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外贸行业的老板找到我时,第一句话就是:“同样是走私,为什么隔壁仓库那个走私电子产品的判了三年,我进口废塑料的判了八年?这不公平!”
他们说得没错,两个罪名的量刑确实差很多。但这不是不公平,而是法律对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远高于对税收的保护。理解了这一点,你才知道该往哪个方向用力。
一、这两个罪名的量刑到底差在哪?
说白了就是:走私废物罪的上限更高,下限也更狠。
走私普通货物罪,量刑与逃税额挂钩:
逃税额10万以上不满50万:五年以下
逃税额50万以上不满250万:五到十年
逃税额250万以上:十年以上
走私废物罪,量刑与废物性质和数量挂钩:
一般情节:五年以下
情节严重的:五到十年
情节特别严重的:十年以上
表面上看差不多,但关键在于“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走私普通货物罪,250万才算“数额特别巨大”;走私废物罪,走私危险废物或者有毒废物,哪怕只有几吨,就可能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更不要说走私普通废物100吨以上,直接就是五到十年起步。
很多老板搞不懂的是,为什么废物的量刑比普通货物重那么多。原因很简单:普通货物走私侵害的是国家税收,废物走私侵害的是环境安全和公众健康。
法律对后者的容忍度极低。
我前年代理过一起案子,当事人走私了一批废五金,总共120吨。按照走私普通货物罪算,逃税额大约30万,量刑应该在五年以下。但因为被认定为走私废物罪,且数量超过100吨,直接被认定为“情节严重”,量刑区间变成了五到十年。两个罪名之间,差了整整一个档次。
二、有没有办法把罪名从废物罪往普通货物罪方向拉?
这事有门道,关键是证明你的货不是废物,而是“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或者干脆就是普通货物。
第一条路:证明货物属于“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
这类货物虽然也是废物,但因为有再利用价值,进口条件相对宽松。如果你持有有效的进口许可证,且货物符合国家质量标准,那就不构成走私废物罪,最多是行政违规。
第二条路:证明货物根本不是废物。
比如你进口的是再生塑料颗粒,海关认定为废塑料,但经过独立鉴定,证明这些颗粒已经是成品原料而非废弃物。这时候,罪名就可以从走私废物罪转化为走私普通货物罪。
第三条路:证明海关的数量认定有误。
走私废物罪的情节严重与否,与数量直接挂钩。如果你能把数量从100吨以上打到100吨以下,量刑就能从五到十年降到五年以下。
三、如果罪名改不了,怎么争取最轻的量刑?
那就只能在量刑情节上下功夫了。
走私废物罪的从轻情节,主要包括:自首、立功、认罪认罚、退赃退赔、主动消除环境影响。其中,“主动消除环境影响”是这个罪名特有的从轻情节——如果你能证明自己已经妥善处理了涉案废物,没有造成实际环境污染,法院会给予较大的从轻幅度。
还有一个很多人不知道的点:如果涉案废物最终被合法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了,没有流入环境,那就可以主张“社会危害性较小”,争取在法定刑幅度内从轻处罚。
现阶段能做的3件事
1. 立即委托专业机构对货物属性进行重新鉴定
找一家具有资质的独立鉴定机构,对货物进行全面的成分分析和属性认定。如果鉴定结论显示货物不属于废物,或者属于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那就有了改变罪名的基础。
2. 核算涉案废物的准确数量
不要接受海关的单方面计数。逐票核对、逐箱清点,看看有没有重复计算或者错误归类的情况。数量每减少一吨,刑期就可能降低一档。
3. 积极处理涉案废物,消除环境影响
如果货物还在码头或者仓库,主动联系有资质的处理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合法利用。保留所有处理记录和费用凭证,作为从轻量刑的证据。
每个案子情况不同,以上只是通用分析,具体到个案还需要看废物的具体种类、数量大小、以及你是否有能力证明货物属于可再生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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