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车辆投保当日出险
“次日零时生效”
条款是否有效?
买下二手车、线上缴完保费,
悲剧却在投保当晚骤然发生。
保险公司以
“次日零时生效” 拒赔。
投保人的保障,究竟从何时开始?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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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2日,赵某从某汽车销售公司购置一辆二手小轿车。同日,赵某通过线上渠道扫码缴费,向某财保公司投保驾乘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及附加节假日限额翻倍保险。保险单载明保险期间自“2025年10月3日零时起”生效。
当日21时34分许,孙某驾驶该车辆发生侧翻事故,孙某、乘车人赵某溺水身亡。交警部门认定,孙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赵某无责任。孙某、赵某的法定继承人诉至法院,请求保险公司赔付意外身故保险金、节假日驾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计80万元。
保险公司抗辩:保险从2025年10月3日零时开始生效,事故发生在10月2日,不在保险期限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审理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核心争议为保险合同中“次日零时生效”条款是否发生法律效力。
承办法官检索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入库案例《商某诉某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的裁判规则:保险人举证证明订立合同时,已对“零时起保”条款尽到明确说明义务,投保人知悉并接受的,该条款对投保人产生约束力;未尽提示说明义务的,该条款不纳入合同内容。投保人非首次投保、为企业主体、投保车辆为营运车辆等情形,可适当减轻保险公司的明确说明义务。
结合本案事实审查:赵某系首次购车、首次投保案涉险种,缺乏相关保险经验;其通过第三方发送的二维码完成电子投保缴费。保险公司既未对保险生效时间采用醒目文字、标识予以提示,也未以口头、书面形式向赵某作出解释说明。事故发生在缴费当晚21时34分,保单在事故发生之后才发送给赵某,事故发生前投保人并未接触保单,无从知晓“次日零时生效”的约定。
据此,法院认定案涉“次日零时生效”条款不成为保险合同内容,不产生法律效力,判决某财保公司向原告赔付保险金80万元。
法官说法
本案是泗阳法院运用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裁判规则,认定“次日零时生效”保险条款效力的典型案件。“零时起保”是保险合同的常见约定,但对于没有保险经验的首次投保人,生效时间延后会直接影响风险保障权益。电子投保场景下,保险人是否就生效时间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实务认定存在争议。
本案借鉴入库案例裁判标准,结合投保人首次购车投保、二维码缴费、事故发生前未收到保单等客观事实,认定保险公司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次日零时生效”不对投保人产生约束。这一裁判思路对同类案件亦具有参考价值:保险公司采用电子投保模式,面对首次投保消费者,必须对“次日零时生效”这类关乎保障起始时间的重要条款履行充分的提示说明义务,确保投保人在合同成立前知晓并理解条款内容,切实维护投保人的知情权与选择权。
编辑 | 徐子涵
校对 | 王 洋
审核 | 高艳、朱静
终审 | 杨 清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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