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皇岗海关查获走私减肥针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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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日,海关关员在福田口岸对进境旅客及其行李物品进行监管时,发现一名女性旅客经过海关监管区域未主动申报,手挎背包疑似遮挡腹部,且在经过通道时频频低头、步伐急促,随即对其进行拦截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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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进一步检查,海关关员在该名旅客的腰腹部查获用透明塑料袋包裹并塞在牛仔裤裤腰处的减肥针剂25支,在其裤子左、右两侧的口袋内各查获减肥针剂25支,共计75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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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该案件已移交海关缉私部门作进一步处理。
海关律师、走私辩护律师邵丹提醒: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进口的医疗器械应为已注册或者已备案的医疗器械,并附有符合规定和相关强制性标准的中文标签和说明书。不履行相关审批手续走私减肥针剂,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等罪名定罪处罚;偷逃应缴税款,同时又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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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丹律师 高级合伙人
海关转律师 专攻走私辩护,
上海市法学会海关法研究会理事,上海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国贸委副主任,2005年开始进入海关系统,曾担任上海海关公职律师,精通各项海关业务,有20多年海关与律师工作经验。秉承“专业、敬业”的理念,取得一系列不批捕、撤案、不起诉、减轻处罚、缓刑、二审改判等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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