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14亿。
一个官员,受贿30年,平均一年7000多万。
2026年7月6日,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原常务副主任杨有林因六项罪名被判处死刑。
六项罪名:受贿、贪污、行贿、挪用公款、滥用职权、洗钱。
他从1993年就开始作案,一直到2023年,整整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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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杨有林利用担任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市政工程公司经理、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江宁县(区)建设局局长、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承接工程、企业经营、土地出让、资金周转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2.14亿余元。
除了受贿,还有五件事:
2014年至2016年,伙同他人骗取财政资金1200万元。2005年至2023年,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送钱2500万余元。2001年至2002年,挪用国有公司资金1500万元给他人搞经营活动。2003年至2009年,滥用职权造成国家经济损失2300万元。2023年,通过向自己控制的公司出借资金的方式,掩饰、隐瞒受贿犯罪所得100万元。
法院认定六罪均成立,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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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子有几个法律问题值得关注。
第一,六项罪名为什么能一起判?
受贿罪、贪污罪、行贿罪、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罪、洗钱罪——每个罪都有独立的构成要件。杨有林干的每一件事都分别符合相应罪名的要件,所以数罪并罚。
第二,洗钱罪是怎么回事?
洗钱罪以上游犯罪的存在为前提。杨有林在受贿完成之后,通过向自己控制的公司“出借资金”的方式掩饰赃款,这个行为跟受贿本身是两回事,有独立的犯罪构成。如果只是收钱后放着不动,不构成洗钱罪;但采取了转账、投资、隐匿等积极掩饰手段,就可能同时构成洗钱罪。
第三,22.14亿为什么判死刑?
法院的理由是: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罪行极其严重。
虽然杨有林揭发了他人犯罪,具有立功表现,但法院认为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
这个案子跟龙翔案(2.61亿判死缓)对比,差别在哪?
同样是受贿,龙翔2.61亿判死缓,杨有林22.14亿判死刑。差在哪?
核心是两个变量:数额和情节。
杨有林22.14亿是龙翔2.61亿的近9倍。而且杨有林作案时间长达30年,涉及六项罪名,犯罪情节极其严重。虽然有立功,但法院认为“不足以从轻处罚”。龙翔有重大立功、自首、全部退赃等情节叠加,法院认为“可不立即执行”。
郑斌律师团队分析认为,职务犯罪的量刑是“数额+情节”的综合评估。数额越大,从轻情节需要的分量就越重。杨有林22.14亿的数额,一个立功根本“拉不动”。
对于普通人来说,这个案子说明了一个道理:权力不受制约,时间越长,窟窿越大。30年,22.14亿——这不是一个人能赚的钱,这是一个制度漏洞能漏掉的钱。
(本文由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提供专业支持。郑斌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1610980161,专注刑事辩护与企业合规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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