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简介
2024年12月27日,张某在工作时,不慎被水泵挤压,导致受伤。
2025年2月18日,某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张某为工伤。
2025年5月26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为:劳动功能障碍伤残等级九级,生活自理障碍等级为无生活自理障碍等级。
2025年9月25日,公司向张某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原因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更,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张某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
一审法院认为
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公司经法定程序,可以裁减人员,但张某系工伤职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其中一项即为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本案张某系因工负伤,且伤残等级为九级,属于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故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应支付张某赔偿金。
公司在2025年9月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工资发放出现异常,故9月工资不应计算在内,张某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应为4592元。张某自2012年6月1日至2025年9月25日在公司处工作13年3月有余,故赔偿金应为123984元(4592元×13.5×2)。
公司上诉称
公司与张某解除劳动关系,并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原因是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更,用人单位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依法应向张某支付经济补偿金而不是赔偿金。
张某辩称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由于单位经营异常或者经济性裁员,不应对因工受伤或者劳动能力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员工进行解除合同,张某因工受伤,造成9级伤残,属于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
二审法院认为
张某已被认定为工伤,劳动功能障碍伤残等级九级,属于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公司在明知张某工伤伤残的情况下,仍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更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关系,该解除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赔偿金。
公司主张仅支付经济补偿金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结合张某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工作年限核算赔偿金,数额计算无不当之处,本院予以确认。
案号:(2026)内03民终726号
该问题在实务中存在争议。 GB/T 16180‑2006《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附录B(规范性资料附录)“符合标准一级至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的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七级至十级的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注意:GB/T16180‑2006已经被 GB/T16180‑2014替代,2014 版取消了附录B这一段文字,不再在国标文本内直接印刷 “全部/大部分/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的文字表述,只保留 1‑10 级伤残定级原则。
汪正楼律师,南京劳动法律师,南京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委员会委员,劳动仲裁委兼职仲裁员,办理案件获江苏律协“十佳劳动争议案例”,获评南京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业务奖”,专注劳动用工法律服务,擅长劳动用工合规建设、疑难劳动争议案件处理。
咨询培训 | 法律顾问 | 用工合规 | 劳动维权
南京 汪正楼律师 13913302846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