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和震慑作用,坚决遏制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现公开曝光一批安全生产执法典型案例,希望各生产经营单位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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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领域
案例一 :绵阳市三台县某水泥制品厂危险化学品储存不规范案
2026年1月4日,绵阳市三台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三台县某水泥制品厂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擅自在厂区内设置20立方米柴油储罐,并储存柴油约3吨。经抽样检测,涉案柴油符合GB19147-2016《车用柴油》(V10)标准,属于危险化学品范畴。
法规解读: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该企业未将柴油储存在符合国家标准的专用仓库内。
处罚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三台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及《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急〔2024〕90号)第151条A档之规定,对该企业处罚款5.1万元。
案例二:宜宾市南溪区查处一起无证经营危险化学品(柴油)违法案
2026年6月2日,宜宾市南溪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南溪公安移交线索,查实一起无证经营危险化学品(柴油)违法案件,查处时林某非法经营的5吨柴油已售罄。经调查,该油罐车的车主为林某,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自购一辆油罐车,挂靠在重庆某运输有限公司名下,在南溪从事危险化学品(柴油)非法经营活动。2026年4月30日至5月25日,林某依托本地货运微信群发布油价招揽客户,全部油款通过个人微信收取,累计违法所得38498元。
处罚结果:林某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根据上述违法事实和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三款的规定,对林某作出了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38498元,并处罚款10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成都市郫都区查处七起均违规存放化学品违法案
近期,成都市郫都区应急管理局根据有关问题线索,聚焦郫都区安靖街道某园区及周边仓储区域,查处7起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违法行为,现场查获过氧化氢10.57吨、冰乙酸7.7吨、亚硝酸钠1.76吨,并当即对查获的危险化学品实施暂扣,转移至具备安全条件的危险化学品仓库存放,全部依法立案从严查处。
法规解读:上述危险化学品均违规存放于普通经营场所及民用房屋内,现场未配套设置通风、防渗、防火等必要安全防护设备,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的规定,安全风险隐患突出。
处罚结果:2026年6月11日,郫都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相关规定,对3家涉事经营单位予以行政处罚,累计罚款16.3万元,其余4起案件正在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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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贸领域
案例一:雅安市某钢铁公司聘用持伪造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从事焊接热切割作业案
2026年2月2日至5日,省、市、县三级应急管理部门联合开展冬春安全生产专项执法检查,对雅安市某钢铁公司现场核查时,抽查企业焊接与热切割岗位从业人员证件。经登录应急管理部特种作业操作证官方查询平台核验,该企业李某某等5名焊工所持证件无任何备案信息,均为伪造证件,企业长期安排上述人员持证上岗从事动火高危作业。
处罚结果:1.针对企业:省应急管理厅依法立案,作出罚款人民币8万元的行政处罚,责令立即清退全部无证假证人员,全面开展特种作业人员持证自查整改,完善人员培训、证件核验管理制度。
2.针对5名作业人员:雅安市应急管理局立案调查,综合考量情节,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26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参加正规安全培训考核,取得合法证件后方可上岗。
3.行刑衔接深挖源头:为打击假证黑色产业链,执法部门归集涉案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制售商户等完整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三条第七项相关规定,全线索移送市公安局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制假、售假人员刑事责任。
案例二:攀枝花市某铸造有限公司安全生产隐患管理等违法案
2026年3月20日,攀枝花市应急管理执法支队对攀枝花市某铸造有限公司开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有限空间(废水沉淀池02)未设置有限空间警示标志;喷漆工段未设置可燃气体监测设备;高压配电室一双绝缘鞋过期未检;检查时现场CO报警器多处报警,未见企业采取相应处置措施”等4项行为涉嫌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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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领域
案例一 :绵阳市平武县某副食店未经许可擅自经营烟花爆竹违法行为案
2026年3月26日,绵阳市平武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后,到平武县某副食店开展现场核查,发现该副食店仓库内存有金鞭红炮、吉祥花开等烟花爆竹产品,且在无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对外销售,举报属实。
法规解读: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许可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该副食店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经营烟花爆竹,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关于许可经营的规定。对此,执法部门有权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处罚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平武县应急管理局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急〔2024〕90号)第189条A档之规定,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并处罚款2万元。
案例二:广元市旺苍县存在违规存放烟花爆竹违法案
2026年2月13日,广元市旺苍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事项对某烟花店开展调查核实。检查发现: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许可证核定储量为100箱/100kg,实际储量168箱/127kg。
处罚结果: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依法要求该单位限期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该单位作出处罚款人民币26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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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领域
案例一:广安市某煤矿人为造成甲烷传感器失效案
2026年6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四川局监察执法四处对广安市某煤矿开展举报核查时,发现该矿存在人为造成甲烷传感器失效的违法行为。该行为暴露出从业人员违章作业、安全意识淡薄、法律观念缺失,煤矿在安全教育培训方面存在薄弱环节,在处理安全与生产关系时摆位不正等问题。
处罚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十一项的规定。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等规定责令该矿停产整顿,对煤矿及相关责任人实施经济处罚,并采用行刑衔接移送相关人员。
案例二:宜宾市筠连县某煤矿未按照规定实施防突措施案
2026年6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四川局监察执法二处对筠连县某煤矿开展监察执法时,发现该矿存在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仍组织生产的违法违规行为。该行为暴露出矿井管理人员对《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学习不深不透,对重大隐患自查自改不到位等突出问题。
处罚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四十六条第一款、《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四十七条第二款、《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八十三条规定,责令煤矿停产整顿7日,开展一次全矿范围的思想整顿和警示教育,全面清理井下采掘头面两个“四位一体”防突措施落实情况,视情况补充治灾措施,并对煤矿及相关责任人实施经济处罚。
来源:四川应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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