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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国资监管不断收紧,融资性贸易、空转走单等虚假贸易行为持续成为审计、纪检监察重点查处对象。
近期,湖北某国企供应链公司总经理杨某,明知相关业务属于监管明令禁止的范畴,依旧推动企业开展无真实商业背景的融资性贸易,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案发之后杨某主动自首,最终被法院以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融资性贸易为何屡禁不止?
所谓融资性贸易,本质就是披着贸易的外壳,实际开展资金拆借业务,交易缺少真实货物流转,更多依靠合同、发票、资金流水完成闭环操作。国家层面早已三令五申严禁国企触碰此类业务,但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依旧有不少国企前赴后继踩入这一雷区,背后主要源于两方面现实动因。
一方面是扭曲的业绩考核导向带来的压力。部分国企经营管理者把营收规模当作首要追求目标,将账面数字等同于经营成效。真实主业增长存在天花板,想要快速做大报表,融资性贸易就成为一条看上去简单高效的捷径。有限的资金经过多轮循环流转,企业营业收入可以在短时间内成倍放大。原本十亿元的真实业务体量,经过几轮空转之后,报表营收就能迅速膨胀至三四十亿元。漂亮的财务数据可以完成考核指标,对外展示企业规模,也能给管理者带来表面的政绩光环,却完全忽略业务背后潜藏的巨大坏账风险,企业实际盈利能力没有得到丝毫提升,只是制造出虚假繁荣的假象。
另一方面,部分案件背后裹挟着利益输送,沦为腐败滋生的温床。少数国企负责人十分清楚融资性贸易的合规风险,却依然主动推动业务落地,背后往往掺杂权钱交易。借助国企的信用与资金优势,变相为民营企业解决融资难题,相关负责人从中收受好处,国有资金变相成为个别主体牟利的工具。
梳理公开司法通报,多地都出现过同类案件。辽宁多名国企高管违规推动煤炭、生铁品类的融资性贸易,给国有资产带来重大损失;广西多家省属国企原董事长强行推动和民企开展虚假贸易,分别造成数亿元以及六千余万元的资产损失,相关责任人纷纷被追究刑事责任。这类案件中,很多已经不属于单纯经营失误,而是政绩观错位叠加权力失范共同酿成的恶果。
不止地方国企,中央单位下属企业同样出现不少违规案例。审计署公开的年度审计报告披露,多家中央单位下属企业违规开展融资性贸易,少则数百万,多则上亿元资金面临无法收回的风险。中央纪委也将融资性贸易纳入政绩观偏差典型问题进行通报,内蒙古交通集团原总经理刘学武,为盲目做大规模,无视审计部门的风险提示,持续推动下属企业以大宗商品贸易名义出借资金,最终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本人被开除党籍,涉嫌犯罪线索移交司法机关。
中国通用技术集团下属多家子企业,在监管多次提示风险之后依旧虚增收入,部分业务钱货两空,充分说明虚假贸易具有很强顽固性,属于国资领域反复出现的“牛皮癣” 问题。
终身追责,打破“人走责消”侥幸
针对融资性贸易屡禁不绝的现状,从中央到地方,制度笼子持续收紧,责任追究体系不断完善,彻底终结过去部分管理者“调岗即免责、退休即了事”的错误幻想。
早在2016 年,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就确立国企重大经营投资终身追责制度,明确把虚假交易、空转贸易纳入追责情形。2023 年国资委发布贸易业务 “十不准”,旗帜鲜明提出对融资性贸易零容忍,划出贸易业务不可逾越的红线。2024 年正式实施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将融资性贸易、虚假交易正式写入处分条款,和违规担保、违规处置不良资产等行为并列,构建起纪律处分层面的约束。
2026年 1 月 1 日正式落地的国资委 46 号令,进一步细化完善追责规则,将追责情形扩充至 13 个方面 98 种,把违规开展融资性贸易明确归入集团管控类追责事项。紧随国家层面制度,辽宁等地出台地方实施细则,针对虚假贸易业务建立资产损失量化分级机制。
按照规则,单笔损失100 万元即构成一般资产损失,直接责任人绩效年薪将被扣减一半以下;一旦单笔损失突破 1000 万元,划定为重大资产损失,责任人不仅全额扣减绩效与任期激励,还将面临免职、行业禁入等组织处理。最为关键的是,新规重申重大决策终身问责,对于恶意利益输送、巨额国资流失案件,无论责任人是否调离岗位、退休离职,都要一追到底。
同时制度也厘清集体决策的责任边界,不少管理人员抱有错误认知,认为业务经过班子集体讨论,个人就可以置身事外。但现行规则明确,集体作出违规决策,参与集体决策中持赞同意见的人员,同样需要承担对应责任。还有部分人以不知情作为借口,新规对此也作出约束,管理人员应当发现却未发现风险,或是发现问题隐瞒不报、处置不力,依旧需要承担责任。
湖北杨某一案的庭审陈述中,被告人就自述误以为经过集体讨论,就可以忽视经营风险,这也是很多国企从业者容易踩中的认知误区,司法实践已经明确否定这一免责逻辑。从行政监管、纪律处分再到刑事司法,一套完整的监管闭环已经形成,融资性贸易的违法成本大幅提升。
国企从业者应当守住哪些合规底线?
对于国企管理者、供应链业务从业人员,以及和国企开展合作的民营企业,都需要更新风险认知,摒弃过去的固有思维。
首先,要彻底破除过往的路径依赖,不能拿“过去都是这么操作” 当作挡箭牌。监管环境已经发生根本性变化,旧的业务模式不能适配当下合规要求。46 号令、地方追责办法、处分条例已经清晰划定业务红线,继续开展融资性贸易,属于典型的顶风作案。
业绩考核也正在发生导向转变,单纯营收规模不再是评判企业经营好坏的唯一标尺,虚高的收入背后埋藏巨大坏账隐患,一旦爆雷,企业需要承担资产损失,相关人员还要面对纪律处分乃至刑事处罚。杨某拥有多年国企任职经历,职业生涯毁于违规贸易,教训十分深刻。
其次,厘清权责边界,拒绝盲目执行违规指令。业务开展过程中,不能只遵从上级指令,忽视业务本身的合法性。面对明显不符合监管要求的业务,不能抱有“领导安排我只负责执行” 的心态。
集体会议表决之时,需要独立判断业务合规性,不能一味附和。签字审批环节绝非简单走流程,每一次签字都意味着责任绑定,后续一旦爆发风险,签字人员很难规避追责。同时杜绝“不知情” 的侥幸心态,岗位赋予管理职责,就意味着负有风控审查义务,业务出现重大风险,不能以自己没有主动发现为由推脱责任。
再者,供应链业务要坚守真实交易底线,做实“四流合一”,也就是合同流、资金流、货物流、发票流相互匹配。业务开展过程中,不能只核查书面单据,更要穿透核查业务实质,重点关注货权是否实际由本企业掌控,警惕上下游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人为增加不必要贸易环节等高危信号。贸易的核心应当赚取购销差价,而不是依靠资金占用获取收益。国有资产属于全民所有,绝非用来粉饰业绩、输送利益的工具。
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等刑事罪名时刻提醒从业者,即便个人没有收受钱财,仅仅因为履职过程中违规决策,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同样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融资性贸易这条曾经看上去的“捷径”,如今已经布满雷区。对于国企人而言,放弃泡沫化的规模幻想,深耕主业,踏踏实实做真实业务,守住合规底线,才是行稳致远的唯一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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