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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杂记|“四清”重划阶级成分始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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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清工作队员在调查

老正按:追求历史的真实,是历史研究者的责任。越接近历史真实,才越有面向未来的价值。

原题:“四清”运动中重划阶级成分始末

来源:安徽史学2010年第3期

作者:郭德宏

摘要:“四清”运动开展以后,随着对阶级斗争形势估量的越来越严重,重划阶级成分的问题被逐渐提了出来。1964年9月10日《中共中央关于农村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一些具体政策的规定(修正草案)》,明确提出要重划阶级成分。从各地实行的情况来看,它造成了严重的后果。这项政策之所以能制定出来,有着复杂的原因。首先,它是无休止地强调阶级斗争的必然结果。其次,它是中央领导与地方领导互相推动的结果。再次,它也反映了部分贫苦农民的平均主义思想。

重划阶级成分,是“四清”运动中的一个重要问题。现在已经出版、发表的关于“四清”运动的论著虽然很多,但大部分论著都没有谈到这个问题。因此,对这个问题很有探讨的必要。

一、重划阶级成分问题的提出

早在“四清”运动开展以前,中共中央就多次把农村中因大饥荒引起的很多问题归结为民主革命不彻底,认为是阶级敌人在搞破坏。例如1960年11月15日,毛泽东在对中央精简干部和安排劳动力五人小组《关于中央一级机关抽调万名干部下放基层情况的报告》的批示中,把农村问题归结为“坏人当权”,说 “民主革命尚未完成,封建势力大大作怪,对社会主义更加仇视,破坏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和生产力”。当时,河南省信阳地区因虚报浮夸等严重错误,导致大批地饿死人,引起广大干部和群众的不满,可是中共信阳地委在1960年12月22日给省委并报中央、中南局的报告中,竟说其性质“是反革命复辟,是民主革命不彻底”,提出要像土改一样大搞整风运动,进行民主革命补课。1961年1月1日,中共中央在《对信阳地委关于整风整社运动和生产救灾工作情况的报告的批示》中,却认为这是“一个很好的文件”,要“迅速掀起整风整社的高潮,彻底孤立和打倒反革命复辟势力”。

尽管中共中央认为很多地方民主革命不彻底,但当时并不主张在农村重划阶级成分。1961年6月15日《中共中央关于讨论和试行〈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的指示》在谈到整风整社的政策时强调:“今后在整风整社中,不要预先划分社、队的类别,和干部的类别,也一般地不要在群众中重划阶级成分。各个社、队和干部的问题,属于什么性质,应该经过整风整社工作以后,实事求是地慎重地作出结论,不要拿‘民主革命不彻底’的框子到处去套。”

“四清”运动开展以后,随着对阶级斗争形势估量的越来越严重,重划阶级成分的问题被逐渐提了出来。在1963年5月于杭州召开的制定《中共中央关于目前农村工作中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即《前十条》的会议上,刘澜涛就提出西北许多地方的土改很不彻底,个别地方地主阶级根本未打倒,很猖狂。毛泽东立即表示:“我们现在有些地方是民主革命尚未成功,有些地方是社会主义革命尚未成功。”那些地主阶级根本未打倒的地方,“是重新革命的问题”。

毛泽东肯定这个问题以后,在1963年7月10日至20日国务院农林办公室召开的部分中央局农办和省市委农村工作部有关人员参加的座谈会上,就对要不要重划阶级,以什么标准和时间划阶级的问题进行了讨论。7月20日写成的《关于组织农村革命阶级队伍的若干问题(草稿)》(贫农、下中农组织问题座谈会讨论纪要),反映了这次座谈会上意见。其主要内容是:

(一)一致认为《前十条》的规定是正确的,一般不应重划。但是,在组织阶级队伍的过程中,对原来划定的成分进行个别的审查和调整是必要的,需要重新审查和调整的包括这样几种人:(1)确实是漏划的地主、富农;(2)合作化前内定的成分不准的,把贫农和下中农定为上中农,或者把上中农定为贫农、下中农;(3)合作化以后,依靠投机剥削等手段而上升的新生资产阶级分子,新生富农。

(二)合作化前夜,没有在土地改革时候的贫雇农和中农的基础上,重新划过贫农、新、老上中农和新、老下中农五部分人,或者虽然划过,但划得很不准确,在这些地方,是否有必要按合作化前夜的情况,重新划分三部分人?

