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部分被执行人对法律规定存在认识误区,认为拒不履行判决、裁定义务最多只会被司法拘留,只要接受了拘留、口头认错,法院便无计可施。针对这一错误认知,2025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25〕8号,下称《意见》)正式施行。新规实施一年来,陆丰市人民法院(下称“陆丰法院”)精准把握拒执犯罪最新司法政策,深化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协同联动,着力破解法、公、检三家立案标准不统一、证据衔接不顺畅等实践难题。经过一年的沟通磨合,形成了常态化沟通联络工作方法,有效规范了涉嫌拒执犯罪线索的审查、移送、对接、办理全流程,以精准高效的刑事惩戒力度,坚决破除“拘留即了事”的错误认知,切实维护司法权威、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
健全工作方法,畅通移送渠道
在案件移送前端,陆丰法院严格落实内部双重审查机制:由执行局首先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行为事实、财产变动情况、规避执行情节进行全面核查梳理,固定基础证据;再征询本院刑事审判法官专业意见,对照刑事犯罪构成要件,对案件罪与非罪、情节是否入刑进行审慎研判,从源头上杜绝线索移送不规范、证据链条不完整等问题,有效提升移送案件质量与立案成功率。
经持续沟通磨合,法院与公安机关统一了办案共识,对于恶意处分财产权益、恶意减损责任财产、伪造隐匿证据等非行为类拒执案件,不以人民法院是否先行采取司法拘留措施作为受理刑事案件的前置条件。同时,双方建立高效双向补证机制:公安机关在审查移送线索过程中,发现事实细节有待完善、证据链条存在短板的,可及时向法院提出补正要求;法院执行部门快速跟进、逐项补齐材料,实现执行移送与公安侦查无缝衔接、高效联动,确保符合条件的拒执线索“应移尽移、应立尽立”。
案件办理过程中,强化法院执行部门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沟通磋商,有利于破解具体案件中的行为定性、证据收集标准等疑点难点问题,通过电话沟通、个案会商、联席会议等方式及时研判、凝聚共识,确保每一起移送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适用准确。
典型案例显成效,宽严相济彰正义
依托日趋成熟的协作模式,陆丰法院成功推动多起长期规避执行、拒不履行判决义务的疑难案件取得实质性突破。在依法从严打击拒执犯罪的同时,司法充分运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主动履行义务、认罪悔罪的被执行人依法从宽处理,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以案说法
案例1
隐瞒财产虚假申报,刑事追责压力下主动履行
在某合同纠纷执行案件中,法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亦未如实报告名下财产。经深入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在老家拥有一套别墅,名下登记有一辆奥迪品牌车辆,但被执行人声称该车辆已遗失,无法交付处置。经法院进一步核查,该车辆实际一直由其配偶日常使用,并未遗失。同时,执行干警通过其配偶在社交平台发布的视频内容发现,其配偶长期驾驶该车辆出入高档场所、居住豪华住宅,炫耀优越生活条件。上述证据充分证明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且存在虚假申报、隐匿财产的行为,陆丰法院在固定充分证据后,依法将涉嫌拒执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刑事追责的强大法律威慑下,被执行人彻底摒弃侥幸心理,主动联系申请执行人协商和解,一次性足额支付全部案款及诉讼费用。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在侦查阶段主动履行全部义务并自愿认罪认罚,检察机关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案例2
恶意转移财产规避执行,亲属代为清偿全部债务
在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在债务确定、裁判生效后但申请人尚未申请强制执行前,恶意转移名下车辆财产,刻意减损自身责任财产,致使生效裁判长期无法落地、债权人合法权益持续受损。陆丰法院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固定拒执事实,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启动刑事侦查程序。面对严厉的刑事惩戒压力,被执行人亲属主动代为清偿全部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足额履行全部法律义务。鉴于其在审查起诉阶段主动履行完毕并认罪认罚,检察机关依法适用相对不起诉。
案例3
借用关联公司账户转移财产,单位与个人均获刑
在另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陆丰法院于诉讼阶段依法冻结了某酒店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并于2022年12月作出民事判决,判令该公司返还申请执行人600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该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法院于2023年3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785万余元。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并如实申报财产。执行过程中,法院调查发现,作为被执行人的酒店公司实际控制人周某,在法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后,利用其实际控制的另一家酒店公司收款账户,将本应属于被执行酒店公司的房屋租赁费用233万余元予以转移。法院在查实事实后,依法将涉嫌拒执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针对单位犯罪中“实际控制人”的行为认定、关联公司是否构成共犯等焦点问题,法、公、检三家通过个案会商及时统一认识,明确取证方向。检察机关审查后,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对周某、被执行酒店公司及协助转移财产的关联酒店公司提起公诉。2026年7月,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两家酒店公司分别被判处罚金,涉案赃款被依法追缴。
法官释法
拒执犯罪的关键法律要点
上述工作的有效推进与案件的顺利执结,有赖于日趋完善的拒执犯罪法律规范体系。2025年7月1日施行的《意见》及此前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13号,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共同构建了当前拒执犯罪案件办理的核心规范框架。针对实践中群众较为关心的问题,陆丰法院法官作出如下解读:
一问:哪些行为可能构成拒执罪?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负有履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即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实践中常见的情形包括:恶意无偿或以明显不合理低价处分财产、恶意减损自身责任财产、伪造隐匿财产证据、虚假报告财产、违反限制消费令经处罚后仍不履行,以及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执行等。《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具体认定标准,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更为清晰的指引。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恶意转移财产、隐匿财产等行为,即便法院尚未采取司法拘留措施,也不影响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不存在“先拘留才能刑事立案”的错误认识。
二问:诉讼中转移财产,是否构成拒执罪?
会。司法解释明确,行为人自诉讼程序启动后、裁判生效前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裁判生效后经查证属实且仍拒不履行的,同样可以认定为拒执罪。该规定有效堵塞了诉讼阶段提前转移财产以规避执行的漏洞。
三问:主动履行义务,能否从宽处理?
可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被告人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全部或者部分执行义务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在侦查或审查起诉阶段主动履行全部义务并自愿认罪认罚的,检察机关可依法适用相对不起诉。但需要明确的是,履行义务仅属于量刑时的从宽情节,不影响定罪。主动履行的态度越早、越彻底,从宽幅度越大。而对于暴力抗拒执行、经处罚仍不悔改的,检察机关将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宽严相济,区别对待,是贯穿拒执犯罪案件办理始终的重要刑事政策。
四问:若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申请执行人如何救济?
法院移送拒执线索后,如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或在法定期限内不予书面答复,或者检察机关决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刑事自诉,通过自诉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法律为申请执行人设置了多层次的救济渠道。
南方+记者 陈保良
通讯员 林雪丹
【作者】 陈保良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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