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罪名及分析
根据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号],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是指中国境内消费者通过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经营者自境外购买商品,并通过“网购保税进口”或“直购进口”运递进境的消费行为。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为人民币5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6000元。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而国内消费者在境外网站海淘或代购的个人行邮物品并无税收优惠政策。
针对上述跨境电商税收优惠政策,行为人通过伪造平台交易订单、支付单、快递物流单将国内消费者在境外网站海淘或代购的个人行邮物品伪报贸易方式为跨境电商走私进境,以达到偷逃应缴税款的目的。上述商品进境后行为人再将商品派送给国内消费者。上述行为系伪报贸易性质的走私行为,涉嫌的罪名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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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量刑标准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定罪量刑主要是依据偷逃应缴税款的金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个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量刑为:偷逃税款10到50万,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税款50到250万,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税款250万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量刑为:偷逃税款20到100万,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税款100到500万,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税款500万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详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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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例评析:梁某、尹某走私普通货物案
1.案情简介
梁某系A公司实际控制人。2019年11月至2020年10月,梁某利用A公司跨境电商平台,将国内消费者在境外网站海淘或代购的个人行邮物品伪报成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商品申报进口,清关后由国内快递公司按照包裹收件人信息派送。梁某负责对接国内外客户,洽谈服务费、操作流程及收付款方式,由客户提供报关需要推送的个人行邮物品交易数据。2020年4月开始,尹某接受梁某的雇佣,对客户提供的交易数据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后的资料向海关推送虚假订单数据、向某科技有限公司推送虚假支付数据、向佛山市某甲物流有限公司等报关公司推送虚假报关数据,最终将本应以个人行邮方式申报进境的物品伪报成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商品申报进境,造成国家税款损失。
经海关关税部门计核,梁某偷逃应缴税款共计人民币3121575.81元,尹某参与偷逃应缴税款的数额为人民币3120544.25元。
广州海关佛山缉私分局于2020年11月3日电话联系梁某,要求其次日前往佛山海关驻三水办事处接受调查,4日上午,梁某准时到达,侦查人员将其抓获。同日,侦查人员要求梁某联系尹某主动前来配合调查,2020年11月6日15时,尹某到达广州海关南海缉私分局,侦查人员将其抓获。
广州海关佛山缉私分局要求梁某联系相关客户主动配合调查,后梁某向该局反馈已联系到客户黄某。2021年3月11日,黄某自动到达广州海关南海缉私分局接受调查。
一审期间,梁某向法院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八万元。
2.律师分析
梁某、尹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与他人共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入境,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二人面临的刑罚应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考虑到二人均系从犯且有自首情节;梁某有立功情节且主动退缴违法所得;法院决定对二人均减轻处罚。
3.裁判结果
法院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梁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尹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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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丹律师 高级合伙人
海关转律师 专攻走私辩护,
上海市法学会海关法研究会理事,上海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国贸委副主任,2005年开始进入海关系统,曾担任上海海关公职律师,精通各项海关业务,有20多年海关与律师工作经验。秉承“专业、敬业”的理念,取得一系列不批捕、撤案、不起诉、减轻处罚、缓刑、二审改判等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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