(三)对于一部分和平土改的地区和民主革命、社会主义革命不彻底的三类队,是否要重划阶级?有的主张划,有的认为划清两头,即地富反坏和可以参加贫农、下中农组织的人就行了。

(四)内定的新、老上中农和新、老下中农,是否要经过本人和向群众公布?

(五)以什么标准来划新上中农?

(六)以什么标准划分新生资产阶级分子和新生富农?是否给他们戴新生资产阶级分子或新生富农的帽子?大家认为新生资产阶级分子或新生富农,主要是指合作化以后,由农民内部分化出来的少数依靠投机倒把、贪污盗窃、雇工放债等剥削手段而发财致富的分子。据会议提供的4个典型调查材料,这种分子占农民人口的1%左右。但是大家觉得,对于构成新生资产阶级分子和新生富农的剥削时间和剥削份量,似乎应该有一个统一的规定。有的人说,如果按照《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分的决定》,连续三年剥削,其剥削收入超过其全家收入25%为标准,则真正构成这种分子的,是极个别的。因为投机倒把等活动主要是从1961年开放农村集市(有的地方1962年才开放)、恢复自留地、开荒和家庭副业以后发展起来的,时间还不到三年。有的人说,以贪污的钱或投机剥削获取暴利的钱为标准,也很难确定一个统一的标准。对于是否戴上新生资产阶级分子和新生富农的帽子,有的主张内部掌握,不公开戴帽子,只进行批判;有的主张经过民主评议和一定的批准手续,公开宣布戴上帽子;有的主张不笼统地戴新生资产阶级分子和新生富农的帽子,应按其问题的性质,是什么问题就戴什么分子的帽子,如贪污盗窃、投机倒把分子等;有的说,戴这种帽子也要十分慎重,可戴可不戴的不戴,经过教育悔过自新、洗手不干的,也可以不戴。

(七)土改时漏划的地主、富农如何分别处理?多数认为,凡是漏划的地主、富农都应划出来,对地主的浮财和房屋,有的主张依法没收,有的说也可以不作处理;有的认为,对于漏划的富农,可划可不划的不划。

(八)对于地主、富农的子女是否定成分?一致认为,对于地主富农子女应该区别对待,但是一律不能加入贫农、下中农组织。对于他们的成分,则有几种不同的意见:对于表现坏的,有的认为可以戴地富分子的帽子,有的认为戴地富分子的帽子名不正,言不顺,可以按照他们错误的性质,是什么性质就戴什么帽子。对于表现好的和一般的,有的认为可以定为“农民”成分,有的人主张三代不能改变成分。

(九)已经改变了成分的地、富分子表现坏的,一致认为,应该给他们重新戴上地富分子的帽子。

(十)一致认为,为了防止以后阶级成分发生混乱,经过这次社会主义教育运动,把农村各阶级的成分,重新登记和审查一下,建立阶级档案,作为一项阶级斗争和阶级教育的基本建设,是完全必要的。

直到1963年9月中共中央召开工作会议,讨论制定《中共中央关于农村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一些具体政策的规定》(草案)即《后十条》时,对于要不要在农村重划阶级成分,仍然存在不同意见。据田家英9月27日写给谭震林并转邓小平的信说:合作化以后,依靠不正当收入而富裕起来的贫下中农,是否要改划成分,讨论中有相反的两种意见。绝大多数同志主张不再改划。第四稿中曾写是否改划,由各省自己决定。但是华东的同志们不赞成,认为应当有统一的规定,应当确定一般不改划。现在的稿子是照华东的意见写的。老中农中间要不要分出中中农,这个问题也有两种相反的意见。许多同志不主张用“中中农”这个词,但又认为确实有既非上中农,也非下中农的一部分人。对于有反动言行的地富子女,是否戴地富帽子问题,因为这些人在土改时年龄还小,好些同志不赞成给他们戴地富帽子,主张犯什么罪戴什么帽子,中南组有些同志不同意。会议最后通过的《后十条》明确指出:“鉴于目前在区分农民各阶层的成份当中,存在着一些问题,很有必要在一切从事农村工作的同志中间,重新学习一九三三年发布的中央关于划分农村阶级的两个文件和一九五○年政务院的补充决定以及政务院的若干新决定,以便统一认识,统一分析阶级的标准。当然,这并不是说,现在要在农村中重新划分阶级。在这次运动中,除了个别情况特殊的地区以外,都不重划阶级”。这就是说,直到这时,中共中央仍然认为在“四清”运动中,不需要重新划分阶级成分。

