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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你公司负责的祥津苑小区项目,未将业主的装修保证金98000元返还给业主,在你公司撤场时以及退出后,未向业委会移交装修履约保证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责令整改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你公司未将祥津苑小区(地址:信宜市城北大道212号)业主的装修保证金98000元(详见附件)返还给业主,在你公司撤场时以及退出后,未向业委会移交装修履约保证金。
上述行为涉嫌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以及《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退出时,应当向业主委员会移交其合法占有的下列资料和财物,并配合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做好交接工作:(一)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资料;(二)物业服务用房;(三)物业管理服务期间改造、维修、保养有关物业形成的技术资料;(四)物业管理服务期间配置的固定设施设备;(五)其他应当移交的财物、资料。”现责令你单位针对以上问题立刻改正,并于收到通知书的7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我局。如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经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现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对《责令整改通知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责令整改通知书
联系电话:0668-8831261
联系地址:信宜市新尚路4号
信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8月4日
来源:信宜市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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