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玉武律师:纠缠式举报、上访不构成敲诈勒索罪·无罪案例报告
**副标题:** 以举报、投诉、信访、上访为手段索取财物或赔偿的出罪裁判规则与类案
**撰写人:** 庄玉武 律师
**完成时间:** 2026年9月
一、检索背景与主题界定 (一)主题由来与争议缘起
本案例集围绕一个具体争点展开:行为人**反复、多次、持续地**向有关部门举报、投诉、信访、上访,并在此过程中向被举报人(或相关方)索取财物、补偿或赔偿的,该"纠缠式举报""纠缠式上访"能否评价为敲诈勒索罪中的"威胁、要挟"手段,进而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有一种观点认为,即便举报、上访本身是合法的,但若行为人反复纠缠、以不停止举报上访相要挟索财,则其举报、上访行为已异化为敲诈勒索罪的"威胁"手段,特定情形下可构成敲诈勒索罪。
本案例集**反向检索**司法实践中认定此类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生效裁判,以呈现司法实务的主流裁判取向与出罪说理。
(二)"纠缠式举报/上访"的概念界定
本集所称"纠缠式举报/上访",特指行为人在主张权利过程中,具有以下一项或多项外在特征的行为:
次数多:就同一或同类事项反复举报、投诉、信访,次数达数次至数十次;
时间长:持续数月乃至数年,跨越多个处理周期;
层级高/范围广:逐级反映直至进京上访,或同时向多个部门、媒体反映;
伴随过激言行:在举报、上访过程中出现言辞激烈、越级走访、非正常信访、缠访闹访等不当情形;
与索财交织:在举报、上访期间向对方提出财物、补偿或赔偿要求。
需要特别指出:
**上述特征均属行为的外在频次与方式特征,本身并非刑法意义上"胁迫性"的判断要素。
** 本集所收录判例的共同价值在于:即便存在上述全部或部分特征,法院(或检察机关)仍认定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三)案例筛选标准与分类
筛选须同时满足三项条件:其一,行为人实施了举报、投诉、信访、上访或等价的维权监督行为;其二,被以敲诈勒索罪追诉;其三,终局结果为无罪。
依行为手段与主题的关联程度,本集将案例分为两类:
核心案例(25例):行为手段为举报、投诉、信访、上访、媒体曝光,直接契合并支撑本主题;
参照案例(17例):行为手段为一般民事索赔(婚恋、工程款、交通事故、招投标等),不直接涉及举报上访,但确立了可资参照的一般出罪规则,单列于第五部分以供辅证。
本集"无罪"采广义理解,包括:法院二审/再审改判无罪、一审宣告无罪、二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并作出不起诉决定、存疑不起诉及获国家赔偿确认错误羁押。
二、纠缠式举报/上访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裁判法理
本部分是本案例集的分析核心。综合收录判例的说理,法院否定"纠缠式举报/上访"构成敲诈勒索罪,主要沿以下五个层面展开。
(一)构成要件须逐项检验,"三特征"缺一不可
敲诈勒索罪的成立须同时具备:其一,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二,客观上实施了威胁、要挟行为;其三,被害人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物且数额较大或多次。《刑事审判参考》第1773号(陈某国案)明确:构成敲诈勒索罪应同时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了威胁、要挟的手段""数额较大"三个特征,**缺一不可**。
这对本主题具有直接意义:行为次数的多寡、持续时间的长短、言辞的激烈程度,均不能直接替代上述任一要件。司法实践的正确做法是**逐项检验**,任一要件不成立即应依法宣告无罪,而不宜以"数额巨大""言辞过激""对方确实感到压力"等单一因素径行入罪。
(二)举报权、信访权具权利属性,不当然构成"威胁、要挟"
举报、投诉、信访、行政诉讼、媒体曝光,系宪法与法律赋予公民的监督权与权利救济途径,其本身并不当然等同于刑法意义上的"威胁、要挟"。只有当手段明显超出社会相当性、足以使对方产生恐惧并被迫处分财产时,才可能评价为胁迫。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四庭在《刑事审判参考》第1773号中就此确立了明确规则:**行为人对规范行使的合法权益的请求,并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威胁、要挟手段**;司法实践中对"滥用权利类"手段行为(如虚构事实举报、以轻微违规相要挟、恶意投诉抹黑等)应当**结合具体情节审慎认定,不宜一律入罪**;并特别指出,**信访不属于刑事司法审查行为,通过涉法涉诉信访途径解决有关问题的,不适用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三)"纠缠性"不等于"胁迫性"
这是本主题最关键的辨析。判断举报、上访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威胁、要挟",关键不在于举报了多少次、上访了多久、态度是否激烈,而在于以下四点:
**第一,举报、上访的内容是否真实、有无事实基础。** 若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甚至已被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则行为人的举报属正当行使监督权,与"借举报之名勒索"有本质区别。吕均中案中法院明确"千河公司不能正常生产经营,系自身违法行为所致,与村民举报无因果关系";卞振通案中被举报公司相关人员已被以涉嫌非法采矿罪刑拘;邹付敬案中石场两名负责人已因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判刑;吴某某案中陈某4、王某已由生效判决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刑;陈某国案中环保部门监测认定厂界噪声50.6—77.8分贝并下达《监察通知》。
**第二,行为人有无以举报、上访为条件,明确向对方索取财物。** 夏某理案中法院特别强调其"将索赔材料与举报信分别递交不同机关""并未以举报为条件直接要挟";王某(王坚)案中法院指出"王坚此后未再举报,亦无证据证明其以再次举报相威胁索要财物"。
**第三,对方是否因恐惧而被迫处分财产。** 若款项系对方主动约见、主动提出、主动给付,甚至在报案立案后仍未停止付款,则难以认定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沈某案中公司董事长主动约谈、主动先付3万元并在立案后继续付款;陈某国案中水泥公司负责人通过中间人多次主动沟通希望其"少要点钱";李某案中周某1等在政府督促下自20万元降至8万元最终确定为6万元。
**第四,对方是否具备产生恐惧的现实可能。** 叶贵珍案中法院明确指出:"公安机关、政府掌握强大国家机器,相对公民个人处于绝对强势地位,**一般不可能产生恐惧**";罗某某、陆某某案中再审法院认为其以上访相要挟的行为"**尚不足以迫使合江县政府因恐惧而被迫交出财物**"。
(四)被举报行为违法性查实,阻断取财行为的不法性
