何补偿。
第二种,公司确实同意给一定补偿,但要求你签一份"双方再无任何劳动争议"的声明,作为支付补偿的前提条件。这意味着你可能放弃了对其他权益(比如加班费、未休年假工资等)的追索权。
第三种,公司口头承诺给你补偿,让你签完放弃协议后再"走流程"。结果签完之后公司翻脸不认账,你手里的"放弃声明"反而成了对自己不利的证据。
二、这类协议在法律上到底有效吗
这个问题的答案不能简单地用"有效"或"无效"来概括。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如果协议的签订确实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或者协议内容明显排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劳动者可以主张该协议无效或部分无效。
但是,问题在于举证。到了仲裁庭或者法庭上,你需要拿出证据证明自己是在被欺骗、被胁迫的情况下签的字。如果拿不出证据,仲裁委或法院很可能会认定这份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从而认可其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三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也就是说,原则上,只要你是自愿签的、协议内容不违法,就会被认定为有效。想要推翻,举证责任在你这一方。
三、我办过的真实案例
案例一:孙某在一家贸易公司工作了四年,公司要搬迁到外地。公司人事找到孙某,说如果她自愿提出离职,可以给两个月工资作为"安置费";如果不自愿离职,公司就不给任何钱。孙某急着找工作,就签了"自愿离职申请",拿到两个月工资。后来她了解到,按照法律规定,公司搬迁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如果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应当支付四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但因为她签了"自愿离职",很难再向公司主张差额。
案例二:周某在一家餐饮企业做厨师,工作六年。被辞退后,公司在结算工资时让他签了一份"双方无任何劳动争议"的确认书,周某没有仔细看就签了。三个月后,周某发现自己在职期间的加班费一直没有足额发放。他想申请仲裁追讨加班费,但那份"无任何争议"的确认书成了很大的障碍。最终在律师帮助下,周某通过证明加班费属于公司拖欠的法定债务、不属于可协商放弃的范围,才争取到了部分权益。
四、面对这类协议,应当如何应对
第一,不要当场签。 公司给你任何需要签字的文件,你都有权要求带回去看。不要在任何压力下匆忙签字。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精神,劳动者有权充分了解协议内容后再做决定。
第二,仔细审查协议内容。 特别注意以下条款:是否有"自愿放弃经济补偿金"的表述;是否有"双方再无任何劳动争议"的兜底条款;是否有"放弃追究加班费、社保等权益"的内容。如果协议中有这些内容,而你并不打算放弃这些权益,就不要签。
第三,保留相关证据。 如果公司存在强迫、威胁、欺骗等行为,尽可能保留录音、聊天记录等证据。这些证据在将来可能成为你主张协议无效的关键。
第四,区分"可以协商的"和"不可以放弃的"。 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可以在法定标准基础上协商,但低于法定标准的差额部分,劳动者有权主张。而社会保险等属于法定义务,不因双方协议而免除。
五、写在最后
离职时签下的每一个字,都可能产生法律后果。在面对公司给出的各种协议时,多一分谨慎,就少一分风险。法律赋予了劳动者应得的权益,但权益的保护需要自己来争取。签字之前看清楚,签字之后才能安心。
本文仅供法律知识普及参考,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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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徐刚,重庆德守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5001201210146230),专注劳动争议与工伤赔偿领域,执业14年,累计办理劳动争议及工伤案件千余件。重庆市总工会签约律师、重庆民营企业律师服务团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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