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实践中60岁以上超龄人员在工厂、工地发生事故极为普遍。用人单位往往以“已过退休年龄、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推卸工伤责任。深度拆解最高院最新裁判规则与索赔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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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口老龄化加剧,在建筑施工、保洁保安、加工制造及运输行业中,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男满60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的务工人员非常普遍。
很多超龄务工人员因长期在农村务工或未缴纳城镇职工社保,仍在劳动一线拼搏。然而一旦在岗位上突发事故导致骨折致残甚至身亡,用人单位往往迅速甩出法律条文抗辩: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自动终止。我们之间根本不是劳动关系,只是劳务关系,不能报工伤,只能走民事劳务赔偿!”
在民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中,单位往往会扣上“工人自身疏忽、未注意安全”的帽子主张三至五成的过失相抵,导致赔偿金大幅缩水。
超龄人员在岗位上伤亡,真的就彻底被工伤保险大门拒之门外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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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关键分水岭:是否“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司法裁判对此有着极其清晰的底层逻辑划分,核心在于审查受害人的社会养老保障状态:
1. 第一种情形:已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双方形成的是劳务关系。
·在此情形下发生伤害,确不能认定为工伤,应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主张人身侵权赔偿。
2. 第二种情形:已过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尤其是超龄农民工)
·这是实务中最常见也是争议最大的群体。很多超龄进城务工人员仅按月领取微薄的城乡居民养老金,或根本没有养老待遇。
·最高院明确裁判规则:此类人员发生事故,应当认定为工伤!
二、 权威裁判依据:穿透式保护超龄务工人员的工伤权益
面对用人单位推诿,专业律师团队有扎实有力的法律依据直接阻击: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七条明确规定:
·用人单位聘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2.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与答复意见(〔2010〕行他字第10号及〔2012〕行他字第13号):
·明确实践中只要务工人员未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即使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在工作岗位上因工伤亡的,人社部门应当依法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并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3. 省级政策支撑:包括山东在内的多地人社部门出台明确规定,支持用人单位为超龄用工人员单独缴纳工伤保险;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工单位全额承担法定工伤保险待遇。
三、 超龄工伤案件的实战攻防策略
1. 破除仲裁前置障碍,直奔工伤认定:因超龄人员确认劳动关系往往不予受理,当事人切忌在劳动仲裁程序上空转耗时。应直接搜集用工证明、事故发生证据、户籍证明(农业户口属性或未领取城镇职工养老金证明),直接向人社局提起工伤认定申请。
2. 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双轨战术:若人社局机械出具《不予受理工伤决定书》,应迅速通过专业团队提起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援引最高院判例撤销行政决定;同时对用人单位的财产实施诉前保全,防止其转移资产。
团队办案手记
“超龄用工”纠纷是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交织的复杂交叉地带。用人单位往往依托法务优势,利用当事人不懂“享受养老待遇”与“仅达到退休年龄”的法理区别而实施忽悠。办理此类案件,必须精准识别当事人的身份属性与社保状态,找准突破口,依托成熟的专业团队协同制定诉讼策略,才能在行政与民事交织的复杂程序中,为弱势的超龄劳动者争回应得的法定全额保障。
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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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阳律师,山东鹏哲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高级合伙人、仲裁员。执业10年来深耕重大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工伤与劳动人事争议维权、大额保险合同拒赔纠纷、大型企业常年法律顾问等领域。深谙运输、保险及劳动仲裁司法实务,累计承办交通事故案件数百件、工伤劳动纠纷超百余件,以严谨精细的诉讼打法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最大化。
律所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沂州路金泰华府32号楼21层山东鹏哲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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