若行为人所举报的违法行为经有权机关查证属实,甚至已被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则被举报人因自身违法行为而承受的经营受阻、停产整顿等不利后果,与举报行为之间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不能归责于举报人。此即"举报属实阻断不法"规则,在前述吕均中、卞振通、邹付敬、吴某某、陈某国五案中均获确认。
(五)疑罪从无与证据裁判
全案证据达不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不能得出唯一结论的,应依法宣告无罪或由检察机关撤回起诉,不得以"事出有因"为由降格处理。本集中邹付敬等七村民案(检方两度以证据不足撤回起诉)、卢某案(仅有矛盾言词证据)、周某某案(事实不清发回重审)、曾凡年案(服刑4年后宣告无罪)均循此路径出罪。
三、核心案例汇总表(举报/上访/信访/投诉型,25例)
序号
案例名称
审理法院/案号
行为手段
裁判结果
来源/年份
核查状态
1
夏某理等人敲诈勒索案
浙江湖州中院(2006)湖刑终字第66号;刑参第509号
举报开发商违法+索赔
二审改判无罪
刑参/2007
✅ 已核验
2
沈某敲诈勒索案
上海一中院(2019)沪01刑终1287号;案例库2023-05-1-229-002
举报未缴社保、违建+索薪
一审无罪,检方撤回抗诉
案例库/2019
✅ 已核验
3
郭利敲诈勒索案
广东高院(2015)粤高法审监刑再字第19号
媒体曝光+索赔
再审改判无罪
裁判文书/2017
✅ 已核验
4
曾秀珍敲诈勒索案
广东高院再审
长期上访
再审改判无罪
媒体报道/2018
⚠ 待核实(案号未公开)
5
吕均中敲诈勒索案
哈尔滨中院终审
举报非法采砂
终审改判无罪
媒体报道/2025
⚠ 待核实(案号未公开)
6
卞振通敲诈勒索案
河北保定中院终审
举报非法采砂
撤诉后改判无罪
媒体报道/2018
⚠ 待核实(案号未公开)
7
杨某某敲诈勒索案
南宁中院(2020)桂01刑终227号
业主投诉开发商
二审改判无罪
裁判文书/2020
✅ 已核验
8
邹付敬、周建锐等七村民案
广东陆丰法院撤诉裁定;汕尾中院发回
长期举报越界开采+反复上访
检方两度撤诉,七人均无罪
裁判文书+国家赔偿/2023—2024
⚠ 待核实(裁定案号未完整披露)
9
李某敲诈勒索案
上饶中院(2017)赣11刑终94号
进京上访25余次
终审改判无罪
裁判文书/2017
✅ 已核验
10
吴某某敲诈勒索案(毁林)
秦皇岛中院(2016)冀03刑终102号
举报毁林+上访告状
二审改判无罪
裁判文书/2016
✅ 已核验
11
陈某国被诉敲诈勒索案
湖北高院提审;刑参第1773号
举报污染+信访
提审改判无罪
刑参/2025
✅ 已核验
12
黄静华硕索赔案(附)
北京海淀区检察院不起诉
消费维权+曝光
存疑不起诉
权威媒体/2007
✅ 已核验
13
廖举旺等敲诈勒索案
重庆二中院;刑参第1066号
集体维权索赔土地补偿
检方撤诉结案
刑参/已载
✅ 已核验
14
罗某某、陆某某再审案
泸州中院(2013)泸刑再终字第1号
进京上访要挟政府
再审改判无罪
裁判文书/2013
✅ 已核验
15
卢某敲诈勒索案
平度法院(2018)鲁0283刑初455号
信访举报非法采砂
一审宣告无罪
裁判文书/2019
✅ 已核验
16
叶贵珍敲诈勒索案
威宁法院(2018)黔0526刑初109号
缠访、闹访
敲诈勒索罪指控不成立
裁判文书/2018
✅ 已核验
17
周某某敲诈勒索案
哈尔滨中院(2017)黑01刑终13号
上访要挟政府
二审发回重审
裁判文书/2017
✅ 已核验
18
王某(王坚)敲诈勒索案
开封中院(2020)豫02刑终325号
环保举报
二审改判无罪
裁判文书/2021
✅ 已核验
19
丁某甲、丁某乙敲诈勒索案
扎赉特旗法院(2020)内2223刑初137号
信访主张占地补偿
裁定准许检方撤诉
法律库/2020
✅ 已核验
20
李旭、李冬志、李基先案
河南方城县检察院不起诉
举报陶瓷污染
发回重审后不起诉
媒体报道/2021
⚠ 待核实(案号未披露)
21
王长征、王策父子案
淄博淄川区法院(2024)鲁0302刑初131号(重审一审)
长期投诉污染
重审无罪,检方撤回抗诉
媒体报道/2025
✅ 已核验
22
赵某某敲诈勒索案(鬼秤)
重审二审法院
举报地磅鬼秤+上访
改判无罪
媒体报道/2026前后
⚠ 待核实(案号、法院未披露)
23
梁先生敲诈勒索案
陕西咸阳(礼泉法院一审、咸阳中院维持)
股东举报环保+报案索赔
二审维持无罪
媒体报道/2023
⚠ 待核实(案号未披露)
24
黄林(黄浩)职业打假案
广东东莞中院二审
知假买假举报索赔
改判无罪,获国家赔偿52万
媒体报道/2023
⚠ 待核实(案号未披露)
25
郭某(郭殿臣)敲诈勒索案
许昌中院(2016)豫10刑终256号
举报上访索伐树补偿
改判无罪
媒体报道/2017
✅ 已核验
四、核心无罪判例详解 (一)纠缠式举报型(环境、资源、消费领域反复举报) 案例一 夏某理等人敲诈勒索案(举报开发商违法索赔型)
【案号及审理法院】(2006)湖刑终字第66号;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载《刑事审判参考》第509号。
【基本案情】旅游公司开发项目涉及叶某家房屋拆迁与坟墓迁移,夏某理等三被告人因对拆迁、迁坟及亲属死亡善后不满,起草索赔61万元的材料和举报信,**分别交开发区管委会和县信访局**,声称不满足要求即举报项目不合法。开发公司执行总裁为避免影响项目同意赔偿,双方谈妥25万元,三被告人签字承诺不再举报后收到首期10万元。一审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年、二年;二审撤销原判,宣告无罪。
【争议焦点】三被告人以要挟手段索赔并获取巨额钱财,是否具有敲诈勒索罪意义上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裁判要旨】二审法院认为,虽然三被告人以要挟为手段索赔并获取巨额钱财,但夏某理、夏某云的索赔系基于房屋拆迁、坟墓搬迁中享有的民事权利提出,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有罪。对于财物归属确实存有争议的情形应当慎重,只有行为人明知财物不属于自己而故意以刑法禁止的方式将该财物占为己有,才能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对于有争议的、带有不确定性的利益,行为人予以索取实为行使民事权利的方式,不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本主题价值】法院特别关注其"**将索赔材料与举报信分别递交不同机关**""**并未以举报为条件直接要挟**",即举报与索赔在形式上相互分离,不成立以举报相要挟的索财构造。
案例二 陈某国被诉敲诈勒索案(举报污染+信访型)
