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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砂石骨料网)
一个约定注资5500万元的矿产项目,因未走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出让程序,由内蒙古自治区阿巴嘎旗政府以协议方式将空白区探矿权交给民企——这份2012年7月12日签下的《协议书》,日前被锡林郭勒盟中院(2026)内25民终335号终审判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合同。
法院判令旗政府退还剩余投资款1738.18万元,并承担利息损失的70%即1483.52万元及后期续息。
算下来,民企约定砸进去的5500万,拿回约3221.7万——剩余投资款1738.18万叠加利息赔偿1483.52万,账面差额约2278万。公章盖了,矿权没了,官司赢了,钱没全回来——这场拉锯十余年的政企合作,最终以一纸无效判决收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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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换矿权,十余年后对簿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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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7月12日,阿巴嘎旗人民政府与阿巴嘎旗中基能矿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书》,以“居民搬迁出资”为对价,出让玛尼图管委会所在地及周边部分空白区矿产资源勘探权。
中基能矿业公司事后起诉至阿巴嘎旗法院,请求解除协议,退还投资款及利息补偿合计4840.41万元(含本金4733.3万元、利息107.1万元)。
一审:政府担主责七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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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巴嘎旗法院认为,探矿权、采矿权须通过招拍挂等竞争性方式出让,并报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双方协议规避法定审批与出让收益缴纳,违反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
法院指出,行政机关对矿权出让程序“应当非常清楚”,主动以协议方式签约,过错明显,判其承担利息损失的70%:退还剩余投资款1738.18万元、支付利息损失1483.52万元及后期续息。
二审:双方上诉均被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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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后双方均提起上诉。中基能主张退全款本息;旗政府则辩称“企业出钱换矿权”是民企主动规避招拍挂,应自担七成过错。
锡林郭勒盟中院(2026)内25民终335号判决认为,政府对探矿权出让方式具有“当然且全面的认知”,主动协议出让过错明显,一审七三开责任划分并无不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日前,澎湃新闻就此联系阿巴嘎旗委书记额日巴日斯,其表示到任不久、不了解该案,需向部门核实;截至9月7日发稿前,未再回复。
潜规则退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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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者表示,这纸判决的意义,不止1400余万赔偿。它戳破的是基层招商里跑了多年的“先落地、后补手续”潜规则——以搬迁出资换矿权、用口头承诺替代法定流程、绕开招拍挂充当隐性通道。行情好时,这类变通被包装成"创新施策";一遇挫,风险便甩给企业,政府则以"程序违规"撇清关系。
法治之下没有法外特权。公权力主体只要踩了红线,同样按过错买单,公章不是免责护身符。
对民企也是一记提醒:大额投资不能只认公章就放松合规审查,那些“特殊通道”“灵活变通”透支的是法律秩序,捷径的账迟早结清。真正稳的营商环境,不是特事特办,而是企业依规投、政府依规批,权责对等——这条线,比一笔利息赔得清的账更值钱。
来源:澎湃新闻、砂石骨料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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