但是随着对阶级斗争形势的估计越来越严重,到1964年上半年,重划阶级成分的问题又被提了出来。1964年3月6日至31日,在中共中央召开的全国农村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座谈会上,就对这个问题又进行了讨论。据会后整理的《全国农村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座谈会上讨论的一些问题(资料)》说:关于民主革命不彻底的问题:据有些地区反映,经过运动发现了一些民主革命不彻底的地方。大体有三种情况,第一种,和平土改;第二种,土改时漏划了不少地主、富农;第三种,根本没有土改(主要是一些半农半牧地区)。

也有一些地方,经过调查和运动的实践,发现民主革命不彻底的地方,比原来估计的要少一些,但是由于敌人对干部实行软硬兼施的办法,拉出去或者打进来,以致使干部蜕化变质,或者基层组织被篡夺了领导权,这一类情况比前几年增多了。有些地方的问题比较复杂,不能简单的同民主革命不彻底的问题等同起来。有的同志提出,确实是民主革命不彻底的地方,应当补课,并且按照土地改革法办理。也有的同志认为,这些地区,由于情况已经发生变化,是否完全按照土地改革时规定的办法处理,还需要研究。民主革命不彻底的地方的地主、富农和在这次运动中清查出来并且戴上帽子的地主、富农,对他们的财产如何处理?有的地方主张像土地改革时期一样,该没收的没收,该征收的征收。有的主张只没收或征收他们占有过多过好的房屋,大型农具照章入社,其他浮财一律不动。关于农村阶级成分:有的同志认为,在农村试行建立阶级档案,华北局已经决定,有的同志还介绍了自报公议、三榜定案、审定阶级成分的做法。也有的同志认为,过去土地改革进行的比较彻底,当时划分的阶级成分也基本上符合实际情况,不需要普遍地审定阶级成分,只将下中农划出来,将有破坏活动的漏划地主、富农清查出来,对于成分不明的人进行必要的审定就行了,普遍地审定阶级,工作量很大,而且会引起震动。

讨论中还提出了有关审定阶级成分的一些具体问题:(1)摘掉帽子的地主、富农应该订什么成分?(2)地主富农子女没有参加过剥削的,订什么成分?(3)在边远山区新生了雇佣盲流人员大量开荒种地,自己不劳动或者很少劳动,剥削量很大的人,是不是划为新地主或者新富农?(4)划不划新上中农?(5)上中农的轻微剥削如何计算?(6)要不要划分新下中农?(7)有些地方解放了几次,订成分应当按照哪一次解放的时间计算?(8)关于清理和审定成分,有的主张公开审定,有的主张内部审定,有的主张基本内部审定,有的主张只审定敌我两头,有的主张普遍审定。

对于一些领导干部主张进行民主革命补课的意见,毛泽东再次给予肯定和支持。1964年3月28日、29日,毛泽东在邯郸听取陶鲁笳、林铁等汇报到试点中有的大队地富掌权,有的大队发生和平演变时说:“土地改革时,有的根本没有革命,有的是夹生饭”。3月30日、4月1日,毛泽东在听取刘澜涛、李葆华、刘建勋等汇报时说:这次社会主义教育运动绝不能着急,一定要搞彻底,不要滑过去。两年不行搞三年,三年不行搞四年。过去民主革命没有搞彻底的,现在要补课;社会主义革命如果滑过去,将来又要补课。4月18日,毛泽东在长沙同张平化、李瑞山、王延春谈话,当张平化讲陶铸、王任重让他请示城市街道成立劳动人民协会进行划阶级的问题时他说:我赞成嘛!农村有阶级,工厂有阶级,城市无阶级,那是全民党全民国家了。城市也有阶级,过去没有划就是了。这就是说,不仅农村要进行民主革命补课,城市也要重划阶级成分。