【案号及审理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2025年9月15日提审改判无罪;载《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52期第1773号。
【基本案情】陈某国附近水泥公司未办理环评审批,生产产生噪声、粉尘污染。陈某国向环保部门、信访局举报,并提出"借款"5万元,对方未同意。后水泥公司负责人通过中间人多次沟通希望其少要点钱,陈某国通过中间人将4万元现金交给负责人,未签借条。后亲属将4万元退还,负责人表示谅解。原一审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审维持;湖北高院提审认为原审适用法律错误,改判无罪,返还罚金。
【争议焦点】如何把握维权索赔行为与敲诈勒索犯罪的界限;以举报相要挟索要财物能否径直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裁判要旨(最高法刑四庭观点)】第一,判定非法占有目的不能仅审查供述或片面依某行为推定,应结合主客观因素,充分考虑主张权利的事实和法律依据、索要数额、协商进程综合判断;权利事实存在则应进一步审查权利依据。第二,数额合理性采**动态区间+民事自治原则**,协商达成的赔偿数额即使高于法定标准,只要无欺诈、胁迫即属合理范围。第三,**以举报权相要挟索财应结合具体情节审慎认定**;信访不属于刑事司法审查行为,通过涉法涉诉信访途径解决的不适用非法占有目的认定。构成敲诈勒索罪须同时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要挟手段""数额较大"三特征,缺一不可。
【本主题价值】本案系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四庭亲自执笔审定的权威案例,直接回应"以举报相要挟能否径直认定为敲诈勒索罪"这一本主题核心争点,确立"审慎认定、不宜一律入罪"的立场。
案例三 吕均中敲诈勒索案(举报非法采砂型)
【案号及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2025年8月14日。⚠ 核查说明:公开报道未披露完整案号。
【基本案情】吕均中举报千河公司非法采砂,后索取补偿。哈尔滨中院终审认为现有证据不足,并指出**千河公司不能正常生产经营系自身违法行为所致,与村民举报无因果关系**,改判无罪。
【争议焦点】举报非法采砂并索取补偿,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裁判要旨(综合公开报道整理)】法院明确指出"现有证据不足",且被举报人不能正常生产经营系其自身违法行为所致,与举报行为无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吕某中终审获国家赔偿53.5万余元。
【本主题价值】"举报属实阻断不法"与因果关系切断的典型,直接否定"举报导致对方经营受损即成立胁迫"的逻辑。
案例四 卞振通敲诈勒索案(举报非法采砂型)
【案号及审理法院】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2018年12月19日。⚠ 核查说明:公开报道未披露完整案号。
【基本案情】卞振通因诚明公司超范围开采河道砂石,向有关部门举报,后收取补偿款。检察机关先以"证据有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撤回起诉,终审再以证据不足改判无罪。被举报的诚明公司因超范围开采河道砂石26263立方米、价值1103046元而被以涉嫌非法采矿罪刑事拘留,并被列入保定市生态环境领域十大典型案件。
【争议焦点】基于民事违约行为提出索赔、辅以举报,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裁判要旨(综合公开报道整理)】法院认为卞振通基于民事违约行为提出索赔,主观上并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诚明公司得到举报信息并非来源于被告人的主动告知**;且被举报行为违法性经查证属实,出罪逻辑成立。
案例五 邹付敬、周建锐等七村民敲诈勒索案(长期举报+反复上访型)
【案号及审理法院】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准许撤回起诉裁定;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 核查说明:撤诉裁定案号未完整披露,但国家赔偿决定书可佐证无罪结果。
【基本案情】自2007年起,陆丰市秋冬联泉石场越界开采、破坏土地,村民自留山被侵占,**村民数次到采石场讨说法并不断上访举报**,《南方日报》2010年即曾报道。2018年在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下,五名村民与石场签订《调解协议书》,石场一次性支付上访等费用30万元,村民不再上访。2019年七名村民先后被刑拘,被指控敲诈勒索、寻衅滋事。一审被判有罪;二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重审期间检方**两度**以证据不足撤回起诉,法院裁定准许,七人均已无罪。联泉石场两名负责人已因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判刑。
【争议焦点】村民因石场越界开采、毁损土地而长期举报上访,在人民调解组织主持下取得补偿的,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裁判要旨】出罪逻辑为:其一,村民举报、上访有充分事实根据,石场违法行为已被生效刑事判决确认;其二,30万元系在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经调解达成的协议款项,与"被害人因恐惧被迫交付财物"的构造不符;其三,检方两度以证据不足撤回起诉、法院裁定准许,依疑罪从无应作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
【本主题价值】**本集最典型的"纠缠式举报+反复上访"案件**:跨度十余年、媒体介入、多次上访,仍因举报属实、调解给付、证据不足而无罪。援引时应表述为"检察机关以证据不足撤回起诉并作出不起诉决定",不宜表述为"法院宣告无罪"。
【后续】2023年11月汕尾中院判令陆丰法院向邹付敬等三人赔礼道歉并各支付人身自由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51—53万余元;2024年5月陆丰法院分别赔偿周建锐、周玉超、周玉剑、周建华61万、56万、46万、37万元并赔礼道歉。
案例六 吴某某敲诈勒索案(举报毁林+上访告状型)
【案号及审理法院】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3刑终102号;2016年8月3日终审宣告无罪。
