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引言 法律边界 宗教合规
《宗教活动场所合法合规建设与管理普法》引言(二):有了教规戒律,为什么还要学习法律?
上一篇引言谈到一个词——“仪”。
也就是准则、标准和规矩。
讲宗教活动场所合法合规,为什么要从这个词开始?
这些年,在办理一些涉及信教群众、宗教教职人员以及宗教院校教师的刑事案件时,邹凌瀚律师经常会思考一个问题:
一个长期接受宗教教义熏陶、具有道德约束的人,为什么最后仍然可能因为自己的行为被刑法规制,甚至受到刑罚处罚?
一、有道德约束,不等于熟悉法律边界
从我国五大宗教的基本教义和道德教化来看,其中都有大量劝人向善、克己利他、和平相处、和谐共生的内容。
按照一般理解,一个长期生活在这样的环境中,接受宗教教育和道德约束的人,应当更加懂得约束自己的行为。
但在具体案件中,有时并非如此。
有的人具有很深的宗教学识,有的人对哲学、历史乃至逻辑都有很深入的研究,在自己的专业领域也有相当高的造诣。
但有学识,与懂法律,是两回事。
宗教上的教导听过了,教规戒律也熟悉了,并不意味着对国家法律规定同样熟悉,更不意味着能够准确判断司法实务中一项行为究竟会受到怎样的法律评价。
问题有时就出在这里。
二、教义解决不了所有法律问题
宗教教义、道德规范与国家法律规范,所调整的问题并不完全相同。
一个人可能知道某件事情在道德上应不应该做,却未必知道在法律上能不能做、应该怎么做、做到什么程度可能违法。
尤其是宗教活动场所的日常运行,并不只是宗教活动本身。
场所要管理人员,要收取和使用资金,要接受捐赠,要签订合同,要建设修缮,要管理资产,要使用互联网,也可能与其他单位、个人发生各种民事、行政法律关系。
人员管理宗教教职人员、工作人员及场所内部管理资金与资产收取和使用资金、接受捐赠、管理资产合同与建设签订合同、建设修缮等具体事务互联网与对外关系使用互联网,与其他单位、个人发生民事、行政法律关系
一旦进入这些具体事务,判断行为是否合法,就不能仅仅依靠宗教上的认识或者过去形成的经验。
需要的是另一套明确的准则——法律。
三、不知道法律边界,有时付出的代价很大
刑事案件尤其能够说明这一点。
有些事情,在行为人自己的认识中,可能只是“以前一直这样做”“大家都是这么处理的”,甚至认为自己的出发点并没有恶意。
但刑法评价一个行为,并不只看行为人主观上觉得自己是在做好事还是做坏事。
具体实施了什么行为;
是否侵害了刑法所保护的法益;
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
以及行为造成的后果、情节和主观认识等一系列问题。
所以,善意不能当然排除违法,道德上的自我约束,也不能代替对法律规则的了解。
这也是为什么有些案件办完以后,再回头看会觉得遗憾:
如果当事人事先知道这条法律边界在哪里,很多事情原本可以换一种方式处理,甚至完全可以避免走到刑事程序这一步。
四、这也是做这套课程的一个原因
《宗教活动场所合法合规建设与管理普法》并不是要把每一位宗教教职人员都培养成法律专业人士。
也没有这个必要。
这套课程更希望解决的是一个基础问题:
01 至少在面对一件具体事情的时候,知道这里可能存在法律问题;
02 知道哪些事情不能仅凭经验处理;
03 知道什么时候应当先查一下规定、履行相应程序,或者听取专业法律意见。
法律知识未必能够回答宗教中的问题。
但宗教活动场所一旦进入社会运行和公共管理领域,就需要知道法律划定的边界。
上一篇讲“言必立仪”。
这一篇想说的其实还是同一件事:
教义有教义的规范, 道德有道德的约束, 法律也有法律的尺度。
把这把法律的尺子认识清楚,正是这套课程接下来要和大家一起做的事情。
法律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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