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股权转让交易中,标的公司转让之前形成的未披露或有负债,是商事实践里高频的纠纷诱因。交易双方常在股权转让合同中设置债务承担条款,约定转让方对隐瞒的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但司法实践中,该类条款在主体资格、请求权性质、损失认定层面存在理解分歧:
有人认为当出现转让股东隐瞒公司债务,目标公司承担责任后,应当是受让股东作为原告起诉,但也有人认为这是公司债务,应当是公司作为原告起诉,并且关于损失是全额张还是按股权比例张,均存在争议。
本文结合司法实践真实案例,厘清原告主体资格应当是受让股东而非目标公司、合同条款属性以及实际损失的认定标准,以此平衡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的商事风险。
![]()
一、权利主张主体是受让股东提起违约责任之诉,而不是目标公司启动股东代表诉讼
第一,标的公司具备独立法人人格,转让前的历史债务,对外理应由标的公司以自身财产予以清偿,但这并不代表,针对转让方的追责只能由标的公司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第二,股东代表诉讼有着严格适用前提,仅发生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章程,实施侵权行为直接损害公司利益的场景。
而转让方隐瞒公司债务,多属于股权转让交易项下违背合同披露义务,并非公司法意义上董事高管侵害公司利益的侵权行为,不能直接触发股东代表诉讼程序。
第三,从合同相对性角度,股权转让协议是转让方与受让方两位股东之间订立的商事合同,约束的是缔约双方。
当标的公司清偿历史遗留债务,会直接造成公司净资产下降、股权价值贬损,最终承受股权价值缩水后果的是股权受让方。受让方作为合同缔约主体,有权直接依据股权转让协议向转让方主张违约责任,无需先以标的公司名义起诉。
二、股权受让方追责的请求权基础:无约定时的撤销救济与有约定时的违约救济
第一,股权转让合同未约定遗留债务处理约定的救济
股权受让方在股权交易完成之后,针对标的公司在股权转让之前就已形成的遗留债务,向原转让方追责,其请求权来源于双方股权转让合同的违约条款,本质是主张转让方违反合同约定义务,进而追究违约责任。
如果股权转让合同当中,并没有专门针对股权转让之前标的公司债务的处理作出相应约定,当标的公司后续实际清偿了该部分历史债务时,股权受让方通常无法直接依据股权转让合同追究转让方的违约责任。
此种情形下,受让方救济途径较为有限,只能考虑以转让方存在欺诈或者交易构成重大误解为由,请求撤销股权转让合同,但该维权路径对举证的要求很高。
股权转让交易中,受让方本身负有对公司财务状况审慎核查的注意义务,若其签约时没有主动核查公司应付账款,也没有要求转让方完整披露公司债务信息,想要证明转让方构成欺诈或者重大误解的难度很大,需要结合每起案件的具体事实综合判断。
第二,股权转让合同明确约定遗留债务的处理,应当按违约责任追责
若股权转让协议已经就转让前标的公司债务作出明确安排,通常会约定转让方负有完整披露公司财务信息(包含应付账款)的义务,一旦出现未披露的历史债务,即由转让方承担相应责任或者违约责任。
只要存在该类合同约定,受让方就可以直接以转让方违反披露承诺为由,主张违约赔偿。
交易双方约定转让方不得隐瞒标的公司债权债务,一旦发生隐瞒情形即由转让方承担由此产生的债务与法律责任,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约定,受让方据此提起违约赔偿主张,具备充分的合同依据。
三、违约赔偿应以受让方实际损失为核心,区分不同情形确定损失计算方式
违约责任的核心原则是填补损失,赔偿范围不能超过守约方实际遭受的损失。标的公司实际对外支出债务,不等于受让股东同等金额的实际损失,二者不能直接划等号,损失应当结合交易背景分别认定。
第一,若股权转让交易存在明确的资产结算、股权对价计算逻辑,应当回溯交易时的计价模型重新测算权益差额。
或有负债会调减标的公司应收款项、净资产,改变交易基准日的利润、存货分配等核算结果。应当按照交易当时双方认可的计算口径,重新核算受让方本应享有的股权权益,前后权益差额,即为受让方实际损失。
第二,合同仅概括约定隐瞒债务由转让方承担,但未约定损失计算方式。
此时受让方需要举证证明自身实际损失。法院会结合交易对价、受让方持股比例、签约时资产审计情况综合予以裁量。
第三,只有合同明确约定,发生未披露债务时,转让方直接按照公司债务全额向受让方赔付,才可以直接以债务金额作为赔偿基数。
此种情形下该约定兼具违约金属性,如果转让方认为约定赔偿数额过高,可以举证请求司法予以调整。
结语
商事交易不能依靠笼统的债务承担条款一劳永逸。市场主体订立股权转让协议时,除了写明隐瞒债务由转让方承担之外,还应当进一步明确违约损失计算方法、赔偿款项接收主体,同时配套尽调、担保、尾款留存等风控手段,减少后续损失认定层面的争议。
参考案例: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3-08-2-269-002
原审案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2民终7420号
作者简介:
布安山律师|河南澄析律师事务所主任。郑州大学法律硕士,2007年从事律师行业,近20年律师执业经验。郑州专业公司法、解散清算律师,郑州市律缬民商事调解中心第九期特聘调解员。
布安山律师长期深耕公司法领域,专注公司法领域诉讼纠纷及非诉业务疑难问题处置。
核心业务:公司僵局|司法解散|强制清算|疑难注销|清算责任|自行解散清算注销全流程
常规业务:股权纠纷|投资并购尽调|股东责任|公司衍生纠纷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