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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相对方无违约行为,能否以案外人违约为由行使不安抗辩权?
李舒律师 等
不安抗辩权是双务合同先履行方的法定风险救济权利,但权利行使存在严格边界,必须恪守合同相对性原则。司法实务核心争议:合同相对人本身履约正常、无履约能力瑕疵,仅存在案外人违约、关联主体失信情形,先履行方能否据此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合同?最高院明确裁判规则:不安抗辩权仅约束合同相对主体,案外人行为与本案合同履行无直接关联的,不得作为中止履约、主张抗辩的依据,无正当理由中止履行构成违约。同时,行使不安抗辩权必须履行法定通知义务,缺失通知流程的,抗辩权行使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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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1. 不安抗辩权基于同一双务合同的牵连性设立,仅适用于合同相对双方的对待给付义务,严格适用合同相对性原则。
2. 合同一方不得以案外人、关联第三方的违约或失信行为,主张合同相对方丧失履约能力、行使不安抗辩权,法院不予支持。
3. 不安抗辩权行使需同时满足两大法定要件:一是有确切证据证明相对方存在法定失约风险;二是依法履行中止履行的通知义务,二者缺一不可。
4. 无合法依据、未履行通知义务,擅自以案外人原因中止履行合同的,属于己方违约,需自行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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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背景
1. 买卖双方签订《商铺认购书》,约定买方向卖方购置商业房产,明确付款节点、预售证办理、网签备案及违约责任,第三方为卖方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 合同履行期间,买方累计向卖方支付数千万元购房款,卖方出具对应收款收据,后续卖方依法取得案涉房屋《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具备签约及履约条件。
3. 买方单方中止剩余款项支付,主张行使不安抗辩权,理由为:卖方的关联公司存在其他房屋抵押、违约行为,据此推定卖方丧失商业信誉、无履约能力。
4. 买方后续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判令卖方返还购房款并承担违约金,一审法院支持买方诉求。
5. 二审最高院改判:买方以案外人关联主体违约为由行使不安抗辩权,违背合同相对性,且未履行法定通知义务,抗辩权行使无效,买方擅自中止履约构成违约,不予支持其违约主张。
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10)最高法民一终字第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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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点及思路
1.严格恪守合同相对性,排除案外人行为适用
不安抗辩权规制的是本案合同相对方的履约风险,关联公司、案外人的独立违约行为,属于另一独立法律关系,与本案买卖合同履约能力、商业信誉无直接关联,不能推定本案合同相对方存在失约风险。
2.无确切证据证明相对方存在法定失约情形
本案卖方已按期取得预售许可,具备正常履约条件,不存在经营恶化、转移财产、丧失商业信誉等民法典规定的四类法定情形,买方无合法证据支撑不安抗辩权。
3.缺失法定通知义务,抗辩程序严重瑕疵
即便买方具备行使抗辩权的实体条件,中止履行前也必须及时通知对方,给予对方提供担保、恢复履约的合理期限。本案买方未履行任何通知义务,中止履行程序违法,抗辩行为自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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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要点总结
1.不安抗辩权主体唯一化
仅能依据合同相对方自身的经营、财产、信誉、履约状态主张抗辩,关联公司、合作方、第三方的违约、失信行为,一律不能作为抗辩依据。
2.行使抗辩权需实体+程序双重合规
实体上需有确切证据证明相对方符合法定四类失约情形;程序上必须书面通知对方中止履行,未通知的抗辩无效。
3.禁止滥用抗辩权规避自身履约义务
无合法依据擅自中止履约、以案外人问题拖延履行的,不构成合法抗辩,需自行承担逾期履约、违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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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七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 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中止履行 :
( 一)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 二)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 以逃避债务;
( 三) 丧失商业信誉;
( 四) 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二十八条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 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 应当恢复履行。 中止履行后, 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 视为以 自 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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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结论
不安抗辩权严格适用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相对方自身无履约瑕疵、无失约风险的,当事人不得以案外人、第三方违约为由行使不安抗辩权;未履行法定通知义务的抗辩行为无效,擅自中止履行合同的一方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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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第三方闹事、侵权,不得作为承租方拒付租金的抗辩理由|(2018)粤07民终496号
裁判要点:租赁合同履行中,第三方村民闹事、破坏场地属于案外人侵权行为,无证据证明系出租方授意、主导,与出租方履约义务无关。承租方以案外人行为主张不安抗辩权、拒付租金,违背合同相对性,且未履行通知义务,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2:上游甲方未付款,不能作为下游施工方的抗辩依据|(2017)湘1302民初262号
裁判要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相对性,建设方不得以其上游发包方未支付工程款、存在违约为由,对下游施工方行使不安抗辩权、拒付工程款,案外人履约瑕疵不约束本案合同相对人。
本文作者:李舒律师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 | 资深商事律师
专业领域:商事诉讼 | 公司合规与股东间争议 | 金融与执行 | 刑事辩护
*此处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为作者完成文章写作时所在工作单位。
作者简介
李舒律师
北京云亭律所创始合伙人
电话/微信:18501328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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