二、重划阶级成分政策的贯彻

毛泽东提出重划阶级成分问题以后,中央和很多地方的一些领导立即表示拥护,并在一些地方开始贯彻。1964年6月2日,彭真在谈“五反”情况及部署时说:划阶级,主要搞清楚阶级成份、家庭出身、政治面貌这三项。城市划分阶级问题,每个中央局先调查一二三个典型,最后集中起来,由中央搞个文件。在1964年5至6月份召开的中央工作会议上,很多地方的领导都强调要重划阶级成分。例如中南组说:城市五反的内容要进一步发展,要划阶级,一切敌人的一切破坏都要给以坚决打击,封建主义、资本主义、修正主义的根子要统统挖掉。西北组也提出,一定要讲阶级、划阶级、评审阶级、进行阶级登记,还要搞阶级档案,搞阶级斗争展览。 西南组认为,在农村重划阶级很有必要。东北、内蒙认为,在城市郊区和农村,盲流和外来户的比重很大,查清阶级成份十分重要,并要求冀、鲁、豫、苏、皖等省给予帮助。西藏、新疆提出,牧区没有划过阶级,这次运动中需要划清楚。据1964年6月6日根据中央工作会议小组会议简报整理的《各组对农村社会主义教育运动提出的问题》的材料说:华北已经进行阶级登记,搞阶级档案,并提出在城乡进行阶级大清理,不要怕工作量大,不要怕出乱子,领导安排得好是可以不出乱子的。

对于重划阶级成分,有的领导虽然表示同意,但提出要试点,要有个统一的规定。例如在这次中央工作会议上,中南、西南组认为,在农村重划阶级是一项新工作,要经过试点。西藏希望由中央作出专门的规定和指示。湖北希望中央根据解放后的情况制定一个文件,能有一个如何划分阶级成份的规定为最好,不然,也可以先划几条大杠杠,经过实践再补充。华北建议中央统一制定城市、农村阶级档案的规格和管理办法。在6月4日下午谭震林主持的《后十条》修改小组会议上,穆林提出怎么划分阶级成分,究竟搞不搞,应该明确。冯纪新提出在划阶级这个问题上,在东北问题比较大,东北土改的时候没有划分中农、上中农,现在分上中下就比较困难。陶鲁笳说,山西也没有普遍划,我们采取了两种办法,一个叫登记,另一种是重划阶级。安子文说不重新划阶级,登记一下还是可以的嘛。在1964年6月17日召开的中央书记处379次会议上,邓小平也说:划阶级的问题,对我们来说还是认识不够。过去毛主席讲的主要是农村的,城市里面更复杂一些。城市里面一个大框框下面有许多小框框。还有一个十五年的过程,看怎么处理,怎么对待,请六个中央局都注意一下。

在开始进行重划阶级成分的时候,一些地方的群众予以反对。但经过反复的酝酿和讨论,1964年9月10日《中共中央关于农村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一些具体政策的规定(修正草案)》,还是明确提出要重划阶级成分。它指出:农村的阶级成分,一般的,应当以土地改革时期划分的成分并且参照合作化以前变化了的成分,作为依据。“由于现在农村相当普遍地存在着阶级成分比较混乱的情况,在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很有必要认真地进行一次清理阶级成分的工作,就是说,经过群众的充分讨论,对每一个家庭的成分进行审查和评定,并且建立阶级档案。凡是过去划错了成分的,都要改正过来。在某些民主革命很不彻底的地区,或者根本没有划过阶级的地区,还应当重新划分阶级”;“在北方,在南方,都有一些地区民主革命不彻底或者很不彻底,在这次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必须认真地进行民主革命的补课工作”。9月18日,中央在印发这个修正草案的通知中再次指出:“民主革命不彻底的地区,都必须认真地进行民主革命的补课工作。在土地改革时候漏划了的地主、富农,必须清查出来,他们所有的过多的房屋和家具,应当没收,分配给生活困难的贫下中农,也可以归集体所有,集体使用。”

1964年10月28日,中共中央在《关于放手发动群众,进一步深入开展城市社会主义教育运动的指示(草稿)》中,进一步指出要“在城市全体居民中划分阶级”。它一再强调:“在运动过程中,要专门划出一段时间进行划分阶级的工作,以便划清阶级阵线。”“中央决定,在这次运动中,所有城市的机关、企业、学校、街道和其他一切单位,都要无例外地发动群众进行一次划分阶级的工作。”“划分阶级,主要是把国民党的官僚、军官、特务、逃亡地主、富农和其他坏分子划出来,把资产阶级分子划出来。对于广大职工群众来说,这又是一次具体生动的阶级教育。”

