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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17年11月15日,江苏某公司向陈某发送入职报到通知邮件,明确了陈某在公司的工作岗位、薪资。邮件表明陈某可于2017年11月16日前往指定医院体检,根据自行需要于2017年11月20日办理住宿手续,且于2017年11月21日8点至公司办理报到手续后签订劳动合同。
陈某根据通知要求完成了体检,并于2017年11月20日办理了集体宿舍住宿手续。
2017年11月21日,陈某在前往公司报到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并受伤。陈某不负事故责任。
因工伤认定需要,陈某申请仲裁,请求确认与公司自2017年11月21日起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裁决驳回了陈某的请求。
陈某不服该裁决,诉至一审法院。
【争议焦点】
陈某在前往公司办理报到手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双方是否自报到当日(2017年11月21日)起建立劳动关系?
一审判决:确认陈某与公司自2017年11月21日起存在劳动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上下班途中属于工作的自然延伸,上下班的过程也应属员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
本案中,陈某在前往公司上班途中发生了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应理解为陈某已经为公司提供了劳动。
且双方在事故发生前就订立劳动合同已经达成合意,陈某为建立劳动关系也进行了充分准备,包括体检和办理宿舍入住手续,应认定陈某与公司自2017年11月21日起建立了劳动关系。
综上,一审判决如下:确认陈某与公司自2017年11月21日起存在劳动关系。
提起上诉:事故发生时双方未签订合同且未发生实际用工,不成立劳动关系
公司上诉主张,2017年11月21日,陈某是前往公司完成报到手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时双方尚未签订劳动合同,亦未发生实际用工,不存在劳动关系,与劳动者以提供劳动为目的的上下班性质不同。
陈某答辩主张,2017年11月15日已与公司就建立劳动关系达成合意,并于11月20日办理入住手续,11月21日是根据公司要求去上班的,双方于当日建立了劳动关系。
二审判决:陈某进行了体检,办理了住宿手续,完成了上班的准备工作,根据通知要求前往公司,该日起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二审法院认为,2017年11月15日公司向陈某发送的入职报到通知邮件,明确了陈某在公司的工作岗位、薪资以及体检时间、报到时间,应视为双方就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达成了合意。
此后,陈某根据通知要求进行了体检,并于2017年11月20日办理了住宿手续,完成了至公司上班的准备工作。
2017年11月21日,陈某根据通知要求前往公司,其主张自该日起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申请再审:双方无用工事实亦未达成合意,劳动关系自始未建立
公司申请再审称,陈某依据通知要求进行体检,并于2017年11月20日办理了住宿手续,属于完成了上班的准备工作。2017年11月21日当天,陈某前往公司的途中即发生事故,其并未开始为公司提供任何劳动。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关系应当自劳动者实际用工之日起建立。公司与陈某既无用工事实,亦未就劳动合同的订立达成合意,可见双方自始未建立劳动关系。
高院裁定:虽然因交通事故未能报到并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已形成劳动关系
高院认为,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对其进行管理、支付报酬而形成的意思表示一致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本案中,公司发送入职邮件通知中载明了陈某的工作岗位、薪酬以及报到并签订劳动合同的日期等信息。陈某依据通知要求完成了体检、办理了住宿手续。
2017年11月21日,从陈某乘坐交通工具的路线看,系前往公司上班的途中。
虽然陈某因交通事故未能报到并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其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双方就陈某向公司提供劳动、公司对其进行管理并支付报酬已达成意思表示一致,双方据此形成劳动关系。公司主张双方未就劳动合同达成合意,不能成立。
综上,高院裁定如下:驳回公司的再审申请。
判决日期:2020年11月25日
案号:(2020)苏民申6126号
【实务要点】
1.实际用工之日如何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对实际用工的理解不能局限于劳动者进入工作场所打卡或实际进行物理操作的时刻。当用人单位已向劳动者明确发出包含岗位、薪酬、报到日期的录用要约,且劳动者按指令完成入职体检、入住宿舍等实质性准备,并在指定报到日依约前往单位时,该在途过程属于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自然延伸与必然经历的阶段。在此状态下,劳动者人身自由已实质上受用人单位报到指令约束,法院认定自报到当日双方劳动关系即已依法建立有合理性。当然,这个问题实务中是存在讨论空间的。
2. 工伤肯定跑不掉了
高院再审确定了双方已建立劳动关系,下一步工伤认定自然是板上钉钉了。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3.企业招工录用流程的用工风险统筹与防范
劳动关系确认往往是劳动者主张工伤认定及工伤保险待遇的前置关键。报到首日在途遭遇交通事故,极易直接转化为用人单位在未参保状态下的工伤赔偿责任。为防范此类在途不可抗力风险,用人单位在人力资源合规管理中应注意:一方面,对于明确报到入职的员工,录用通知可清晰界定报到各项流程的时间表与管理节点;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应提前统筹配置雇主责任险,有效覆盖新员工报到初期的在途人身损害及用工赔付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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