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林业局回复:采伐迹地的更新造林责任属于采伐林木的单位(或个人),还是属于林地经营权人(或使用权人)
问: 森林法中不得核发采伐许可证的规定“上年度采伐后未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请问是按照行政村控制还是按照林权单位(个人)控制呢?如果按照单位(个人)控制:依据《森林法》第六十一条“采伐林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完成更新造林。”采伐迹地的更新造林责任属于采伐林木的单位(或个人),还是属于林地经营权人(或使用权人),请明确。因为常见林木采伐后经营权也到期,迹地更新造林权责不清。单位(或个人)在县内有一片伐区更新任务未完成,均不能再采伐,还是伐区所在乡镇不能采伐。
省林业局回复:
一、《XX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X林〔2024〕6号)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申请单位或者个人上年度采伐后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不得核发采伐证。
二、《森林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明确“采伐林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完成更新林。”
三、采伐林木的组织或个人在采伐后的当年或者次年内必须完成更新造林任务,这是一项法定义务。《森林法》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林业工作。”因此,申请单位或者个人在本行政区域内上年度采伐后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不得核发采伐许可证。同时,第七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二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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