【基本案情】吴某某责任山先后三次被占用、毁林。其认为仍存在被超范围占用、毁坏情形,于2014年以"**不给补偿就上访告状、举报侵占林地**"为由继续索要补偿,收取16万元并出具"不再上访、不再举报"收条。涉案16万元已追回发还。青龙法院(2015)青刑初字第166号生效判决已认定侵占人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争议焦点】村民因责任山被毁林占用、且他人已被生效判决认定构成犯罪,持续举报并基于民事权利索赔的,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裁判要旨】秦皇岛中院认为:"**只有行为人明知财产不属于自己而故意以法律禁止的方式将该财物占为己有的,才能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吴某某向他人索赔系基于责任山场被毁坏后的民事权利;双方对林地破坏范围存在争议,不能排除其对自认为超范围破坏的部分继续要求补偿;虽以不当方式要求补偿,但不能认定其对16万元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认定犯敲诈勒索罪证据不足。
【本主题价值】本案行为人在字面上明确使用了"不给补偿就上访告状、举报"的表述(最接近"以举报上访相要挟"),法院仍以权利基础真实、损害范围有争议为由否定非法占有目的。
案例七 王某(王坚)敲诈勒索案(环保举报型)
【案号及审理法院】(2020)豫02刑终325号;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二审宣判。
【基本案情】王坚原为开封凯乐实业有限公司职业经理人,因公司单方降薪离职,后以公司存在环保问题为由**向环保部门网络、电话举报**。公司法定代表人得知举报人后主动派员赴重庆询问,主动打电话协商离职补偿,支付30万元。周焱荣先后两次以敲诈勒索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一审有罪,二审撤销原判,宣告无罪。
【争议焦点】以环保问题举报后,公司主动支付补偿款,举报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裁判要旨】关于非法占有目的,王坚举报前后并未主动索要财物,其举报系因降薪无奈辞职采取的泄愤手段,目的并非非法占有财物。关于客观要件,王坚并未以举报为条件进行威胁、要挟,周焱荣得知举报人信息非源于王坚主动告知,且系周焱荣主动约见并表达借款意思,将举报与金钱联系起来是公司的主动行为;**王坚此后未再举报,亦无证据证明其以再次举报相威胁索要财物**。环保部门核查后认定举报不实、公司排放达标,周焱荣在明知达标情况下仍主动付款,认定其因举报产生心理恐惧并基于恐惧交付财产的证据不足。
【本主题价值】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举报内容经核查并不属实**,法院仍因"未以举报为条件要挟""对方主动给付""无恐惧证据"而宣告无罪,进一步说明出罪关键在于手段与因果关系,而非举报内容本身。
案例八 卢某敲诈勒索案(信访举报非法采砂型)
【案号及审理法院】(2018)鲁0283刑初455号;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一审;2019年宣判。
【基本案情】卢某与徐某1、徐某2三人以本村有人以开挖池塘名义非法采砂为由**信访**。为平息上访,吕某1、张某1请三人吃饭协商,商量给卢某2万元,卢某分给二人各5000元。检察院以敲诈勒索罪指控卢某。
【争议焦点】信访举报非法采砂并收受他人主动给付的钱款,是否足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与敲诈勒索实行行为。
【裁判要旨】法院认为,能够证实卢某流露过索要钱财意思表示的证据,只有吕某1陈述与张某1证言,而该二人言词证据与证人徐某2、徐某1及初洪光证言相矛盾,认定卢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尚未达到确实、充分。且涉案2万元系吕某1与张某1商量主动给付,二人是否被卢某要挟被迫给付的证据亦不充分。公诉机关指控卢某构成敲诈勒索罪证据不足,判决卢某无罪。
【本主题价值】在言词证据相互矛盾、仅有单方陈述指向索财意思时,应作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
案例九 杨某某敲诈勒索案(业主投诉索赔型)
【案号及审理法院】(2020)桂01刑终22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杨某某因与开发商的纠纷,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开发商**主动电话联系商谈"如何解决不投诉"**,后支付款项。原判以敲诈勒索罪论处;二审认为杨某某属于公众理性行使法律权利的正当表现,两公司没有明显的受不法胁迫意志的情形,改判无罪。
【争议焦点】业主投诉开发商并收取款项,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裁判要旨(综合公开报道整理)】法院认为投诉、举报系**公众理性行使法律权利的正当表现**,开发商主动联系商谈并付款,两公司无明显受不法胁迫意志的情形,杨某某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案例十 郭某(郭殿臣)敲诈勒索案(举报上访索伐树补偿型)
【案号及审理法院】(2016)豫10刑终256号;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2017年改判无罪。
【基本案情】郭某因同村分山伐树补偿问题**举报上访**并索补偿,被以敲诈勒索罪追诉。二审法院改判无罪。
【争议焦点】基于同村分山伐树补偿举报上访并索款,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裁判要旨(综合公开报道整理)】二审法院认为郭某主张具权利基础,改判无罪。
案例十一 王长征、王策父子敲诈勒索案(长期投诉污染型)
【案号及审理法院】(2024)鲁0302刑初131号(重审一审);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法院;2025年重审无罪,检方撤回抗诉。
【基本案情】王长征、王策**长期投诉**重山集团污染问题,后获赔300万元。被以敲诈勒索罪追诉,一审有罪;重审改判无罪,检察机关撤回抗诉。
【争议焦点】长期投诉污染并获赔,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裁判要旨(综合公开报道整理)】法院认为投诉污染系合法行使权利,赔偿系协商结果,王氏父子不具备非法占有目的,重审宣告无罪。
【本主题价值】"长期性""反复性"正是本主题所谓"纠缠式"特征,法院未因投诉持续时间长而认定为胁迫。
案例十二 赵某某敲诈勒索案(举报鬼秤+上访型)
【案号及审理法院】重审二审法院。⚠ 待核实:案号、具体法院在公开报道中均未披露,裁判时间约为2026年前后。
【基本案情】赵某某举报粮库地磅"鬼秤"缺斤少两,上访索赔差秤补偿3万元,被以敲诈勒索罪追诉,重审二审改判无罪。
