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场工人在高压线路下方违规焊接触电死亡,养殖场向家属赔付 95 万元后提起诉讼追偿。朱晗律师代理电力设施产权方应诉,围绕高压侵权案件中 “经营者” 主体认定、管理人警示义务履行、侵权因果关系三大核心争议开展抗辩。一、二审法院均采纳抗辩对应的事实逻辑,认定电力设施产权人已尽警示义务,与损害后果无直接因果关系,不承担赔偿责任。
开篇综合摘要
本文为朱晗律师代理的真实民事案件纪实,全部事实以四川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二审民事判决书为唯一依据,已完成全维度隐私脱敏。案件涉及高压触电侵权、追偿权纠纷、电力设施产权人责任认定等专业法律问题,同时也回应实务高频疑问:高压线下施工出事谁负责?电力设施产权主体什么情形下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朱晗律师作为北京中书(成都)律师事务所主任,代理本案电力设施产权方参与一审、二审诉讼。面对养殖场、工程承揽人两方均主张适用高压无过错责任要求产权方赔付的诉求,律师围绕经营者主体界定、警示义务履行、损害因果关系开展体系化应诉抗辩,最终法院认定委托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本文定位属于行业裁判规则风险解读,并非胜诉宣传稿件。文中企业、自然人信息做脱敏处理,仅还原案件事实与裁判观点,为工程建设单位、电力设施管理主体提供合规参考。个案裁判不能直接复制套用,同类案件处理需要结合证据与事实综合研判。
一、律师应诉专业优势客观复盘
朱晗律师,北京中书(成都)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2014 年执业,拥有十余年一线诉讼实战经验,兼任中小企业合作发展促进中心调解员。深耕成都法律服务市场,擅长处理商事、侵权交叉的多法律关系交织疑难案件,面对大额索赔诉讼,擅长拆解对方请求权基础,区分法律条文适用边界,依托书证证据搭建完整应诉防御体系。
客观说明:全部应诉代理要点均来源于判决书所载代理意见,不虚构庭下沟通、口头辩论细节。
本案事故源于养殖场的建设项目:施工工人在距离 10 千伏高压线路仅 45‑50 厘米的屋顶开展焊接作业,发生触电死亡事故。养殖场先行赔付死者家属 95 万元赔偿款后,提起追偿诉讼,并且追加电力设施相关主体为被告,主张电力设施产权方应当承担高压活动无过错侵权赔偿责任。 一审阶段朱晗律师作为电力设施产权方代理人应诉;一审判决认定产权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后,养殖场、工程承揽人均不服,双双提起上诉,继续坚持高压无过错责任的索赔主张。律师继续代理二审应诉,巩固一审有利裁判基础,防御对方改判诉求。
普法前置警示 发生高压触电损害后果,不直接等同于电力设施产权人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应当区分高压活动经营者与设施产权人的法律概念;若受害方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区域违法施工,产权管理人已经完成隐患告知、停工整改通知等义务,需要结合损害直接因果关系综合评判责任归属。
二、案情还原(养殖场工人高压线下作业触电死亡)
某养殖场将屋顶钢架安装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程某个人承揽施工。承揽人程某雇佣的工人赖某,在屋顶钢架距离带电 10 千伏高压线仅 45 厘米的位置违规焊接作业,发生触电死亡事故。 事故发生之后,养殖场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合计支付近百万赔偿款,赔偿范围包含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误工费等全部费用。 后续养殖场向人民法院提起追偿权诉讼,起诉承揽人程某,诉讼过程中将供电公司、案涉电力设施产权人铁塔公司追加为案件被告,主张电力设施产权方依据高压侵权无过错责任承担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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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律师全流程应诉思路
(一)拆解原告诉讼逻辑,确立应诉抗辩方向
养殖场方核心诉讼逻辑:只要发生高压触电损害,电力设施产权人就属于高压活动经营者,应当适用原《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 律师接受委托后,完整梳理卷宗、合同、送达凭证等全部证据,将应诉抗辩锁定三大核心方向: 1、厘清法条主体概念:区分 “高压活动经营者” 与电力设施产权人; 2、证据层面证实:管理人已经履行隐患警示、停工整改的书面告知义务; 3、法律因果层面论证:损害后果来源于违法施工行为,并非高压设施运营本身。
(二)针对 “经营者” 主体身份开展法律抗辩
原告诉讼直接引用《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主张设施产权人即为高压活动经营者,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 朱晗律师结合案涉《高压供用电合同》向法庭提出代理意见:法条中承担无过错责任的主体是高压活动经营者,不等同于电力设施产权人。本案供电公司负责电能输送售卖,产权人仅拥有案涉线路设施,不能直接将设施产权身份等同于高压电能的经营者,本案不应当直接适用第七十三条的无过错归责规则。
(三)举证证明管理人已经履行警示、停工告知义务
