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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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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YI AN SHI F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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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在学校受伤,学校就得赔?
这是不少家长心中的“理所当然”
但法律的天平,从来只以事实和责任为砝码
近日,望城区法院审结一起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为此作出了明确回应:
有过错才担责,无过错不担责!
基本案情
小李、小许系某寄宿制高中学生,均为16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某日晚饭后休息时间(非教学自由活动时段),两人在宿舍内开玩笑。过程中,小许突然上前抱住小李,小李顺势回抱,小许随即撇腿将小李摔倒,造成小李右脚三踝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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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后,小李产生了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多项经济损失。小李家长多次协商未果后,将侵权学生小许及其父母、就读学校一并诉至法院,要求三方共同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学校在安全管理方面已充分尽职尽责。该校长期通过主题班会、宿舍安全宣讲、班级群通知及张贴警示标语等方式,反复向学生强调禁止在宿舍追逐打闹等危险行为,安全教育工作已做到常态化、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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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学校宿舍管理制度完善,夜间安排宿管人员定时巡查,硬件设施及宿舍环境均无明显安全隐患。事故发生后,宿管第一时间发现学生受伤,立即核实情况并安抚学生,迅速通知双方家长并协助送医救治,全程处置合规到位,救助及时有效。
法院依法认定,本次事故系小许在宿舍内突然抱住小李并撇腿将其摔倒所致,系学生之间瞬时发生的自发嬉闹行为,持续时间极短,超出学校可预见、可及时制止的合理管理范畴。小许作为已满十六周岁的高中生,应当知晓抱摔行为可能造成人身伤害,主观上存在过错,其危险行为系损害后果发生的直接原因,应承担侵权责任。因小许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独立经济能力,全部赔偿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
对于学校责任,法院认为涉案事故发生于晚饭后休息时段,系学生无征兆情况下瞬时引发的突发意外,具有偶然性,任何学校均无法对每一名学生的每一个行为进行全程实时监控,不能苛求学校承担无限管理义务。学校已尽到法定的教育、管理、救助职责,对事故发生不存在过错,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要求学校赔偿的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法官说法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校园伤害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仅在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时才需承担赔偿责任。简言之,学校责任是过错责任,不是兜底责任、无过错责任。不能仅凭损害发生在校园内,就推定学校有错、强制学校赔偿。
监护责任不随入校转移。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主体始终是父母及监护人。学生入校寄宿,仅为委托学校进行临时性教育管理,监护责任并未转移。家长仍需对未成年子女的行为进行教育约束,对子女侵权造成的损害承担法定赔偿责任。
司法裁判不搞"和稀泥"。司法裁判不搞"谁弱势谁有理、谁受伤谁有理",更不搞"学校出钱息事宁人"式的和稀泥处理。学生瞬时突发的私下嬉闹伤害,属于未成年人自主风险行为,学校无法全天候、无死角管控每一名学生的每一个瞬时行为,不应苛求学校承担无限管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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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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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明晰了三个层面的责任边界:
对学生而言,宿舍与课间的自由时光,是校园生活最鲜活的记忆,但自由不等于任性,追逐打闹、危险嬉戏,往往就在欢笑的一瞬间,酿成无法挽回的伤害。未成年人需树立安全意识,对自身行为负责。
对家长而言,家庭教育是孩子成长的第一道防线,即便孩子在校寄宿,家长依然是法定监护人。多一句叮嘱、多一分关注,也许就能避免一次意外。孩子的过错,家长须依法承担相应后果,这并非苛责,而是爱与责任的应有之义。
对学校而言,常态化安全教育、日常管理制度、事故处置及时合规——这三件事,件件关乎孩子的安全,件件不容有失。只要学校真正做到了、做实了,法律不会要求“超额担责”。
终审:杨林华
复审:吴 暄
初审:魏 林
供稿:刘英芝 李小翊
编辑:叶嘉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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