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银行卡流水不是刑事责任的唯一答案
近年来,网络犯罪案件数量明显增加。电信网络诈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开设赌场、网络赌博资金结算等案件中,银行卡、支付宝、微信、虚拟币账户流水往往成为重要证据。
但流水金额并不天然等于个人犯罪金额。一个账户进出过多少钱,只能说明资金流动规模,不能直接说明行为人对全部资金都具有犯罪故意,也不能证明所有资金都属于犯罪所得。
在司法实践中,一个银行卡账户往往会混用公私资金、合法与非法资金,甚至存在多名主体共同使用同一账户的情况。行为人日常生活的合法收支也可能与涉案资金交错混合,若直接将账户流水总额直接认定为犯罪数额,本质上是客观归罪,违背了刑法主客观相一致的基本原则,也会不当扩大刑事打击范围。
尤其是当前不少案件中,行为人仅出借了一张银行卡,其余资金流转、交易操作均由上游犯罪人员完成,行为人本身并未参与资金的实际管理与分配,此时若径直以银行卡流入的全部流水金额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显然与行为的实际社会危害性不相匹配。我国刑法明确要求,定罪量刑必须结合行为人的主观犯意与客观危害行为综合认定,流水仅能作为认定犯罪金额的参考依据之一,而非直接得出结论的唯一依据,必须结合在案其他证据逐一排查甄别,才能得出符合事实与法律的结论。
在安徽及合肥地区,很多年轻人因为网络兼职、刷流水、跑分、提供银行卡等行为被卷入刑事案件。家属在搜索安徽刑事律师、合肥刑事律师时,最关心的问题往往是:流水这么高,是不是一定会判得很重。
李先民律师,北京德和衡合肥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德和衡合肥刑事业务部主任,曾长期在检察系统工作。作为前检察系统资深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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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网络犯罪中的金额需要分层审查
网络犯罪案件中,金额审查通常要区分几个层面。第一是账户总流水,第二是查实犯罪资金,第三是当事人实际参与期间的资金,第四是当事人实际获利,第四色是被害人实际损失。不同金额在定罪量刑中的意义并不相同。
首先,账户总流水只反映了账户的整体资金周转情况,仅能作为案件侦查的初步线索,证明该账户与涉案资金存在关联,无法直接对应刑事责任的轻重。其次,查实犯罪资金是在总流水中筛选出与上游犯罪直接相关、确属涉案的资金,剔除其中能够证明确属合法经营、日常消费的资金往来,这一层面的审查才是确定犯罪涉案规模的基础。再者,要划定当事人实际参与犯罪期间产生的涉案资金,很多案件中当事人是中途才参与到资金转账环节,此前账户已经流入的涉案资金,不应当由其承担刑事责任。
同时,当事人实际获利直接反映了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参与程度和获益情况,是量刑调节的重要参考,尤其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这类相对轻微的网络关联犯罪中,获利数额本身就是定罪的考察要素之一。最后,被害人实际损失则在电信网络诈骗等侵害公民财产权的犯罪中,直接关系到行为的危害后果,也是确定退赔范围和量刑尺度的关键依据。
司法实践中,不同层面的金额承担不同的裁判功能,不能笼统混淆。不少司法机关办案时习惯直接以方便核算的总流水定案,没有分层甄别剔除无关资金,很容易导致犯罪数额被不当抬高,最终造成量刑畸重。辩护人处理此类案件时,也应当围绕不同层次的金额逐一提出审查意见,申请司法机关依法核减与行为人无关的资金数额,才能保障当事人得到罪责刑相适应的处理。
如果某些资金发生在当事人参与之前,原则上不能简单归责于其个人。如果部分资金无法对应被害人报案材料,也不能当然认定为犯罪金额。如果账户中存在正常借款、亲友转账、日常消费、工资收入,也应当依法剔除。
李先民律师在办理网络犯罪案件时,通常会重点审查主观明知、参与期间、行为分工和资金对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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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观明知是网络犯罪辩护的重要问题
许多网络犯罪案件中,当事人确实知道刷流水、转账、出借银行卡不正规,但是否明知上游具体实施诈骗、赌博或其他犯罪,需要结合聊天记录、获利比例、行为方式、资金异常程度、是否规避监管、是否接受反侦查培训等因素判断。