在贯彻重划阶级成分政策的过程中,最积极的是贵州。1964年12月12日,中共贵州省委向中央作出《关于在民主革命不彻底的地区进行农村社会主义教育运动的请示报告(草稿)》。《报告》指出:我省在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需要进行民主革命补课地区的比例很大(起码一半以上),这是全省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根据这种情况,要在和平土改和土改不彻底地区重新划分农村阶级。对地主、富农,在政治上应彻底斗倒。在经济上,应按土改法和六十条的规定,把他们应没收的土地、房屋、牲畜、农具等,予以没收并重新分配。主要政策是:

(一)房屋、家具。对于清查出来的漏划地主、富农的房屋家具,依法没收;土地改革时划出来的地主、富农,应当没收而没有没收的房屋和家具,应重新没收。漏划地主、富农放的债一律废除。对有投机倒把、盗窃集体财产等破坏活动的,应当老帐、新帐一齐算。对待富农,在政治上与地主应稍有区别,但在经济上应当同地主一同看待。

(二)土地。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都归生产队所有。地主、富农土改时没有没收的土地,应按土地法,依法宣布没收。

(三)山林。应当入社而没有入社的山林,属于地主、富农的予以没收,属于农民内部的重新折价入社。

(四)大牲畜、农具和副业。地主、富农所有的大牲畜,运动中清查出来的地主、富农所有的大农具,应当没收,归集体所有。

(五)重新划分农村阶级成分,并且建立档案。在划阶级中,首先把地主、富农划出来。应在这次划阶级中,把中农阶层中的上中农、中农和下中农区分开来。合作化以后因放债和搞投机倒把而上升为新富农或新生的资产阶级分子的,是依靠什么发财的,就定什么性质,就戴什么帽子。

(六)对地主、富农和反革命分子利用封建迷信进行恢复家族统治和反革命活动的,要坚决打击。对利用封建迷信骗钱害人的道士、端公、鬼师、弥拉、巫婆等应当取缔,严重的要戴上坏分子的帽子,政治上进行斗争,经济上彻底清算。造成人命死亡的要法办。

(七)对混入内部的地、富、反、坏分子所发展和组织的共产党,应宣布解散,重新建党。对于敌人篡夺了党组织的领导权,而多数党员不够条件的,应重新登记审查,对其中不合党员条件者清洗。对于部分领导权核心已经烂掉,但多数党员是好的,可以采取改组的办法。

(八)对于专区以上原定的少数民族中的上层统战人物,应重新进行审查,凡少数作恶多端、民愤很大,或有现行反革命活动的,应即予以处理。这就是说,要在全省普遍地重划一次阶级成分。中央书记处收到中共贵州省委的这个报告后,作为【64】119号文件印发了这个报告,肯定了中共贵州省委的做法。

但是,在1965年1月14日发出的、中共中央政治局召集的全国工作会议讨论纪要《农村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目前提出的一些问题》,即《二十三条》中,没有再提重划阶级成分,而是说:“十多年来,老实劳动、不做坏事的地富反坏分子,已经戴上帽子的,可否摘帽子? 没有戴帽子的,可否不再给戴?都由群众审议决定。”

“文化大革命”开始以后,重划阶级成分的政策和做法更不了了之,但有的地区仍然开展了重划阶级成分的工作。例如新疆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合奇县,内蒙古鄂温克族自治旗,云南保山、临沧、德宏、文山、红河等10个地、州,江西莲花县,就在“文化大革命”中重划了阶级成分。

三、重划阶级成分的实行

重划阶级成分的政策贯彻以后,很多地方在农村中重划了阶级成分。按照中共贵州省委的报告,贵州肯定是重划了的,可惜一直没有看到这方面的材料。下面,是其他一些地方重划阶级成分的情况。

(一)西安市的重划阶级成分

据尹颖尧2004年的硕士论文《西安市农村社会主义教育运动研究》,西安市重划阶级成分的情况如下:

首先,降低“杠子”标准。所谓“杠子”,是指小土地出租者的标准。长安地区在土改时,曾规定小土地出租者占有土地最高标准数为60亩,划定的地富成分占当时总农户的2.5%。为了达到毛泽东提出的地主、富农应占8%的要求,长安地区把“杠子”降低到40亩,即出租土地在此标准以下者,可划分为小土地出租者,出租土地在此标准以上者,一般应划为地主兼其他成分或其他成分兼地主。由于“杠子”量的大幅度调整,许多群众错订为富农与地主。

其次,重新计算“剥削量”。“剥削量”也是确定地主和富农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标准。当时规定剥削量达到25%的农户是富农,35%以上的就是地主。可是剥削量是靠群众的回忆来决定的,从而使得整个“评定结果”弹性较大,即很多家庭的剥削量往往被夸大,从而被错订。