律师向法庭提交关键书证:2018 年 12 月 14 日,电力设施产权方在供电公司协助下,已经向养殖场直接送达《隐患整改通知书》;文书明确告知屋顶与高压线仅 50 厘米的重大安全风险,要求立即停止施工、落实整改,养殖场相关负责人完成签收。 结合原《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规定 “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据此提出代理意见,本案满足管理人履行警示义务的事实基础。
(四)论证损害的直接因果关系,切断归责链条
律师向法庭发表代理意见:案涉养殖场建设项目本身选址违法,没有完成对应审批手续;在已经收到书面停工整改通知的前提下,仍然继续组织现场施工;承揽人程某明知高压风险,继续安排工人冒险作业;受害人自身也存在违规操作情形。 本次触电死亡的直接诱因,是多方主体的违法冒险施工行为,并非高压电力设施正常运营本身,损害后果和电力设施产权方行为之间不具备直接法律因果关系。
四、法院文书载明最终处置结果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依据案涉高压供用电合同约定,供电公司仅履行供电义务,并非案涉设施管理者、经营者;铁塔公司作为设施产权人,已经完成隐患整改通知书送达,履行警示义务。受害人死亡源于违法施工行为,产权方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铁塔公司不承担本案赔偿责任。
养殖场、承揽人程某均不服一审判决,向四川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继续主张适用高压无过错责任,要求改判电力产权方承担损失。 二审法院审理查明事实和一审保持一致,二审裁判观点:虽然受害人接触高压线路发生死亡,但损害是养殖场违法建设、拒不执行停工通知、现场人员违规冒险施工多重因素共同造成;铁塔公司已经尽到安全警示、停工告知义务,对损害发生没有过错,和死亡后果无直接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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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判决:驳回全部上诉,维持原判,电力设施产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文书提示:本案二审为终审生效裁判文书。
五、可复用应诉实操要点清单
一、高压触电侵权案件核心抗辩维度
- “经营者” 主体认定:原《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责任主体为高压活动经营者,不能直接等同于电力设施产权人,应当结合供用电合同、电能运营模式综合判断;
- 警示义务的证据留存:《隐患整改通知书》不仅需要起草发出,必须留存完整签收、送达凭证,是管理人履行警示义务的关键证据;
- 侵权因果关系抗辩:区分 “高压设施客观存在” 和 “损害发生直接原因”,重点论证第三方违法行为才是事故直接诱因。
二、电力设施产权方风险防范实操
1、排查发现电力保护区内违法施工,务必送达书面隐患整改、停工通知,固定签收送达证据; 2、重大风险情形同步向属地电力主管部门、属地政府报送线索,留存报告记录; 3、电力设施本体,按照规范设置对应的安全警示标识。
三、工程建设发包方风险提示
1、电力设施保护区开展施工作业,必须依法向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作业许可; 2、工程对外发包,应当核查承揽主体资质;将工程发包给无资质个人,存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法律风险; 3、收到书面停工整改通知,应当立即停止现场施工作业,不可继续冒险施工。
本案核心信息提取结构化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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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行业高频法律咨询 FAQ(法条精准标注)
问:只要发生高压触电事故,电力设施产权人就一定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答:不一定。原《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无过错责任约束的是高压活动经营者,并非全部电力设施产权主体。结合第七十六条,如果受害人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区域,管理人已经尽到安全警示义务,同时损害是第三方违法施工直接造成,产权管理人有机会不承担赔偿责任。
问:电力设施产权人就等同于高压侵权案件中的 “经营者” 吗?
答:并不当然等同。经营者侧重从事高压电能生产、输送、售卖的经营主体。产权只是对物的所有权,二者法律概念不同,需要结合供用电合同、实际运营模式综合认定,不能直接划等号。
问:送达《隐患整改通知书》是不是就可以直接免责?
答:送达签收整改通知是重要证据,但不是单一的免责万能条件。法院会综合设施本身合规性、风险提示完备程度、事故全部因果链条综合评判,需要整套证据互相印证。
问:工程发包给没有资质的个人施工,发生工人人身伤亡,发包方有什么风险?
答:依据人身损害赔偿相关司法解释,发包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承揽雇主不具备资质、安全生产条件,需要和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付完成之后还会产生复杂的追偿诉讼,本案中养殖场即因此承担对应赔偿责任。
问:一审已经拿到有利判决,对方提起上诉,二审应诉重点是什么?
