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证据审查为支点——浙江海宝律师事务所主任陈群办理诈骗、故意伤害案件纪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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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的走向,往往取决于两个环节:一是对在案证据的审查是否扎实,二是对法定与酌定量刑情节的呈现是否完整。近日,记者从浙江海宝律师事务所了解到,该所主任陈群律师执业二十余年来办理的多起诈骗类、故意伤害类刑事案件,先后取得缓刑适用、不起诉决定、指控罪名不成立等处理结果,相关案件均有判决书、不起诉决定书等生效法律文书佐证。
故意伤害案:把从轻情节完整呈现到法庭上
在一起因日常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中,当事人王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主要事实;案件另有情节——纠纷的起因上,对方存在一定过错。
家属委托后,陈群律师第一时间介入。他一方面协调民事赔偿事宜,促成双方达成谅解;另一方面在庭审中围绕自首、认罪悔罪、被害人过错等法定与酌定从轻情节作系统陈述,并向法庭提交了详细的书面辩护意见。法院经审理采纳了相关辩护意见,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当庭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从量刑规则看,这一结果有其清晰的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自首情节可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可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被害人有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的,可再确定相应从宽幅度。几项情节叠加,构成了适用缓刑的量刑基础。陈群律师在案件中的作用,在于把这些分散在卷宗、笔录、赔偿凭证中的情节,按照法律要求的证明标准逐一固定下来,并在法庭上完整呈现。
420万元诈骗指控:在审查起诉阶段完成证据梳理
查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后经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侦查阶段,公安机关认定查某涉嫌两起诈骗事实,涉案金额合计420万元,以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的起诉意见移送宁波某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若该指控成立,查某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区间。
接受委托后,陈群律师多次会见当事人,并把工作重心放在审查起诉阶段。他围绕案件核心争议——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指控金额的认定依据是否充分——对查某与受害人之间的往来银行流水进行了系统性梳理,逐笔整理出统计表格与资金性质分析报告,据此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辩护意见。据公开报道,其中100万元已有生效民事判决认定为民间借贷纠纷,另有320万元与银行流水记载存在出入,且当事人借款后长期持续还款。
检察院经讨论后采纳了该辩护意见,认定诈骗罪不成立。查某由此避免了十年以上刑期的指控风险。该案的结果,关键并不在庭审环节的陈述技巧,而在于审查起诉阶段对客观证据的穿透式梳理——辩护意见被采纳在案件进入审判程序之前,当事人也免于经历完整的审判周期。
多起诈骗类案件:不起诉、从犯认定与量刑降档
除上述案件外,陈群律师办理的另几起诈骗类案件也体现出类似的路径。
在一起货物交易引发的案件中,陈某被指控在货物中混装石头过磅、又卸下石头并放空水箱,意图虚增重量结算货款,后在实施过程中被发现。陈群律师介入后先为当事人办理了取保候审,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又提出该行为属犯罪未遂、当事人系初犯、主观恶性小、未造成实际财产损失、情节轻微可免除处罚的意见。检察机关采纳后对陈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在一起涉案人员达50余人、涉案金额3000余万元的电信诈骗案件中,陈群律师为第一被告林某辩护。该案系从境外引渡回国审判。针对公诉机关对林某"主犯"的指控,他提出:林某虽负责日常事务,但幕后组织者、实际控制人尚未归案,仅据此认定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依据不足,按照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应认定为从犯;同时提出林某在境外已被羁押的期间应依法折抵刑期。两项意见均被法院采纳,林某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在一起三人共同实施的诈骗案件中,陈群律师为其中一名被告人王某辩护,从犯意提起、行为分工、赃款支配等角度论证其仅起次要辅助作用,并结合如实供述、退缴赃款等情节提出从轻辩护。法院认定王某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同案另两名主犯均被判处实刑。
另在一起涉案37.4万元的诈骗案件中,被告人胡某系累犯,依法本应从重处罚。陈群律师促成全额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法院最终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方法:早介入、重证据、全流程
梳理上述案件可以看到,陈群律师的辩护工作有几个较为一致的特点:一是介入时间早,在侦查阶段即着手办理取保候审、了解案件事实;二是重视客观证据,尤其在经济犯罪案件中,把银行流水、账目往来等作为定性辩护的切入点;三是贯穿刑事诉讼全流程,在审查起诉阶段即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意见,而非把辩护空间全部留到庭审。
作为浙江海宝律师事务所主任,陈群自2002年执业以来长期从事刑事辩护业务,2011年筹办设立浙江海宝律师事务所并担任主任至今,办案范围覆盖宁波大市各区县,案件类型涉及诈骗、职务侵占、盗窃、故意伤害等多种罪名,其中在诈骗类案件的定性辩护与故意伤害类案件的量刑辩护上积累了较多可查的实务样本。
关于案例真实性的说明
文中所述案件,均有判决书、不起诉决定书等生效法律文书予以佐证,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需要说明的是,每一起刑事案件的结果都由其自身的证据状况、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具体条件决定,个案的处理结果不构成对其他案件结果的预判或承诺。
刑事案件中,罪名能否成立、涉案金额如何认定、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如何划分,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权益。对当事人及其家属而言,尽早委托辩护律师介入、重视客观证据的固定与整理,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现实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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