【争议焦点】举报"鬼秤"上访索赔,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出罪要点(综合公开报道整理)】举报内容经查证具有事实基础,索赔系基于真实权益受损,法院改判无罪。具体案号、法院待裁判文书原文复核。
案例十三 梁先生敲诈勒索案(股东举报环保索赔型)
【案号及审理法院】陕西省咸阳市(礼泉县法院一审、咸阳中院维持)。⚠ 待核实:完整案号未披露,裁判时间2023年。
【基本案情】梁先生作为股东举报公司环保问题并报案索赔120万元,被以敲诈勒索罪追诉,一审宣告无罪,二审维持。
【争议焦点】股东举报公司环保问题并索赔,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出罪要点(综合公开报道整理)】举报环保问题系合法行使权利,索赔具权利基础,二审法院维持无罪判决。
案例十四 李旭、李冬志、李基先敲诈勒索案(举报污染获赔型)
【案号及审理法院】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 待核实:公开报道未披露完整案号。
【基本案情】李旭等举报陶瓷企业污染,经协商企业支付赔偿12万元并签订协议。后被以敲诈勒索罪追诉,案件发回重审后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争议焦点】举报环境污染并基于协商获赔,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出罪要点(综合公开报道整理)】举报污染系行使合法监督权,赔偿款系协商达成,检察机关最终以不起诉结案。
案例十五 丁某甲、丁某乙敲诈勒索案(信访占地补偿型)
【案号及审理法院】(2020)内2223刑初137号;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2020年裁定准许检方撤回起诉。
【基本案情】丁某甲、丁某乙因占地补偿**信访**,主张补偿18万元,后被以敲诈勒索罪追诉。法院裁定准许检察机关撤回起诉。
【争议焦点】基于占地补偿信访主张权利,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裁判要旨(综合法律库整理)】检察机关以证据不足撤回起诉,法院裁定准许,案件以法定出罪方式终结。
案例十六 黄林(黄浩)职业打假敲诈勒索案(知假买假举报索赔型)
【案号及审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待核实:完整案号未披露,裁判时间2023年。
【基本案情】黄林(黄浩)系职业打假人,因知假买假并**举报索赔**被以敲诈勒索罪追诉,二审以证据不足改判无罪,并获国家赔偿52万元。
【争议焦点】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举报索赔,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出罪要点(综合公开报道整理)】法院以证据不足改判无罪,体现对"维权不当行为非罪化"的审慎立场,职业打假索赔不宜一律入罪。
(二)纠缠式上访/信访型(进京上访、缠访闹访) 案例十七 李某敲诈勒索案(进京上访型)
【案号及审理法院】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赣11刑终94号;2017年11月16日终审改判无罪。
【基本案情】1993年李某所在村民小组以其未婚先孕为由将其0.342亩责任田调整给同组村民,未通知本人。2008年起李某要求归还,2013年起**因责任田调整一事进京上访,先后非正常信访25余次,被训诫5至6次**。在政府责令村支书限期解决背景下,周某1、纪某2哲与李某签订协议,自20万元一路降至8万元最终确定支付6万元,李某承诺不再上访。后李某再次非访被行政拘留,周某1报案,公安机关以敲诈勒索罪立案。一、重审一审均判有罪,终审改判无罪。
【争议焦点】村民因责任田被单方调整而长期上访,对方主动给付补偿,行为人主观上有无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有无要挟行为。
【裁判要旨】上饶中院认为:村民小组未经李某同意调整其责任田,是上访直接原因,诉求具事实与法律依据;原审认定"索取补偿远大于实际损失"缺乏证据证明;不能仅因曾提出20万元就认定最终收取6万元具非法占有目的,该6万元系对方在政府督促下多次主动协商的结果;**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李某上访目的系为了让村支书停职并以此要挟给付**,认定敲诈勒索证据不足,不构成犯罪。
【本主题价值】**本集"纠缠式上访"特征最突出的案件**:非正常信访25余次、被训诫5至6次、被行政拘留,法院仍以诉求有据、给付主动、要挟无据宣告无罪。
案例十八 叶贵珍敲诈勒索案(缠访闹访型)
【案号及审理法院】(2018)黔0526刑初109号;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
【基本案情】公诉机关指控叶贵珍以公安局拒绝送达尸体解剖报告要求赔偿160万元、因被拘留头发被剪要求政府赔偿320万元,构成敲诈勒索罪。法院查明叶贵珍存在**越级信访、到非信访接待场所走访、缠访、闹访并提出无理诉求**的行为。
【争议焦点】公民以缠访、闹访方式向公安机关、政府提出高额赔偿诉求,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裁判要旨】法院认为,叶贵珍缠访、闹访、提出无理诉求的行为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构成寻衅滋事罪;但指控其构成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和敲诈勒索罪罪名不当,应予更正。法院指出:**"公安机关、政府掌握强大国家机器,相对公民个人处于绝对强势地位,一般不可能产生恐惧"**;叶贵珍系在公安人员询问时表达诉求、已在公安掌控之下,所表达的仅是绝对不能实现的无理诉求,采纳其"没有向政府要钱、系向接待人员表达的赌气话、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辩护意见,敲诈勒索罪指控不成立。
【本主题价值】**直接回应"纠缠式上访"的核心抗辩**:公权力机关不具备产生刑法意义上恐惧的现实可能,此为否定胁迫关系的独立理由。
案例十九 罗某某、陆某某敲诈勒索再审案(进京上访要挟政府型)
【案号及审理法院】(2013)泸刑再终字第1号;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基本案情】罗某某、陆某某夫妇隐瞒无租赁权事实,将租用农家乐高价转租与县政府办公室,其后多次上访至北京,**通过电话向合江县政府提出索要财物要求,以继续在北京上访相要挟**。原判认定构成敲诈勒索罪;再审予以改判。
【争议焦点】以上访相要挟向政府索要财物,是否足以使政府因恐惧而被迫交出财物、构成敲诈勒索罪。
【裁判要旨】再审法院认为,二被告人到北京上访并通过电话提出索要财物要求,客观上采取以继续上访相要挟的行为,但"**尚不足以迫使合江县政府因恐惧而被迫交出财物**",原判认定构成敲诈勒索罪证据不充分,依法撤销原一、二审裁判,宣告无罪。
