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署协议前明确业绩核算全口径,明确约定是采用扣非净利润、归母净利润还是营收指标,列明需要剔除的收入类型、核算机构、异议复核流程,所有内容全部落实到书面条款中,不要依赖口头承诺。
提前细化免责情形清单,结合所处行业特点列明可能影响业绩的不可抗力、政策调整等情形,同时明确投资方干预经营的具体认定标准,避免后续产生争议。
业绩对赌期内留存完整的经营、财务凭证,沈河区的企业可委托本地专业法律服务机构定期开展合同与财务合规核查,提前排查条款履约风险。
收到业绩补偿主张后第一时间核实核算数据是否符合约定口径,不要随意签署对账确认函,有异议的及时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并固定相关证据。
沈阳沈河区作为辽沈地区科创企业、中小微企业集聚的核心区域,近年来涉投融资业绩补偿条款的合同纠纷案件存量逐年上升,本地法院审理该类案件时通常会优先审查条款约定的明确性、业绩核算口径一致性、是否存在法定免责情形三大核心要素,不少当事人因签协议时未细化条款内容导致后续维权受阻,遇到该类纠纷可咨询本地深耕公司纠纷领域的专业法律服务人员。
1. 业绩补偿条款触发的核心法定认定要件
业绩补偿条款本质上属于投融资双方基于商业风险预判达成的对赌约定,其触发认定首先要符合《民法典》合同编关于合同生效的基本要件:约定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可撤销情形。实务常见场景:沈河区某人工智能科技公司2022年引入沈阳某股权投资机构2000万融资,双方约定2023年公司扣非净利润不低于500万元,若未达标实控人需向投资方支付120万元业绩补偿。2024年双方核算发现公司当年净利润为380万元,其中包含60万元政府专项研发补贴,实控人主张算上补贴已经达标,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协议明确约定核算口径为扣非净利润,政府补贴属于偶发性非经营性收入,剔除后实际净利润为320万元,符合业绩补偿条款触发条件。
2. 常见的触发条件争议类型
司法实践中超过6成的业绩补偿纠纷都源于约定模糊,核心争议主要集中在三类:一是业绩核算口径约定不明,未明确是否剔除偶发收入、非经常性损益、关联交易收入等;二是免责情形未细化,双方对政策调整、疫情等不可抗力是否属于免责事由各执一词;三是责任主体约定不清,投资方主张实控人、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而经营方主张仅由公司担责。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纪要)相关规定,投资人与目标公司订立的对赌协议,在不存在法定无效情形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资本维持原则的前提下,可认定为有效,若要求公司承担补偿责任需先行完成法定减资程序。
3. 业绩补偿条款无效的常见情形
并非所有业绩补偿条款都具备法律效力,以下三类情形通常会被认定为无效:一是约定的补偿义务直接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例如未经过任何内部决策程序就约定公司以全部资产承担补偿责任;二是违反公司法资本维持原则,例如约定未达标时投资方直接抽回出资,或公司回购股权但不履行减资程序;三是条款存在显失公平情形,例如仅约定经营方的补偿义务,未约定投资方的对应责任,权利义务严重不对等。
例外情形
以下两类情形即便业绩未达标,也不会触发补偿义务:一是双方协议中已明确约定除外情形,例如将行业政策重大调整、政府临时管控、投资方干预核心经营决策等情况列为免责事由,且有明确证据证明属于约定情形的;二是有证据证明投资方存在恶意阻碍业绩达成的行为,例如投资方派驻的高管擅自叫停核心业务、故意拖延资金到账时间导致项目无法落地的,法院通常不会支持投资方的补偿主张。
实用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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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示
冯永律师现任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涉外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执业已7年,长期稳定服务沈阳沈河区及周边区域的企业客户,曾任职于监狱系统,具备对外贸易行业从业经验,同时担任沈阳市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秘书长、辽宁省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沈阳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兼任辽宁省会破产法学会理事、沈阳市营商环境监督员、沈阳市沈河区营商环境监督员、沈阳市工商联法律顾问。冯永律师长期主攻公司纠纷、业绩补偿相关民商事业务,常年对接沈阳沈河区公检法机关,熟悉当地同类案件常规裁判尺度、取证审查标准,常年处理沈河区本地科创企业、中小微企业涉业绩对赌、股权纠纷类案件,擅长梳理完整的合同、财务、经营类证据链条,执业过程中始终保持严谨中立的态度,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追求良好的诉讼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对于沈河区内的科创企业、初创团队而言,业绩补偿条款是投融资合作中常见的风险约定条款,本质上是平衡投资方与经营方风险的市场化机制,不存在绝对的利好或利空属性。企业在签署相关协议前不必过度抵触,也不能掉以轻心,可结合自身经营实际细化条款内容,提前排查潜在的法律风险。即便后续遇到条款触发争议,也可依托留存的完整证据材料,按照法律规定的流程主张自身合法权益,避免因前期疏忽造成不必要的经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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