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说现在是经济社会诉讼多,法官非常非常忙,也有人说法官确实很闲。到底法官是忙还是闲,我认为可以用我的亲身经历进行分析评价。
我的败家婆娘瞒着我和三亚路益公司于XX等人“合伙”遭遇杀猪盘式诈骗导致倾家荡产,其中有38.5万元合伙投资款转到路益公司账户被直接用对公银行卡以现金方式取走,下落不明。我核查账单发现这些资金被违规取走之后,认为是被于XX侵占了,让王XX报警。警方传于XX询问之后,说这是经济纠纷,让王XX自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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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长奋代表于XX否认取款谎称不知道案涉资金下落
一审开庭,于XX不敢出庭,由海口知名律师陈长奋和其助手陈莹全权代理。陈大律师矢口否认于XX从柜员机提取现金,为了帮于XX撇清关系,故意撒谎说在取款发生之前于XX已经把路益银行卡寄给王XX了,于XX不知道案涉资金下落。陈大律师不知道眼睛有问题还是脑子有问题,它以为这样的撒谎可以死无对证,却不看路益对公流水有一条在外省取款的记录,那是于XX持卡到成都取现金留下的。我国对坐火车飞机出行是实名登记的,那个时间点于XX恰好在成都,我以此证明取款发生时银行卡在于XX手上,陈大律师就无言以对了。核实笔录时,他把于XX否认取款改成“于瑞明说记不清楚。”迫于证据压力,于XX提供《庭后核实问题的答复》,不得不承认取款,声称用于合伙,却没法提供任何证据,我则提供辅助证据对这份庭后答复进行反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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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XX庭后不得不承认取款谎称用于合伙但没法提供任何证据
大家猜法官会怎样判这个案件?冯欣意法官出的一审判决书认定的基本事实竟然是“于XX不承认提取现金”,“王XX没有证据证明于XX提取,”判王XX败诉。于XX在庭审中已经露馅,冯法官却帮他圆谎。于XX的《庭后核实问题的答复》以及我的反驳,在判决书中则完全不予评述,当作根本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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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于XX圆谎的一审判决书
这样的判决我会服吗?当然不服,继续上诉。
二审为了证明于XX在《庭后核实问题的答复》里关于资金去向还是撒谎,我申请调取了于XX在公安的询问笔录。我虽然不太清楚他具体对公安说,但知道一定是胡说八道,自己也知道经不起质疑,所以才在一审时改口说他不知道案涉资金下落的。
没想到法院虽然把公安笔录调取过来,二审法官却只让我方瞄一眼,不允许拍照,不允许充分阅读,就让我方和陈大律师辩论。即使如此,我证据还是很充分的。陈大律师代表于XX在一审中不承认取款,因为经不起质疑,庭后才不得不承认取款,声称用于合伙,按照举证分配原则应该他提供用于合伙的证据。
我核实于XX《庭后核实问题的答复》关于取出现金的用途,只有一件事可以核实。他为了混淆视听,故意取出其中5万元现金而不用电子支付,在王XX不知道的情况下买了一台二手车。不久之后于XX把车车卖掉,售车款也没有交处理被他侵占了。于XX在这事又撒那种他认为死无对证的谎,说卖主要求现金支付,他和王XX一起取出现金来买车的。然而,王XX常住地点不是三亚而是广州,我国对进出海南岛进行实名登录,我一下就找到他撒谎的证据,他取款的时间点王XX根本不在三亚,不可能一起取款。而且现在电子支付这么方便,谁会脱裤子放屁多此一举取出现金来支持?我找到二手车买车,其告诉我于XX自称收到现金货款,因为用现金支付,卖出不可能要他没事找事用现金支付的。我指出于XX后来把那台二手车卖掉,售货款没交出来,陈大律师也没法否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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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帮于XX圆谎而违背常识的二审判决书