【本主题价值】即便客观上存在"以继续上访相要挟"的明示表述,若不能证明政府一方真正产生心理恐惧并被迫交付财物,则客观要件与因果关系均不成立。
案例二十 周某某敲诈勒索案(上访要挟型,发回重审)
【案号及审理法院】(2017)黑01刑终13号;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
【基本案情】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周某某**以上访相要挟,敲诈勒索属地政府钱款**。周某某不服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以上访相要挟敲诈勒索属地政府钱款的事实认定是否达到证据确实、充分标准。
【裁判要旨(二审裁判意见)】原审判决认定周某某以上访相要挟、敲诈勒索属地政府钱款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此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案例二十一 曾秀珍敲诈勒索案(长期上访型)
【案号及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2018年6月4日再审改判无罪。⚠ 核查说明:公开报道未披露完整案号。
【基本案情】曾秀珍因土地转让纠纷**长期上访**,期间收取对方15万元。原判以敲诈勒索罪论处;广东高院再审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实相关言论出自其口、举报系必要适当的维权手段、不能认定其获取的15万元超出合法权益范畴,改判无罪。
【争议焦点】上访农妇收取款项是否具非法占有目的、举报是否构成要挟。
【裁判要旨(综合公开报道整理)】法院强调举报是必要的、适当的维权手段,并无直接证据证实相关言论出自被告人之口,不能认定其获取的15万元超出合法权益范畴,故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三)劳动争议举报与消费者维权型 案例二十二 沈某敲诈勒索案(劳动争议举报型)
【案号及审理法院】(2019)沪01刑终1287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入库编号2023-05-1-229-002。
【基本案情】沈某与上海某某公司因解除劳动关系产生劳动争议,要求支付赔偿金、加班费等遭拒后,**举报公司未缴社保及项目违章搭建问题**。公司董事长王某主动约谈并录音,在商谈中自行提出"撤回举报支付13.5万元",后于**公安机关立案后仍主动支付**沈某3万元。检察院以敲诈勒索罪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宣告无罪,检察院抗诉后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撤回抗诉。
【争议焦点】沈某以举报用人单位违法为筹码索取劳动补偿款的行为,是否具备非法占有目的、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意义上的威胁、要挟。
【裁判要旨】沈某与公司确存在劳动争议,其始终主张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加班费等劳动争议款项,在商谈失败后即申请劳动仲裁,**未超出劳动争议款项另行索要"撤回举报"钱款**,不具备非法占有目的。沈某的举报有事实依据且事后证明属实,属于争取民事权利的方法,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中的威胁、要挟;且每次商谈金额、出具承诺书、支付3万元均系公司主动,尤其公司在报案立案后仍主动支付,不符合被害人受胁迫、不得不为之情形。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过程中的不当行为不宜认定为犯罪。
【本主题价值】"**未超出劳动争议款项另行索要撤回举报的钱款**"是关键的出罪界分点——若索财内容仍属原权利范围,则不因伴随举报而转化为勒索。
案例二十三 郭利敲诈勒索案(消费者维权+媒体曝光型)
【案号及审理法院】(2015)粤高法审监刑再字第19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基本案情】郭利之女曾食用含三聚氰胺的施恩牌奶粉并检出健康异常。郭利多次索赔并向媒体反映,双方达成40万元和解协议。后施恩公司及其控股股东雅士利公司**主动联系**郭利,郭利以家人对赔偿不满意等为由要求再赔300万元,并表示如不满足将通过媒体进行负面报道。雅士利公司报案,郭利被羁押。一审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审维持,经再审、提审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原裁判,宣告无罪。
【争议焦点】作为缺陷产品的受害人,以曝光不法行为为条件向经营者索要钱财,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裁判要旨】第一,本案因施恩公司一方主动联系郭利而引发,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是郭利首先提议再次赔偿,报案后双方仍多次商谈并让郭利出具索赔书面材料,不能认定行为性质超出民事纠纷范畴。第二,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郭利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郭利有权提出民事赔偿,其女受损害情况不清,在损害程度未经评估、对方主动联系继续协商的情况下,不宜以索赔数额超出标准即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第三,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郭利实施敲诈勒索行为:监督产品质量是消费者合法权利,郭利可选择媒体舆论监督的维权方式;**其在提出300万元索赔前,政府部门及媒体已向社会公布曝光相关奶粉质量问题,其不具备实施要挟的条件**;其虚构部分事实不足以引发对方恐惧、害怕等精神强制,不能认定构成威胁、要挟。
【本主题价值】"曝光"作为谈判筹码与"威胁、要挟"的界分:若所曝光事项已为公开信息,则行为人不具备要挟条件。
(附)黄静华硕天价索赔案——法定不构成犯罪的补充参照
【处理结果】2006年黄静购买华硕笔记本发现CPU被更换为工程测试样品,向华硕提出500万美元惩罚性赔偿。2006年二人被警方带走,4月以涉嫌敲诈勒索罪被海淀区检察院批捕;2007年11月9日海淀区检察院**以证据不足**对黄静作出不起诉决定,认定属"维权过度"但非"敲诈勒索犯罪"。2008年11月27日海淀区检察院作出刑事赔偿决定,确认赔偿黄静29197.14元。
