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笔几百万元的交易谈崩了,你翻出手机,对方明明回复过“可以”。可对方说,那句话只是同意继续谈,根本没有接受最后的价格。你觉得他反悔,他却说你截掉了前面的条件。
商业谈判里,一句话很容易被保存下来,它回答的究竟是哪一个问题,却容易丢失。我更建议把消息放回当时的谈判过程,再判断它能够证明什么。聊天记录的价值,不只是留下对方说过的话,还要让人能够核查这句话从哪里来、指向什么。
以下用假设场景说明,不对应具体客户或者已办理案件。
一句“可以”,前面可能有两个问题
假设供货方下午发送了报价表,随后又问:“明天能不能先开技术会?”采购人员回复“可以”。供货方后来只截取报价表和回复,主张对方已经接受报价。如果中间的会议问题没有展示,这组消息就可能让读者误解。
整理时,应从争议事项开始出现的位置往后查,保留提问、回复、补充条件、修改和后续执行。涉及引用回复的,要展示它引用的具体消息;涉及语音的,要保存原语音,文字整理稿注明对应位置,听不清的地方如实标注。
上下文完整,不意味着把几年聊天全部打印出来。可以围绕某次报价或变更形成连续材料,同时保留可供核对的完整记录。提交的节选注明时间范围和省略位置,不能把不相邻的两句话拼成连续对话。
还要核对同一天有没有电话、会议或者邮件。电话内容如果没有可靠记录,就写成待核实事项。不要让一份事后回忆替代当时的真实交流,更不要让软件根据零散消息自动“补全”缺失对话。
备注叫“王总”,并没有解决全部身份问题
手机里的备注可以由保存者修改。要把账号与具体的人联系起来,可以结合账号资料、历史业务往来、公司邮箱、对方发送的工作文件和实际履行情况核对,不能只靠备注名称或头像。
即便能够确认消息出自某位采购经理,也还要区分:他确实发了这句话,与这句话是否足以约束公司,是两层问题。其职责、授权、公司对外安排,以及交易时相对方掌握的情况,都可能影响判断。
假设采购人员一直负责技术沟通,价格审批另由负责人完成,那么技术人员说“没问题”,需要核实是在确认设备参数,还是承诺最终价款。反过来,也不能仅因他说自己不是法定代表人,就把历次代表公司处理交易的行为全部排除。
可以单独做一张人员与账号对应表,把已核实身份、相应依据和权限争议分开写。查不到的身份不猜测,也不要擅自进入他人账户寻找材料。
附件还在不在,往往决定消息是否说得清
商业谈判经常通过附件完成。聊天里显示一个“最终报价”文件名,并不当然说明文件内容已被完整保存,也不说明它就是双方最终采用的版本。
应尽量保存实际收发的文件,记录发送时间、发送账号及对应消息。不同版本分别留存,不要为了方便统一改名覆盖。文件已失效的,记录失效状态,再从依法掌握的邮件、公司存档或其他接收者处寻找可核对的副本,并说明取得来源。
假设上午报价含安装费,下午版本改为另计安装费。对方晚间回复“按这个办”,就需要确认他当时收到、看到的是哪一个版本。不能把自己电脑里最新的文件,直接当作对方已经同意的内容。
随后发生的付款、发货和对账也要对应到同一批次。它们可以帮助理解沟通,但一笔金额接近的付款,仍需核对用途,不能自动补足聊天中没有谈清的所有条件。
截图便于阅读,保存工作还要往前一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十五条涉及电子数据及原件要求,符合规定的副本或输出介质也可以视为原件。因此,不能简单说截图都没有用,也不能以为手机里有截图就完成了全部举证准备。
更稳妥的做法是保留原有聊天及相关设备,做好可核对的备份,记录由谁、何时、从何处、以何种方式提取材料。换手机、清理存储或员工离职交接前,尤其要确认重要消息和附件是否仍能打开。
录屏可以展示查找和查看过程,但不宜把某一种录屏方式当作法院必然认可的标准。第九十三条要求结合数据保存、提取的完整性和可靠性等因素审查真实性,仍需看具体材料。
公证、鉴定或证据保全是否需要,应根据争议和证据灭失风险评估。即使消息真实性得到确认,也不等于其中一句话必然具有你主张的合同含义,更不等于某项诉讼请求一定成立。
交给律师的材料,最好能回答四件事
可以给每组记录编一个编号,写清谈的事项、连续时间范围、对应附件,以及你希望它证明的具体事实。再列出对方可能提出的解释和需要补充的证据。
例如,主张对方同意增加设备数量,就应当找到增加请求、具体数量、回复及后续交付记录。仅有“收到”二字,可以反映接收情况,但是否表示接受新增义务,还需要进一步判断。
对自己不利的消息也应保留,并向律师说明。材料整理的目的,是提前发现真实争点;把不利条件删掉,只会让后续判断建立在不完整的事实之上。涉及商业秘密或无关个人信息,可区分内部完整保存与对外依法提交的范围,避免随意群发。
商业谈判证据最容易被忽略的,不一定是那句关键回复,而是它所回应的条件。先把账号、上下文、附件和履行对应起来,才能进一步讨论:对方究竟答应了什么,还有什么尚未达成一致。
林佳楠律师,天津和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持续关注复杂商事争议及证据审查方法。
![]()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