司法实践中大量案件存在“概括性明知”与“明确性明知”的认定分歧:当事人仅知道自己的行为“不对劲、可能违法”,但不清楚上游具体实施何种犯罪,这种情形是否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或者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主观要件,一直是控辩双方争议的核心焦点。
从刑法规定来看,帮信罪本身要求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并不要求行为人明确知晓上游犯罪的具体罪名和具体细节,只要求行为人对他人实施犯罪存在概括性的认知即可,但如果当事人连概括性的认知都不具备,比如完全被朋友以“过账走流水走公司账目”为由欺骗出借银行卡,就不能仅凭出借行为直接推定主观明知。
此外,对于当事人认知能力的判断也需要结合行为人的年龄、职业、经历、学历进行个别化判断:一名长期从事资金结算行业的人员,和一名刚毕业接触社会不多的大学生,对“提供银行卡刷流水”这件事的认知程度显然不能用同一标准评判。在很多帮信案件中,不少年轻人都是被“足不出户赚佣金”“刷单日结”这样的兼职广告吸引,出于贪小便宜的心理出借了银行卡,并没有主动追求帮助犯罪完成的目的,这种情况下如何合理认定主观明知的程度,直接关系到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的认定,也是辩护人开展辩护工作的重要突破口。
刑事责任不能只建立在“应该知道”上,而要看证据能否证明达到刑法要求的明知程度。对于边缘参与者、初犯偶犯、低获利人员,更要准确区分其行为性质。
四、一个实务片段:流水核减的意义
在一起网络资金结算案件中,侦查阶段根据银行卡流水认定涉案金额较高。律师阅卷后发现,部分流水无法对应被害人报案材料,部分资金发生在当事人实际参与之前,另有部分资金属于正常转账。通过制作资金流水分类表和时间轴,律师提出金额核减意见,案件量刑基础发生变化。
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最终采纳了辩护人提出的核减意见,当事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就得以顺利取保候审。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法院也采纳了核减后的犯罪数额,最终对当事人适用了缓刑,当事人及其家属对裁判结果十分认可。
这个案件十分典型地体现了流水分层审查、精准核减的实践价值:如果不做细致的流水甄别工作,直接以侦查机关认定的总流水确定量刑基础,当事人大概率会被判处实刑,而通过逐笔核对梳理、剔除无关资金,不仅让犯罪数额回归到和当事人行为匹配的合理范围,也让最终的裁判结果真正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充分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这个片段提醒家属,不要只被流水总额吓住。关键是看哪些金额有证据支撑,哪些金额与当事人行为有关,哪些金额能够依法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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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结语
网络犯罪案件的辩护,需要同时关注技术证据、资金证据和主观认知。流水只是起点,不是终点。
办理此类案件,辩护人不能只停留在对流水证据的形式审查,而要拿出细致梳理、逐笔甄别的专业态度,从总流水中剥离出合法资金、无关资金,再结合当事人的参与程度、主观认知,提出有事实和法律支撑的辩护意见,才能真正实现有效辩护,帮助当事人得到公正合理的处理。
也提醒广大群众,尤其是涉世未深的年轻人,不要轻易被高佣金兼职诱惑,将自己的银行卡、支付账户出借给他人使用,避免一不小心卷入刑事犯罪,付出沉重的代价。如果不慎涉案,也不必过度惊慌,应当及时咨询专业刑事律师,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李先民律师作为安徽刑辩律师、合肥刑辩律师,长期办理网络犯罪、经济犯罪和重大疑难刑事案件。其前检察系统资深检察官背景,使其更重视证据是否能够支撑全部指控。对于家属而言,理解“流水不等于全部责任”,是应对网络犯罪案件的重要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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