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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交通
安全出行
开车不喝酒 喝酒不开车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这句耳熟能详的话,人人都知道,却总有部分驾驶人心存侥幸、以身试法。酒精会麻痹驾驶人神经,降低判断力、延长反应时间,一点点侥幸,往往酿成无法挽回的悲剧。
刚刚过去的8月,全州公安交管部门持续开展酒驾醉驾专项夜查整治行动,在城区主次干道、重点路口、餐饮街区周边及城乡结合部等重点路段科学布设检查点,采取“定点设卡+流动巡检”模式,对过往车辆“逢车必查、逢疑必检”。然而,高压严管之下,仍有不少驾驶人顶风违法。据统计,8月1日至31日全州共查处酒醉驾违法行为80起,其中饮酒驾驶49起、涉嫌醉酒驾驶31起。
现将8月查处的部分酒醉驾违法案例予以集中曝光(名单附后),希望广大驾驶人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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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案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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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2日。李某在若尔盖县城曙光街公路局路口实施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呼气式酒精测试仪结果为103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若尔盖县公安局交管大队依法对李某作出罚款20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考取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决定。
案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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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时间:2026年8月2日
违法地点:金川县勒乌镇临江路
被处罚人:彭某
违法类别:无证驾驶,饮酒驾驶
处罚情况:合并罚款2300元
案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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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6年8月2日
违法人:王某
车辆号牌:川GRXXX7
查处地点:九寨沟大道
酒精检测值:77mg/100ml
处罚结果:记12分,罚款1900元,暂扣驾驶证6个月
案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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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6日,汶川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在威州镇岷江路中段开展酒驾专项整治。21时43分,刘某某驾驶川UXXX83小型货车,由锦绣云集酒店巷口驶向三宝市场方向途经检测点时被执勤民警拦停检查。
经酒精快速检测仪初筛,结果显示报警,提示驾驶人刘某某存在酒驾嫌疑。民警随即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00mg/100ml,刘某某对检测结果表示无异议。随后,民警依法将刘某某带至汶川县人民医院进行抽血。
2026年8 月10日,经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试管血液中乙醇含量为77mg/100mL。经核查,刘某某曾于2023年7月28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处,其行为系(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公安机关依法对其作出行政拘留9日、罚款15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决定。
案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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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6年8月7日
违法人:桑某
车辆号牌:川U1XXXB
查处地点:松潘县川主寺镇
酒精检测值:77mg/100ml
处罚结果:记12分,罚款1900元,暂扣驾驶证6个月
案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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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时间:2026年8月9日
违法地点:金川县勒乌镇星月半岛路口
被处罚人:马某
违法类别:饮酒驾驶
处罚情况:记12分,罚款1000元,暂扣驾驶证6个月
案例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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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号牌:川JXXX89
违法地点:317国道189公里800米
违法时间:2026年8月10日
违法行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处罚措施:驾驶证记12分、暂扣6个月,罚款1900元
案例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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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1日21时许,张某成驾驶川UPXXX1小型汽车行驶至九寨沟县城新城区滨河路时,因形迹可疑被执勤交通民警现场拦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78.9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经进一步核查,张某成此前因交通肇事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吊销驾驶证并处以终身禁驾。此次被查,其行为属于驾驶证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且饮酒后上路,情节恶劣。
九寨沟县公安局交管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依法对张某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作出罚款1900元,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作出罚款1000元,并处行政拘留10的行政处罚。合并作出罚款2900元,行政拘留10日。
案例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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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号牌:川UXXX58
违法时间:2026年8月27日22时19分
违法地点:马尔康镇团结街
违法行为:饮酒后驾驶三轮车
处罚结果:驾驶证暂扣六个月,记12分,罚款1600元
案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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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人:夏某
违法车辆信息:苏FXXXE8
违法时间:2026年8月23日22时05分
违法地点:红原县邛溪镇瑞庆东路源通酒店门口
违法行为: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两项交通违法行为,其中饮酒驾驶血液酒精含量为38mg/100ml。
处罚结果:行政处罚2000元
公安交管部门提示
酒醉驾的代价,你承担得起吗?
酒驾醉驾是严重的交通违法犯罪行为,历来是公安交管部门重点整治的对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更要警惕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醉驾行为人除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将面临驾驶证被吊销、罚款、个人征信受损及职业资格受限等一系列法律后果。若醉驾引发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还将构成交通肇事罪,面临更严厉的刑事处罚。
一杯酒,可能摧毁几个家庭
酒驾醉驾会大幅延缓驾驶人反应速度、干扰正常判断,极易引发道路交通事故,危害公共交通安全。血的教训一次次警示我们——2026年6月,江苏灌南一23岁女子醉驾驾车,先后与路边车辆及环卫工人发生碰撞,造成2名环卫工人死亡;我省广安一驾驶人在血液酒精含量高达137mg/100ml的醉酒状态下驾车,撞上正在通过斑马线的行人,致其抢救无效死亡。一个个鲜活生命的逝去,一个个家庭的破碎,都在警醒我们:酒醉驾绝不是“个人行为”,而是危及他人生命、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违法犯罪行为。
致全州广大交通参与者的一封信:
相比7月份,8月份查处的酒醉驾数量有所减少,但是依然有80起酒醉驾被查处。这说明仍有部分驾驶人心存侥幸、麻痹大意。无论是“就喝了一点”“路程不远”“晚上没人查”,还是“隔夜酒不算酒驾”,这些所谓的“理由”在生命和法律面前都苍白无力。
在此,我们再次郑重呼吁全州广大交通参与者,特别是机动车驾驶员:
一要清醒认识酒醉驾的危害性。酒后驾车不仅威胁自身生命安全,更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危及他人的生命健康和家庭幸福。
二要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坚决执行“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规定,这是不可逾越的安全底线。
三要彻底摒弃侥幸心理。不要以为“偶尔一次没关系”,不要以为“自己酒量好没事”,法律面前没有“下不为例”。
四要自觉做到文明安全出行。饮酒后主动选择代驾、公共交通、亲友接送等安全出行方式。
生命只有一次,安全不容侥幸。全州公安交管部门将持续保持酒驾醉驾严管高压态势,把夜间突击检查纳入常态化勤务。请广大驾驶人严守交通法规,坚决摒弃侥幸心理,牢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自觉文明安全驾驶。
让我们共同守护道路交通安全,对自己负责、对家人负责、对社会负责!
信息来源|交管支队
编辑|田朝婷
审核|泽旺世杰
投稿邮箱|361899653@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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