在这次“民主革命补课”中,通过调整“杠子”、算“剥削”量,长安地区共“补订”漏划地主、富农成分3884户,新划定地、富、反、坏分子2882人(其中遭逮捕21人、拘留20人、管制104人、群众斗争2210人),是土改时期的1.31倍。民主革命补课后,地主、富农成分占总农户(按土改时计算)的8.59%。在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经复查,这些人中的94.7%都属于冤、假、错案而得到平反。

(二)长安县的重划阶级成分

首先,补划走资派中的漏划地富分子,即“双料货”,清除“混在人民内部的阶级敌人”,划清阶级阵线。社教工作团确定,长安县的地富户数应控制在6-7%,最高不要超过8%。根据上述规定原则,经过一系列的深挖批斗,又补订了相当于土改时1.2倍的户数为地富成份,占土改时农户总数的8.6%,地富人数达到土改时人口总数的9.2%,超额完成预定指标。在经济上,一律采取不能让这些人占便宜的政策。补划为地主的,财产一律没收,富农则追回其入社时多余的生产资料折款,没收其多余的房屋。

其次,清除“混入各级党政组织中的阶级敌人”,纯洁党和干部队伍。当时共查出四类分子4305人,其中党员占2.3%,生产队正副大队长占3.6%,生产小队长占1.1%,公社书记和社长占2.4%,还有县级机关中的一部分人。夺回了932个单位的领导权,占单位总数的15.7%。其中,县级机关占30.4%,生产大队占33%。另外,还处理了阶级报复案26起,敌特嫌疑线索案41起,确定了反革命基础六种人1819人。

在上述补划、清查的基础上,进一步清理了专政对象,落实了专政措施。运动结束时共确定专政对象11361人,占人口总数的1.5%。其中戴帽子的5622人(地主分子3245人、富农分子1362人、反革命分子774人、坏分子130人、右派分子111人),未戴帽子和摘掉帽子的3458人,反革命基础六种人1931人,依法逮捕72人。凡专政对象,逐人建立档案。各级都建立起治保委员会和监督改造小组,实行包监督劳动、包改造、包日常管理和专政对象保证书的“三包一保证”。

长安县在社教中还划出了一个农村“落后层”,这部分人大体占人口总数的13.8%,按60万人口计算,共有82800人。据斗门公社张家大队调查,这些人是有过投机倒把、放过高利贷而没有受到打击的人;四类分子的本门户族、亲朋故友或受过其小恩小惠的人;严重“四不清”家属或受过其利惠的人;历史上有些问题或有某些污点,被“四不清”干部和四类分子抓住小辫子的人;主要亲属被法办,对我不满的人;历史上有盗窃行为被处分过的人;多次发生不幸遭遇,对生活失去信心的人;资本主义倾向严重,热衷于小自由的人;虔诚教徒;开除回家的学生、职工。

“四清”和民主补课造成很多人恐慌,共发生自杀事件182起,154人自杀身亡,28人自杀未遂。在154人中,新老四类分子42人,伪警宪13人,“四不清”干部81人,“四不清”家属10人,新选贫协主席1人,社员36人,共产党员25人。

(三)苏南地区的重划阶级成分

在“四清”运动中,无锡阳山农场在清经济工作结束以后,即开始全面清理和重划阶级成分。具体分为四步:首先是组织工作队、骨干积极分子和群众,从上到下,从内到外,学习“二十三条”、“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分的决定”等文件,明确清理阶级成分的意义、目的,统一政策思想,明确要求做法;其次是按照政策,工作队对所掌握的材料归类整理,分析研究,排出重点对象;再次是分别召开骨干积极分子和社员会议,发动群众对照政策,民主评议,把漏划的地主、富农分子初步内评出来;最后是核实定案,上报批准,然后公开宣布。经过清理,全场共清查出漏划的地主、富农14户,经群众审议,决定重新戴上地主、富农分子帽子14名,清查出漏管的四类分子4名,原属贫农错划为中农或其他成分的,进行了更正;中农中的下中农,重新划了出来。由于“四清”运动中重划阶级成分是以“左”错误思想为指导的,因此,存在严重的失误。以常熟县为例,据不完全统计,在1966年9月被社教总团划为地主或重新戴回地主帽子的50个人中,仅有两名在后来的复查中维持结论,其余48人都作了改正,足可说明错误的严重程度。