按理,我一再揭穿于XX的谎言,判决结果应该对他非常不利吧?我自己也这样感觉的。二审询问完毕,法官还特意把我方留下,问我方愿不愿意调解。我认为,她一定是觉得原审存在明显错误,但是不想改判,才问是否愿意调解的。法院的面子当然要给,我答应调解后,对方也答应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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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判决书
然而,法庭没有组织传说中的调解,而是判决结果很快出来,还是让我大跌眼镜。最后判决书对案涉资金的用途竟然采信于XX在公安笔录中的陈述,无视他在一审否认取款,庭后不得不书面承认取款但是说辞和公安笔录的内容明显不同,我承认存在于XX故意使用现金而不用电子支付的事实,竟然被二审认为是对我方不利的自认。
非但如此,二审判决还帮于XX想出不使用电子支付而是拖裤子放屁取出现金来的理由连七岁小孩都不会相信,竟然是“小商户不愿意开票也没法开票故用现金支付。”如果这观点成立,我们去小卖部买一瓶水也只能使用现钞而不能使用电子支付了。最后,二审判决书以“于XX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中对大部分的支取款项做出解释也符合一定的常理,于XX从企业账户提取现金的行为具有执行合伙业务的表象。”并以“王XX未能举证证明于XX所取款项并未用于合伙事务,而是被于XX个人非法占有或使用,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为由判王XX败诉。
这样分配举证责任也太奇葩了。如果于XX每改一次口,就要对方举证反驳,于XX改口说他取出来的钱交给法官了,是不是法官“未能举证证明她没有收到于XX取出的现金,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可以判它受贿呢?
即使判决书一再强词夺理,一审认定于XX没有取款,二审认定于XX取款,仅对用途有争议,二级法庭认定核心事实相悖,凭此就可以判断一审存在事实认定错误。然而,官老爷怎么可能错呢?要错也是老百姓的错。结果,二审判决书连基本逻辑都不顾,说“一审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维持原判。”
对这样的判决我当然不服,以“原审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审认定主要证据未经质证”,“原审法律适用错误,举证责任分配倒置”为由,申请再审。
我知道再审很难,基本上在再审审查阶段,连法官的面都没见到,就被驳回了。然而,我这案件,二审硬伤实在太多了,竟然获得一次询问的机会。
我虽然是第一次打官司,但经历一系列事情,也久病成良医,了解到再审审查阶段,不可能改判的,最理想化的结果就是成功启动再审审查。因此,我在再审询问时,无意和陈小律师争议,一再想强调我在再审申请书中写的再审理由成立。然而,法官却说我的再审理由在申请书里写了,制止我在庭上细说。法官问我还有什么证据要交,我找二手车卖主确认开了证明,说清楚她没有任何理由要求于XX提供现金买车,买车时王XX也没有在现场,以此证明于XX多次撒谎。我就把这作为辅助证据交给了法官,没想到完全是一个圈套。
休庭之前,法官有问双方是否愿意调解。我方打官司打得心力交瘁,当然愿意调解。对方也知道其中风险,因为他的行为其实是犯罪,虽然一直赢官司,但是只要输了一场,就有可能进监狱的,他也愿意调解。
接下来,我想法官就算照顾法院面子不肯改判,起码也会组织调解吧?然而,没想到很快裁定书又下来了,驳回再审申请。然而,裁定书对我申请再审的理由根本不予评价,驳回再审申请的原因竟然是“新证据并不能推翻原判决。”可是,我的新证据只是辅助证据,申请再审的理由也不是有足以推翻原审判决的新证据啊。她对我的再审理由就避而不答了。
从一审、二审到再审,法官真的很忙。在一审中,于XX已经庭后承认取款,法官却帮他否认取款。再二审中,于XX取款实在没法否认了,法官要帮他想出不使用电子支付而是适用现金的理由,要帮他倒置分配举证责任,要帮维护一审认定事实错误,做的事情更多。要撒好几个谎才能圆一个谎,能不忙吗?再审也是如此,没法直接驳回我的再审理由,绞尽脑汁认定我的新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审判决,能不忙吗?
一审只是一个法官,它如果审判后,就没有后面的事情了。然而现实却是二审三个法官帮她擦屁股也擦不干净,再审也是三个法官,帮她擦屁股还是擦不干净。后面我还会告下去,这样法官能不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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