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个国企“一把手”倒了。
2026年6月2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中关村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赵长山贪污、受贿案。
赵长山犯两罪:贪污罪判十年,罚金100万;受贿罪判十三年,罚金——两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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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国企董事长,怎么把自己送进去的?
两个罪名,两个方向。
贪污罪:把公家的钱装进自己口袋。判了十年。
受贿罪:利用职务便利给别人办事,收别人的钱。判了十三年。
两罪并罚,加起来二十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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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子有几个法律问题值得关注。
第一,国企“一把手”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没争议。赵长山作为中关村发展集团的党委书记、董事长,经组织任命,代表国家行使管理职权,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第二,贪污和受贿可以同时判。很多人分不清贪污和受贿的区别——贪污是拿公家的钱,受贿是拿别人的钱。两个行为性质不同,可以分别定罪、数罪并罚。
第三,国企高管的刑事风险在上升。赵长山不是个例。从2025年到2026年,多名国企高管因职务犯罪落马。国有企业的反腐败力度,没有减弱的迹象。
给国企管理人员的提醒:
第一,别以为“集体决策”能免责。很多国企高管出事,都是打着“班子研究”的旗号干违法的事。集体决策不能掩盖个人犯罪。
第二,别以为“历史问题”查不到。赵长山的案子查的是他任职期间的整个周期。职务犯罪的追诉时效很长,别侥幸。
第三,别以为“退了就没事”。退了休照样能被查、被判。职务犯罪没有“安全着陆”一说。
国企的钱是国家的、是人民的,不是你的提款机。
(本文由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提供专业支持。郑斌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1610980161,专注刑事辩护与企业合规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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