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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日报》2026年9月9月A03版
近年来,无人机植保凭借高效、便捷的优势,成为农作物种植的常用作业方式,但无人机喷洒药雾易随风飘散,若操作不规范、未兼顾周边生态环境,极易引发跨界环境污染侵权纠纷。近日,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无人机喷洒农药致相邻虾塘养殖损失的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明确无人机施药的安全作业边界与侵权举证责任,为广大农户规范开展植保作业、防范涉农生态侵权风险提供了清晰司法指引。
基本案情
黎某所承包的鱼塘与李某承包的柑围相邻。2025年6月20日18时许,李某使用无人机对其所承包柑围的柑树喷洒药雾。次日早晨,黎某发现其塘内南美白对虾大量死亡,遂组织人员打捞活虾。经检测鉴定,死虾样本中检测出对鱼虾具有高毒害性农药,黎某养殖的南美白对虾全损,损失123975元,鱼塘打捞、消毒、换水费用11300元。黎某由此诉至新会区法院,要求李某赔偿虾塘损失及鉴定费。
裁判结果
新会区法院一审认为,本案为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李某使用无人机喷洒种植生产用药,当日气象条件为有风,阵风达到5级,地理间隔及气象情况满足药物扩散的条件,相近时间段无其他同类污染源在同期同区域作业,李某也未能举证证实其喷洒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故新会区法院认定李某的喷洒行为与黎某养殖虾死亡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关联性,黎某主张的环境污染责任成立,作为行为实施者的李某应当承担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综上,新会区法院判决李某一次性赔偿黎某损失9.8万余元及鉴定费用。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江门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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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由AI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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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使用无人机喷洒农药,是现代农业生产方式变革的重要标志,助力农业向精准化、智能化、绿色化方向发展。但在实际应用中,仍需科学规范操作,尤其要重视对鱼塘、虾塘等敏感区域的保护,让技术红利与生态环境安全实现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环境污染侵权案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件、生态破坏责任纠纷案件的原告需举证证明被告实施了环境污染或破坏生态的行为;原告人身、财产受到损害;被告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关联性,无需达到“高度盖然性”的严格证明标准,人民法院结合污染物性质、空间距离、时间顺序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被告则应对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如被告主张存在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亦应对免责或减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李某应就自身行为与黎某遭受的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则依法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法官提醒,农作物种植户在使用无人机喷洒农药时,要确保周边鱼塘、虾塘等与施药地块处于安全距离,施药前需提前告知周边鱼塘、虾塘养殖户,提前做好防护措施,审慎选择农药种类,关注天气和风向,避免清晨、傍晚等易出现逆温层的时段作业,防止雾滴远距离飘逸,控制飞行参数,降低飞行速度,尽量贴近作物冠层飞行。
来源:民一庭
供稿:玄月玲、林子晴
排版:李衡昌
编辑:古慧琳
审校:何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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