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正常卖黄金,银行卡也会被冻结?
根据上述新闻,正常交易被“冻卡”的核心原因在于,王同学收到的12.4万元货款,在资金流向上被公安机关溯源认定为另一宗刑事案件(很可能是电信诈骗)的涉案赃款。说通俗点就是,这12.4万的货款是被刑事诈骗被害人支付购买黄金的。而公安机关为了侦查犯罪、追缴赃款,依法对涉案资金流经的所有账户采取紧急止付或冻结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等财产,这赋予了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对涉案账户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而司法实践中,在涉电信诈骗等案件中,为快速止损和防止资金转移,公安机关往往会对赃款流经的账户进行“一刀切”式冻结,即无论账户持有人是犯罪嫌疑人还是善意第三人,只要资金流入,就先行冻结。这导致大量像王同学这样从事正常交易、外贸生意的个人或商户账户被波及,实务中被称为“冻卡潮”。
尽管法律明确规定善意取得的涉案财物不予追缴,但在侦查初期,公安机关一般也难以快速甄别账户持有人是否“明知”或“恶意”。实践中 “先冻后查” 乃至久冻不核的情形较为常见,不少受害主体属于资金链条下游的多级账户权利人,只能等待全案侦查终结后方可申请解冻,程序周期漫长,善意第三人的财产权益极易遭受损害。
若钱款最终被返还受害人,卖家的黄金损失该由谁承担?
这是一个典型的“赃款购买实物”后的权利冲突问题。如果王同学的钱款最终被划扣返还给诈骗案的受害人,其黄金损失应由诈骗犯罪的实施者(即买家)承担。此时,王同学的损失直接来源于诈骗分子的犯罪行为。诈骗分子使用赃款购买了黄金,导致王同学“钱货两空”。因此,王同学有权向诈骗分子(买家)追偿损失。在刑事案件中,法院判决追缴或责令退赔时,应明确诈骗分子需退赔王同学等值的黄金或相应价款。
但是问题在于这个钱不一定会退还给受害人,本案的核心在于王同学是否构成“善意取得”,这决定了这笔12.4万元资金的最终归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明确规定:“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执行程序中不予追缴。作为原所有人的被害人对该涉案财物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通过诉讼程序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也规定:“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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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对于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相关司法规则并非只强调“受害人的钱必须追回”,同时也考虑交易安全和善意第三人的合法财产。如果第三人不知道资金来源违法,以正常价格、正常方式取得财物或者款项,并不存在明显异常情形,就不能因为上游发生诈骗,当然要求这个无辜第三人为诈骗犯罪买单。所以本案不能只问“12.4万元是不是受害人的钱”,还必须问“王同学取得这12.4万元时是不是善意”。王同学他是在闲鱼公开出售黄金,存在聊天记录、交易视频和商场监控,黄金真实交付,买家主动联系,而且目前没有证据表明他认识买家,更没有证据证明他知道12.4万元来自诈骗。受害人的损失需要得到保护,但这种保护不能当然突破一个善意交易者已经取得的合法财产权。如果警方最终把货款全部追回给受害人,而买家又已经拿着黄金逃跑,那么实际结果就是让一个没有参与诈骗的人承担全部损失。
所以需要警方综合判断黄金价格是否明显低于市场价、买家是否要求第三人代付、付款账户与买家身份是否严重不符、是否存在多人拆单付款、买家是否要求卖家规避平台监管等,这些都可能影响“善意”的判断。尤其黄金属于高价值、易变现商品,司法机关对此保持警惕,本身也有现实原因。但如果调查最终证明王同学只是一个正常卖黄金的学生,那么就不应该仅仅因为付款资金后来被查明属于诈骗所得,就否定他的交易合法性。否则,任何普通人出售高价值商品时,都无法真正判断买家的钱是不是干净的,交易安全将变得极其脆弱。一个善意卖家没有侦查犯罪资金来源的能力,法律也不能要求普通消费者承担侦查机关才能承担的审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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