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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在重庆银行干了十多年的小微客户经理,手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后被单位开除,索要 29 万元赔偿金,仲裁、一审、二审全部败诉!到底发生了什么?
最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了一份民事判决书,判决书显示,一名廖姓女客户经理在重庆银行城口支行任职小微贷款客户经理12年。
2023年6月,重庆银行总行内控审计一查,直接炸出一堆问题!经办亲属贷款,不执行任职回避,还多次给亲属的贷款、民间借贷做担保、反担保!
更离谱的是,6个月后,重庆银行城口支行才发了追责文件,对廖某予以通报批评并罚款600元,并且还提到支行不再问责,由总行纪检监察组问责。
直到2024年4 月重庆银行才掌握廖某的违规事实,随即启动全面调查。然后安排廖某待岗,暂停业务办理,配合全面业务排查。6月份又查出廖某为亲属办理续贷业务,但其亲属续贷后变成了老赖,贷款无法收回,待岗期间城口支行组织规章制度学习考试,廖某仅得 31.5 分。
最终在2024年12月初,重庆银行城口支行对廖某集中作出多份内部问责处理:
-违规为亲属贷款、委托贷款、民间借贷提供担保、反担保,给予警告处分;
- 未如实报告担保、经济纠纷、诉讼等个人重大事项,通报批评、扣绩效 1000 元;
- 贷款清收履职不到位,通报批评、扣绩效 500 元。
来来回回,最终统计显示:廖某在职期间累计各类违规记录 36 次,先后收到警告、通报批评、罚款等合计 16 次处理。
到了2024年12月中旬,重庆银行向廖某送达《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
廖某自然极其不情愿,在她看来:
01
重庆银行 2023 年就知晓违纪,根据《重庆市职工权益保障条例》,用人单位应当自知道违纪起 1 年内处理,2024 年 12 月才解除,已经超过追责期限;城口支行53 号文件写明 “支行不再问责”,代表银行已经放弃追责。
02
已经作出待岗处理,再解除劳动合同,属于一事二罚、重复处罚,违背比例原则;涉案行为没有造成实际损失,解除处罚过重。
03
劳动合同第二十二条属于格式条款,在法定解除之外创设解雇条件,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04
解除通知书只写法律条文,没有列明具体违规事实,依据最高法指导案例 180 号,解除理由应当严格以通知书载明内容为准,工会仓促复函,程序违法,构成违法解除。
总之,廖某不认可解除合法性,认为属于违法解除,主张赔偿金29万元。
然而,案件从仲裁,再到一审二审,廖某均未获得支持!
一审二审法院明确:银行业是高风险行业,从业者负有更高的合规义务!不是只有真金白银亏掉才算重大损害,破坏内控、带来合规风险,本身就是重大损害。所谓 “不再问责” 只是支行把追责移交纪检部门,不是彻底放过。待岗只是调查风控手段,不是处罚终点。解除通知援引法条,法院核查的违纪事实均在法条覆盖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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