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治十四年(1657年)秋,江南贡院内外戒备森严。考生交卷之后,试卷并没有直接送到主考官手中,而是要经过受卷、弥封、誊录、对读等多道手续。一个读书人的姓名、籍贯和文章,必须被层层隔开,才能进入真正的评阅环节。
这套办法看起来繁琐,甚至有些“慢”,却正是清代科举防弊的核心。科举不是只靠主考官一句话定夺,试卷要经过多人经手,任何一环出了问题,都可能牵连相关官员。因此,舞弊并非没有发生,而是很难轻易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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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交卷时,先到受卷所。受卷官核对点名簿,检查试卷页数、格式和封面,确认无误后发给考生“照出签”。考生凭签离开贡院,试卷则被登记造册。若试卷破损、夹带,或受卷官明知有问题却故意放过,都会受到追究。
接下来是弥封,也就是后世熟知的“糊名”。工作人员把考生写有姓名、籍贯、年龄的部分折叠反转,用纸封住,再在骑缝处加盖关防。纸张是否被割换,卷面有没有针眼、折角,里面是否夹有纸条,都要逐项查验。
名字被封住,还不算完。试卷随后送入誊录所,由誊录书役用朱笔照抄一份,形成“朱卷”。考官接触到的,原则上就是这份朱卷,而不是考生亲笔写下的“墨卷”。这样做,既遮住身份,也避免考官从笔迹上认出熟人。
誊录并不是润色。原卷中的错别字,哪怕明显不合规范,也要照原样抄写,不能擅自改动。誊录人员不得带墨笔入场,更不能替人增删文字。抄完之后,还要由对读人员把朱卷和墨卷逐字核对,发现漏抄、错抄,就退回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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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意思的是,外帘环节并不负责评定文章,却承担了最容易被人忽视的基础工作。它把“人情”与“文字”隔开,把一份带有身份信息的考卷,变成一份只供阅卷的匿名材料。没有这一步,所谓凭文取士很容易沦为空话。
朱卷进入内帘后,阅卷方式也经过多次调整。清初曾实行“公阅公荐”,主考、副考和同考官共同阅卷。后来因效率不高,顺治十四年改为分房阅卷,由同考官分头初阅,再把荐卷交给主考官裁定。
偏偏就在改制当年,江南乡试和顺天乡试先后发生舞弊大案。分房制度虽然提高了速度,却也让权力分散到各房,给“通关节”留下了缝隙。此后,清廷一度恢复公阅公荐,但康熙十八年(1679年)又因阅卷迟缓,重新采用分房阅卷,并不断补充限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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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如何分配,也不能由考官随意决定。主考、副考等官员要在至公堂抽签分卷,同考官按照签号领取试卷,进房之后封门阅卷。试卷随到随分,不能拖到第二天。阅卷官若违反规定,便可能被御史参劾,严重者还会受到惩处。
阅卷也不是只看第一场。乡试分为三场,分别涉及经义、策问和诗赋等内容,录取时要兼顾整体表现。雍正六年(1728年)更明确规定,三场试卷必须全部看完,不能因为头场文章出色,就放过后两场的草率应付。
名额分配同样有讲究。过去各房有固定取额,若某房恰好分到佳卷较多,便可能出现好文章落榜、普通文章入选的情况。雍正七年(1729年)调整办法,各房先按质量推荐,不再死守固定名额,待主考官确定总体录取人数后,再行平衡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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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卷期限也曾影响公平。顺治年间规定,乡试阅卷大体须在半个月内完成。康熙二十六年(1687年)以后,小省仍按旧规,中省、大省分别酌情宽限,发榜日期也随之调整。时间过紧,容易造成遗漏;适当延长,实际上也是对考官和考生负责。
当然,制度严密不等于绝对没有漏洞。清代科场最有影响的案件,多与“通关节”有关,往往牵涉权贵子弟、考官亲信或朝廷大员。只是这种舞弊需要关系、金钱和渠道,绝非普通考生能够普遍复制。据清代科场记录,乡试一百一十二科中,明确查办的重大舞弊案不过数起。
一边是防弊程序,一边是现实中的人情网络,清代科举始终在两者之间摇摆。它没有做到百分之百清白,却也不是任凭权势操纵的混乱选官。多数考生面对的,仍是封闭的考场、匿名的试卷、层层复核的阅卷程序,以及相对有限的录取名额。就制度运行而言,舞弊是存在的例外,凭文章取士才是大多数场合的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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