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6日,华商报大风新闻报道了“市民发现宁夏人民医院被罚4236万元,申请信息公开被拒,欲起诉银川医保局”一事,引发广泛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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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9月,记者从当事人李女士处获悉,7月28日,银川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裁定,认为案涉行政行为对李女士的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驳回其公开诉求。
目前,李女士已向银川市中院提起上诉。8月7日,银川市中院已对该信息公开一案立案。
前情回顾——
意外发现三甲医院被罚4236万元却未公开
市民申请信息公开遭拒,复议未获支持
2024年底开始,宁夏银川的李女士因家人在宁夏人民医院就医时,医保账户被额外收费,遂开始投诉。2025年7月11日,她从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看到了一封关于“自治区卫健委发给市监厅的关于宁夏人民医院延期评审的情况说明”。
其中提及,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过程中,收到自治区医保局反馈,确认宁夏人民医院涉及行政处罚案件一起,行政处罚金额42365091.43元,但未明确该违法行为是否构成《三级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前置条款中规定的“恶意骗取医保基金”情形。
李女士认为,宁夏人民医院被行政处罚4000多万元,疑似与骗取医保基金有关,侧面证实了她的遭遇并非孤例。但“信用中国”官网,没有相关的行政处罚信息及处罚明细。
2025年7月19日,李女士向银川市医疗保障局提交了《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宁夏人民医院被银川市医保局处罚4236万余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8月12日,银川市医保局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显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您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不在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内,故不予公开。
李女士申请行政复议。10月24日,银川市政府出具《行政复议决定书》。其中,银川市医保局辩称,经会议研判,因宁夏人民医院的上述行政处罚案件已经处理完毕,而该案涉及的行政处罚事项涉及面广,涉及内容较多,该信息公开后可能影响社会稳定,不利于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故决定不予公开。
银川市政府维持银川市医保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一审败诉——
法院:案涉行政处罚对李女士没影响
李女士上诉,银川中院已立案
2025年11月4日,李女士将银川市医保局、银川市政府诉至银川铁路运输法院。
2026年7月28日,银川铁路运输法院出具《行政裁定书》显示:11月7日,银川铁路法院决定立案。审理期间,经审批,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
银川市医保局辩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与原告不存在关联,不涉及原告权益,原告主体不适格,应驳回其起诉。
银川市政府辩称,案涉复议决定程序合法、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对此,银川铁路运输法院认为,判断当事人提起政府信息公开诉讼是否符合法定条件,需要审查其是否存在值得法律保护的、与自身合法权益相关的实际利益,即该行为对原告的合法权益是否造成了区别于普通公众的、特定的影响。
本案中,原告申请被告银川市医疗保障局公开宁夏人民医院被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该行政处罚决定系行政机关对医院行政执法的结果,并未针对李女士设定、变更或消灭任何权利义务,李女士就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及后续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明显没有值得保护的与其自身合法权益相关的实际利益。综上,案涉行政行为对李女士的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
一审判决,驳回李女士的起诉。对此,李女士不服,已向银川市中院上诉。
8月7日,银川市中院对该信息公开一案立案。
律师说法——
焦点一:银川铁路运输法院驳回当事人起诉的理由是否合法?
北京泽亨律师事务所财产辩护研究中心主任胡磊表示,本案中,李女士也并非与该医院毫无关联的普通公众。她的家人此前在宁夏人民医院就医时,遭遇了多收费用的问题,她为此进行了长达一年多的投诉维权,与该医院的医疗服务和收费行为存在事实上的特定关联。
更重要的是,这笔4200余万元的行政处罚,疑似与医保基金违规使用有关,而李女士作为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医保基金的安全使用与其自身的社会保障权益存在直接关联。如果医院确实存在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最终损害的是全体参保人的共同利益,李女士作为参保人之一,对此类信息的知情权不应被完全否定。
从司法实践的趋势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在多个案例和指导意见中都强调,要充分尊重和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知情权,依法及时审理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特别是在涉及公共利益、社会监督的领域,对原告资格的审查不宜过于严苛,不能动辄以"与己无关"为由将公民挡在司法救济的大门之外。
本案中,四千多万元的医保处罚决定不主动公开、不接受社会监督,本身就存在明显的公共利益属性,公民申请公开并寻求司法救济,符合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立法初衷。当然,由于目前司法实践中对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原告资格的把握尺度并不统一,一审法院的裁定也不能说完全没有法律依据,但这个结论确实存在较大的上诉空间,上级法院二审如何认定,值得关注。
焦点二:医保局的行政处罚,是否应该主动公示?
胡磊认为,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六项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这两条规定共同确立了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只要处罚决定具有一定社会影响,行政机关就负有主动公开的法定义务,而不是可公开可不公开的自由裁量事项。
本案中,宁夏人民医院在当地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处罚金额高达4200余万元,在医保领域的行政处罚中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案件,且处罚事由疑似与骗取医保基金相关,直接关系到公共医疗保障资金的安全。无论从处罚对象的影响力、处罚金额的大小,还是从处罚事项涉及的公共利益来看,这起行政处罚都毫无疑问属于“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范畴,医保局依法应当主动将处罚决定书向社会公开。李女士在“信用中国”官网上查不到相关处罚信息,本身就说明医保局没有履行法定的主动公开义务。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张鹏康 编辑 刘梦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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