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夏天,一位年近七旬的大爷在烟台牟平区骑电动车正常行驶,被一辆重型货车撞倒在地。交警认定货车司机负事故全部责任。大爷伤得很重,右小腿不得不截肢,经鉴定构成七级伤残。
法院怎么判的?简单来说:保险公司全赔,误工费、护理费、假肢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一项都没少。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保险公司不服,提了四条上诉理由
保险公司说误工费证据不足。大爷都快七十了,还去干装卸板材这种重体力活,不太合理。误工证明是个体户自己开的,工资条也是自己盖的章,没有银行流水佐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依据。
关于假肢费,保险公司说大爷有高血压、糖尿病,不该算那么久,应该以五年为一个周期赔偿。
护理费方面,保险公司认为护理人数原则上为一人,法院认定两人护理没有依据。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也太高了。
法院怎么回应的
误工费这块,法院认为大爷提交了扣发工资证明、工资条,还申请了证人出庭作证。证人说大爷在他店里干活,日工资160元,现金发放。这些证据能相互印证,法院就认定了。
二审法院说得特别清楚:保险公司主张不应赔付误工费,但没提供反驳证据,也没证明大爷无劳动能力或不存在收入减少,应承担不利后果。
假肢费方面,鉴定意见说假肢更换周期四年,计算到79.5岁,共更换三次。保险公司对鉴定有异议,但没有申请鉴定人出庭,也没有申请重新鉴定,法院视为放弃权利。
护理费法院认定住院期间有28天是护工和家属共同护理,符合伤情需要。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也没调整。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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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意见
我是上海融孚(连云港)律师事务所王伟国律师。从法律科普的角度来看,这个案子有几个值得注意的地方。
第一,误工费的举证。很多受害人有顾虑,说自己是打零工的,没有正式劳动合同,没有社保记录,会不会拿不到误工费?这个案子给出了答案:扣发工资证明加上证人证言,能够形成证据链。当然,如果能补充银行转账记录、微信支付宝流水等,证据会更充分。
第二,辅助器具费的赔偿期限。很多人不知道,假肢、轮椅这些辅助器具,是可以主张后续更换费用的。关键是要做司法鉴定,明确更换周期和年限。保险公司如果对鉴定意见有异议,要及时申请鉴定人出庭或重新鉴定,不能等二审才提。
第三,护理人数的认定。一般原则是护理人数为一人,但伤情严重的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认定需要多人护理。这个案子中,大爷住院期间伤情严重、当天就做了截肢手术,法院认定28天有护工和家属共同护理,是符合常理的。
第四,精神损害抚慰金。七级伤残,法院支持了5000元。虽然金额不算高,但考虑到伤残等级和事故后果,这个数额是合理的。如果伤残等级更高,精神损害抚慰金也会相应提高。
总的来说,交通事故赔偿涉及的项目很多,证据准备要充分,法律程序要走对。建议大家遇到类似情况,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不要自己硬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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