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口东镇上王各庄村76岁的老退役军人王云生,于2001年承包了本村56亩林地种植城市绿化景观树,并于2020年开办了由其儿子王树国任法定代表人的《天津国兴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专往各景观点输送景观林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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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云生与村委会的《林地承包合同》约定,2019年合同到期后树木所有权归村委会所有,树木款20%归村委会所有,80%归王云生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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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21日,村委会未经王云生同意,私自将有王云生80%经济份额的该块地上的林木所有权流转给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合作社也于当日作出了将该块林木所有权向全社会流转的《转让公示》,至此,村委会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均没有对该块地林木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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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村委会还是合作社对该块林地的《流转公示》中,均注明了“无采伐证,不符合办理条件”,但村委会却于1个多月后又申请了两份《林木采伐证》。这就让人不明白了,《森林法》第32条及实施条例均明确规定了,林木权属不清,依法不得颁发采伐证,可在村委会已将林木权属流转,不再有林木权属的情况下,其的采伐证又是如何而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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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相关规定,林木处分权属于合同当事人,怎么在合同当事人王云生并不知情的情况下,却由合同的局外人盗伐了王云生的5800多棵景观林木,给王云生造成了数百万元的经济损失,这是否构成“滥发林木采伐证罪”和“盗伐林木罪”?又是否构成性质非常严重的变相涉黑涉恶和保护伞行为?而给王云生造成的巨额经济损失又该由谁来赔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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