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霸占全网热搜的“女子以被摸臀为由锁喉4岁男童”事件,最让人看不懂的一幕,是事后经长沙警方出面三次调解,结果竟然是让被掐了脖子的4岁男童的父母,向锁喉的女子道歉,还赔付了一笔“医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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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画面已经全网公开。4岁男童在狭窄过道跑动时看到女子挡在前面,说了一句“阿姨让一下”,女子有个撤步动作,男童下意识用手拨拉了一下女子。之后女子就开始吼住男童,并伸手抓男童脖子。
这分明与性骚扰没有半分关系。但当事女子却将此定性为“摸屁股”,并在孩子毫无反抗能力时,采用锁喉、拽衣领等激烈方式控制住了一个4岁孩童。
后续发展更令人瞠目。经警方调解,孩子家长终究是认了错,并支付了“相关医药费用”。问题恰恰出在这笔钱上。该女子在事件中并未遭受需要就医的身体创伤,她自称是因一开始对方不道歉,导致自己情绪激动“呼吸性碱中毒”发作,可男童脖颈处可是实打实的留有勒痕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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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看完上面的信息后就不难推断,这笔“医药费”,很可能是警方调解时“和稀泥”对小孩父母施压的结果,无非是“息事宁人”“花钱消灾”“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那套嗑儿,本质就是老实人吃亏,闹事的占便宜。
这起事件的核心根本不是“4岁孩子有没有性骚扰意识”这种常识问题——4岁幼童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存在性意图,其行为在法律上无法被评价为性骚扰。真正的核心拷问在于公共权力机构在处理纠纷时的立场公正性。当一名成年女性以“反性骚扰”之名,对一名毫无伤害能力的幼童施以肢体强制,并索要赔偿时,我们的调解机制为何会倾向于让事实上的受害方——那个被锁喉、脖颈留痕的孩子家庭——去向施暴的成年人一方去道歉和赔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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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有“她经济”,可长沙不也号称是“儿童友好城市”并向全国分享经验呢吗?
如果这种“我闹我有理,我闹我受益”的纠缠式维权模式被默认,如果警方调解不是基于事实和伤害,而是基于谁的声音更大、谁的标签更响,那么社会最基本的公平底线就会被动摇。这已经不是在保护女性权益,而是对“反性骚扰”的滥用,是助长借打拳起号博流量的行为,是对公共信任的消耗,是对法治公平的破坏。
长沙警方有必要公开回应,让男童父母向女子道歉的依据是什么?这笔所谓“医药费”的认定依据是什么?如果这笔钱不该赔,那么反过来,被勒伤脖颈的男童,其家长是否有权向该女子索赔?是否应反诉女子诬告、寻衅滋事、伤害未成年?公众需要一个基于事实和法律而非基于情绪和标签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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