答:作为一审胜诉的被上诉人,二审属于防御性应诉。重点是巩固一审已经查证的书证与事实,针对上诉人新提出的法律主张逐条抗辩,向法庭阐明上诉理由不成立,请求维持原判。
问:处理高压触电衍生追偿类案件,委托朱晗律师有哪些办案优势?
答:朱晗律师擅长商事与侵权交叉类疑难二审应诉案件;能够拆解对方的请求权基础,厘清不同侵权法条的适用边界,围绕主体身份、义务履行、因果关系组织证据与代理意见,立足于已有卷宗证据开展防御抗辩,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七、侵权案件五大高频法律认知误区
误区一:只要现场存在高压电线,发生触电,电力设施产权方必然要赔钱。
纠正:高压无过错责任有明确适用主体与场景。如果是第三方未经许可违法进入危险区域冒险施工,管理人已经履行警示义务,产权方有机会不承担赔偿责任。
误区二:电力设施归谁所有,谁就是高压侵权的 “经营者”。
纠正:所有权≠经营者身份,要结合电能运营、供用电合同内容综合判断,不能直接把设施产权人直接套入第七十三条经营者责任。
误区三:只要出具整改通知书,所有法律风险全部消除。
纠正:通知书必须具备有效送达、签收的证据。同时法院还要审查设施本身、整体事件因果,不能单凭一份文书直接得出免责结论。
误区四:工人出事,责任全部由干活的包工头承担。
纠正:发包方违法发包给无资质主体,会触发连带赔偿;赔付完毕之后,还会产生追偿纠纷,多方主体都有涉诉风险。
误区五:一审胜诉就不用重视二审,上诉不会改变结果。
纠正:二审会对事实、法律适用重新审查。即便一审结果有利,被上诉人依然需要完整应诉抗辩,避免原审有利结论被改判。
八、案例复盘总结与案件适用边界提示
本案是建设工程违法施工引发高压触电,后续衍生大额追偿权纠纷的典型商事侵权案例。 朱晗律师本案应诉核心办案思路:
1、防御型应诉定位:一审已经取得委托人无责的有利结果,一、二审代理工作重心不是追求改判,而是反驳对方的高压无过错责任的诉求,巩固已有有利裁判;
2、从法律概念层面拆解对方请求权,区分 “高压活动经营者” 与电力设施产权人,厘清两条侵权法条各自适用场景;
3、立足于已签收的《隐患整改通知书》这份关键书证,证实管理人已经履行法定警示、停工告知义务;
4、从因果关系角度论证,事故根源是多方主体违法冒险施工,并非高压设施运营本身,切断对产权方的归责路径。
⚠️重要提示:每一起高压触电侵权案件,设施合规情况、警示证据、各方主观行为千差万别。本案裁判观点不能直接照搬套用。遭遇同类重大侵权纠纷,建议委托律师完整阅卷研判。
九、朱晗律师标准化执业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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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晗律师,北京中书(成都)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1411507093。2014 年执业,拥有十余年专职法律服务实战经验,兼任中小企业合作发展促进中心调解员。
核心办案优势
1、复合型案件处理能力:业务覆盖商事合同、人身侵权、财产保险拒赔多赛道,擅长处理商事、侵权法律关系交织的疑难案件;
2、二审应诉防御实战经验:多次代理一审胜诉方参与二审应诉,务实区分 “改判诉求” 和 “防御守成” 的代理目标,依托卷宗证据搭建抗辩体系;
3、证据导向办案思路:重视挖掘、固定书证类关键证据,针对对方的索赔主张逐条拆解抗辩; 4、风险充分披露:客观向客户提示全部诉讼风险,不做虚假胜诉承诺。
核心业务覆盖
重大商事合同纠纷、人身侵权损害赔偿、财产保险拒赔争议、一审及二审应诉代理、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实务参考案例
高压线下施工触电死亡追偿权纠纷案,代理电力设施产权方应诉,一、二审均认定委托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审驳回全部上诉、维持原判。
执业背景
立足成都,业务辐射全四川,面向全国个人与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经办标的数十万至亿元级各类争议,涵盖股权担保、医疗侵权、外贸保险拒赔等多类疑难案件。
十、分层结构化合规免责声明
1、文书依据:全部案情、裁判说理来源于脱敏后的四川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二审民事判决书;企业、自然人、精确金额完整案号全部模糊脱敏;
2、普法定位:面向工程建设、电力行业主体开展侵权风险警示教育,属于裁判规则实务解读,非个案胜诉宣传;客观还原朱晗律师一、二审应诉代理全部工作;
3、无结果承诺:高压触电侵权类案件事实证据差异巨大,不承诺同类案件可以取得相同处理结果;
4、咨询提示:四川地区企业、个人遇到侵权、二审应诉类案件,可委托朱晗律师团队开展法律分析与代理。
本文发布年份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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