还有很多地方,当时也重划了阶级成分。例如福建的龙岩地区,安徽的霍邱县,四川的三台县,陕西的永寿县等等。

从上面重划阶级成分的情况可以看出,它造成了严重的后果。

首先,把很多不是地主、富农的家庭错订成了地主、富农,使他们受到不应有的打击,并使他们的子女也受到了牵连。

其次,对农民的心理产生了巨大的冲击,打破了原来比较稳定的农村社会格局。在重划阶级成分之前的“四清”运动中,农民认为运动是针对干部的,事不关己,那时他们最关心的是运动能否满足他们对财、物的要求。但到了“民主革命补课”时,这种对财、物关注转移到对自己成分的在意了,不能不给所有人都带来巨大的压力,使他们呈现出愿意进行更大规模、更激烈的阶级斗争的热情,这就不能不打破原来比较稳定的农村社会格局,成为“文化大革命”爆发的社会基础。

再次,制造出很多新的社会矛盾和人与人之间的仇怨。这些矛盾和仇怨在“文化大革命”爆发后都显现了出来,使各地的“文化大革命”更加曲折和复杂。在重划阶级成分中错订的阶级成分,后来虽然大部分得到改正和平反,但它造成的后遗症在短期内是很难消除的。

四、“四清”运动中重划阶级成分的原因

既然重划阶级成分的政策是错误的,它是怎么制定出来的呢?在当时为什么要实行呢?这有着复杂的原因。

首先,它是无休止地强调阶级斗争的必然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后,毛泽东和中共中央虽然也重视经济建设,但从没有忽视阶级斗争,有时候对阶级斗争的形势估计得还很严重。到1962年中共八届十中全会以后,毛泽东更加强调阶级斗争,提出阶级斗争必须“年年抓,月月抓”。1963年5月在杭州讨论制定《中共中央关于目前农村工作中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即《前十条》的会议上,他更进一步提出要“以阶级斗争为纲”。越强调阶级斗争,就会越觉得阶级斗争不彻底,“民主革命不彻底”。既然“不彻底”,就要进一步强调阶级斗争。于是,就形成一个恶性循环。其实,任何事物都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阶级斗争也不例外,它是没有“底”的。如果说在土地改革以后,有的地方由于发动群众不够,民主革命不彻底,这种现象是存在的。但是在农业合作化中,农民包括地主、富农的土地和大牲畜、大农具都收归集体了,以后又经过人民公社化等一系列运动,还说民主革命不彻底,需要进行民主革命补课,重划阶级成分,就很难说得过去了。但既然强调阶级斗争,就会有人认为不“彻底”,主张进行更加彻底的斗争,这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后,运动一个接一个,阶级斗争永无休止,而在“四清”运动中又提出要重划阶级成分的重要原因。

其次,它是中央领导与地方领导互相推动的结果。所谓“民主革命不彻底”, 应重划阶级成分,首先是一些地方领导提出来的。当毛泽东听到这些意见后,由于没有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也相信了他们的汇报,认为存在这种情况。而当毛泽东肯定这个问题以后,更多的地方领导又迎合他的意见,更加强调很多地区民主革命不彻底,应重划阶级成分。于是,毛泽东和中共中央更加相信这种情况的存在,最终确定要在城乡重划一次阶级成分。因此,对这个政策的制定,不仅毛泽东和中共中央有责任,迎合毛泽东、向中央夸大阶级斗争形势、反映虚假情况的各地领导也有责任。如果不是这样互相推动,这项错误的政策就不会出笼。

再次,它是贫苦农民平均主义思想的反映。在过去发表的《论我国历史上的平均主义思想》一文中,我曾指出:“平均主义,也称绝对平均主义,是一种要求平分和平均享用一切社会财富的思想。它的根源‘是个体农民的思想方式’,或者说‘是手工业和小农经济的产物’。在中国历史上,它源运流长,影响深远,直至今天,仍有着相当的影响。”由于这种思想的存在,有的贫苦农民看到别人的经济状况比自己好,心里就不平衡,盼望着平均。在不断加强阶级斗争思想的影响下,有的贫苦农民也会认为原来的“民主革命不彻底”,盼望重划阶级成分,以满足自己平均主义的愿望。因此,重划阶级成分反应了部分贫苦农民平均主义的思想,这是这项政策得以出笼的深刻的社会根源。

注释:(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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