【参照价值】本案虽非法院无罪判决,但系检察机关以证据不足、不构成犯罪作出的法定出罪处理,与郭利案同类,体现消费者基于真实质量瑕疵主张赔偿,即便数额巨大、以曝光为筹码,亦不宜纳入犯罪圈。与邹付敬等七村民案合并援引,可共同说明"证据不足型法定出罪"在消费维权与生态环境维权两类场景中的适用。
(四)集体维权与土地补偿型 案例二十四 廖举旺等敲诈勒索案(集体维权索赔土地补偿型)
【案号及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载《刑事审判参考》第1066号。
【基本案情】四被告人以聂家煤矿征用土地补偿过低为由,**多次组织村民堵井口、公路**要求赔偿,三人曾被行政拘留;经镇调解煤矿两次提高补偿。后四人商量以堵井口、公路、焚灭煤矿相威胁,向煤矿董事长索赔12万元,董事长要求出具收条并保证不再堵矿后支付。后村民得知亦找煤矿闹事,董事长报案。
【争议焦点】村民以集体维权、索赔土地补偿损失为手段,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裁判要旨】公诉机关以证据不足要求撤回起诉,一审法院裁定准许撤回起诉,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该案例入选《刑事审判参考》,表明在土地补偿纠纷中,村民基于一定民事权利基础主张赔偿、证据不足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与实行行为的,不应以犯罪论处,公诉机关得以撤诉结案。
【本主题价值】本案手段(堵井口、公路)较举报上访更为激烈,仍以撤诉结案,反证"纠缠程度"本身不是入罪依据,关键在于权利基础与证据充分性。
案例二十五 曾凡年敲诈勒索申诉案(疑罪从无型)
【案号及审理法院】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重审。⚠ 待核实:完整案号未披露,裁判时间2017年。
【基本案情】曾凡年账上莫名存入38万元,被以敲诈勒索罪追诉并**服刑4年**,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重审宣告无罪。
【争议焦点】账户莫名存入款项能否认定敲诈勒索罪。
【裁判要旨(综合最高检报道整理)】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疑罪从无宣告无罪。
【本主题价值】典型的疑罪从无纠正案例,可用于说明此类案件入罪化的现实风险。
五、参照案例(非举报上访型,确立一般出罪规则)
以下案例的行为手段为一般民事索赔,不直接涉及举报、上访、信访,对本主题不具有直接证明力,但其确立的出罪规则(权利基础、数额合理性、无非法占有目的、疑罪从无等)可资参照援引。故以简表列出,不作展开。
案例名称
审理法院/案号
案件类型
裁判结果
来源/年份
核查状态
1
何某毅敲诈勒索宣告无罪案
厦门中院(2020)闽02刑终302号;案例库2024-05-1-229-001
婚外情索赔
终审宣告无罪
案例库/2020
✅ 已核验
2
路某某敲诈勒索再审改判无罪案
原一审淄博张店区法院;山东高院指令再审
捉奸索赔
再审宣告无罪
媒体报道/2024.10.8
⚠ 待核实(再审案号未披露)
3
谢文俊敲诈勒索案
渝中区法院(2015)中区法刑初字第00712号
亲属房屋共有收益
证据不足无罪
裁判文书/2015
✅ 已核验
4
谢某敲诈勒索自诉案
大足区法院(2011)足法刑初字第00456号
情人分手费
自诉无罪
裁判文书/2011
✅ 已核验
5
易真武(易某武)敲诈勒索案
万州区法院(2019)渝0101刑初30号
工程款索赔
一审宣告无罪
裁判文书/2022
✅ 已核验
6
朱双喜敲诈勒索案(拆迁补偿1300万)
郑州中院二审
超标准拆迁补偿
改判无罪,获国家赔偿
媒体报道/2023
⚠ 待核实(案号未披露)
7
沈光朗敲诈勒索再审案
广东高院(2015)粤高法审监刑再字第13号
协议奖金/债权
再审改判无罪
裁判文书/已载
✅ 已核验
8
张艳敲诈勒索抗诉案
秦皇岛中院(2020)冀03刑终282号
招投标质疑撤回费
驳回抗诉维持无罪
裁判文书/2020
✅ 已核验
9
杨某敲诈勒索案
茂名中院(2015)茂中法刑二终字第96号
征地款拖欠索赔
证据不足改判无罪
裁判文书/2015
✅ 已核验
10
黄某文敲诈勒索案
怀集法院(2015)肇怀法刑重字第1号
土地争议向镇政府索赔
宣告无罪
裁判文书/2015
✅ 已核验
11
赵刘枝、程相奎敲诈勒索案
郑州中院再审
邻居占地补偿维权
再审无罪,获国家赔偿
媒体报道/2021.10
⚠ 待核实(再审案号未披露)
12
吴某某敲诈勒索案(合伙纠纷)
一审有罪→二审发回→检方撤诉
合伙纠纷索赔
检方撤诉
媒体报道/年份待核
⚠ 待核实(案号、时间未披露)
13
钟某涉敲诈勒索案(工程款)
JH检刑不诉〔2025〕号
工程款索赔
不起诉
律所库/2025
⚠ 待核实(完整案号未披露)
14
那天伟敲诈勒索案
红河州基层法院(2019)云2926刑初123号
交通事故索赔
部分合理无罪
裁判文书/2019
✅ 已核验
15
蔡某、张某敲诈勒索案
北京西城区法院
交通事故索赔
不起诉
知识库/2011
⚠ 待核实(案号未披露)
16
高士昌敲诈勒索案
绥化中院终审
是否采取要挟手段存疑
驳回抗诉维持无罪
媒体报道/2019
⚠ 待核实(案号未披露)
**参照要点提示:** 案例10(黄某文案)确立"**政府不能成为被要挟对象**"的规则,案例8(张艳案)确立"**行使法定质疑权不构成要挟**"的规则,二者虽不属典型举报上访,但与本主题的权利行使属性相通,可在说理中辅助援引。
六、出罪路径的类型化归纳
综合前述判例的裁判说理,"纠缠式举报/上访"类案件的出罪路径可归纳为以下五条:
**路径一:欠缺非法占有目的(主观要件出罪)。** 行为人基于真实、正当的权利基础索财,且数额与权利范围具有关联、未明显过分高于应得的,不能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路径二:未实施威胁、要挟行为(客观要件出罪)。** 举报、投诉、信访、行政诉讼、媒体曝光系宪法与法律赋予公民的监督权与权利救济途径,其本身不当然等同于刑法意义上的"威胁、要挟";"纠缠性"不等于"胁迫性"。
**路径三:取财源于对方主动给付或经调解给付(因果关系与被害人处分自由出罪)。** 若款项系被举报人主动约见、主动提出、主动给付,甚至在报案立案后仍未停止付款,则难以认定行为与取财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路径四: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证据裁判与疑罪从无出罪)。** 全案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不能得出唯一结论的,应依法宣告无罪或由检察机关撤回起诉。
**路径五:被举报行为的违法性经查证属实(不法性关联出罪)。** 若行为人所举报的违法行为经有权机关查证属实,甚至已被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则被举报人因自身违法行为而承受的不利后果,与举报行为之间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上述路径在个案中往往交叉并存。以沈某案为例,法院同时从"无非法占有目的""举报属实非威胁要挟""公司主动给付"三个层面展开说理。这提示:对权利行使型案件,应逐项检验构成要件,任一要件不成立即应依法宣告无罪。
七、裁判规则归纳
**规则一:权利基础真实性规则。** 存在真实、正当的权利基础且索财事项与权利具有内在关联的,原则上排除非法占有目的。
**规则二:争议利益非非法占有规则。** 对于财物归属确有争议的情形应慎重,只有明知财物不属于自己而故意以刑法禁止方式占为己有,才能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夏某理案、吴某某案)
**规则三:数额合理性规则。** 索赔数额与权利范围相关联、有计算依据、未明显过分高于实际应得的,不能以数额巨大认定非法占有目的。(沈某案、郭利案、李某案、陈某国案)
**规则四:手段相当性规则。** 举报、投诉、信访、行政诉讼、媒体曝光系行使法定监督权与救济权,本身不当然属于"要挟";言辞虽有不当,但未达足以造成精神强制程度的,不构成客观要件。(叶贵珍案、陈某国案)
**规则五:纠缠性非胁迫性规则。** 举报、上访的次数多、持续时间长、伴随过激言行,属行为的外在频次与方式特征,本身并非"胁迫性"的判断要素;不得以"纠缠"特征径行认定成立威胁、要挟。(李某案、叶贵珍案、邹付敬案、王长征案)
**规则六:给付自愿性规则。** 款项系被举报人主动给付或经调解达成协议后给付的,不符合"被害人受胁迫处分财产"的构造;被举报人在报案立案后仍主动付款的,尤其足以否定胁迫关系。(沈某案、王某案、陈某国案)
**规则七:举报属实阻断不法规则。** 被举报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甚至已被生效文书确认的,被举报人不利后果与举报无因果关系,不能归责于举报人。(吕均中案、卞振通案、邹付敬案、吴某某案、陈某国案)
**规则八:公权力主体无恐惧规则。** 公安机关、政府掌握强大国家机器,相对公民个人处于绝对强势地位,一般不可能产生刑法意义上的恐惧,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对象。(叶贵珍案、罗某某案)
**规则九:事后处分佐证规则。** 取得债权凭证后未实际索要、未实际取得财物,或主动丢弃债权凭证的,主观目的难以认定为非法占有。(何某毅案、郭利案)
**规则十:疑罪从无与证据裁判规则。** 全案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标准的,应依法宣告无罪或撤回起诉,不得以"事出有因"降格处理。(卢某案、周某某案、邹付敬案、曾凡年案)
**规则十一:维权不当行为非罪化规则。** 劳动者追索报酬、信访人过激不当行为,除确实严重危害秩序者外,不宜轻易作犯罪处理。(沈某案、夏某理案)
**规则十二:以举报权相要挟的审慎认定规则。** 举报权是法律赋予的监督权,规范行使合法权益的请求本身不构成"威胁、要挟";对"滥用权利类"手段行为应结合具体情节审慎认定,不宜一律入罪;信访不属刑事司法审查行为。(陈某国案;最高法刑四庭观点载《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52期第1773号)
**规则十三:权利依据审查规则。** 判定维权索赔是否具非法占有目的,应结合主客观因素综合判断,充分考虑主张权利的事实和法律依据、索要数额、协商进程。(陈某国案)
**规则十四:动态区间与民事自治规则。** 索赔数额合理范围应与权利性质、受损程度等匹配;平等协商达成的赔偿数额,即使高于法定标准,只要无欺诈、胁迫即属合理。(陈某国案)
附件:本报告引用的主要法律、司法解释与文献 一、法律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批评建议权、申诉控告检举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第十三条(但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证据裁判与证明标准)、第一百七十七条(不起诉)、第二百条(疑罪从无)、第二百二十五条(二审裁判)、第二百三十六条(二审发回重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证据不足宣告无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刑事赔偿范围)。
《信访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相关条文。
二、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沈某敲诈勒索案》(2023-05-1-229-002)、《夏某理等人敲诈勒索案》(2023-05-1-229-007)、《何某毅敲诈勒索宣告无罪案》(2024-05-1-229-001)。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第509号(夏某理)、第1066号(廖举旺)、总第152期第1773号(陈某国)。
生效裁判文书:(2015)粤高法审监刑再字第19号(郭利)、(2020)桂01刑终227号(杨某某)、(2017)赣11刑终94号(李某)、(2016)冀03刑终102号(吴某某)、(2015)青刑初字第166号(吴某某案旁证)、(2013)泸刑再终字第1号(罗某某)、(2018)鲁0283刑初455号(卢某)、(2018)黔0526刑初109号(叶贵珍)、(2017)黑01刑终13号(周某某)、(2020)豫02刑终325号(王某)、(2020)内2223刑初137号(丁某甲丁某乙)、(2019)渝0101刑初30号(易真武)、(2020)冀03刑终282号(张艳)、(2015)茂中法刑二终字第96号(杨某)、(2015)肇怀法刑重字第1号(黄某文)、(2015)中区法刑初字第00712号(谢文俊)、(2011)足法刑初字第00456号(谢某)、(2016)豫10刑终256号(郭某)、(2019)云2926刑初123号(那天伟)。
权威媒体报道:关于曾秀珍案、吕均中案、卞振通案、邹付敬等七村民案、王长征王策案、赵某某案、梁先生案、黄林案、朱双喜案、路某某案、赵刘枝程相奎案、曾凡年案、高士昌案、李旭等案的报道(检察日报、中国法院网、澎湃新闻、新京报、中国青年报、中国新闻网、南方日报等)。
三、参考文献
张明楷:《刑法学》(财产犯罪、非法占有目的论述);刘树德:《敲诈勒索罪判解研究》;《人民司法(案例)》2021年第8期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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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庄玉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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