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天津市宝坻区魏华安的法拍房案,宝坻区方家庄镇政府于2024年9月13日,给魏华安出具了《关于魏华安申请征地补偿的回复》,在该回复书中方家庄镇政府证明,老鸦台村委会要求返还的这4.62亩土地的使用权已经被转让,并出示了有方家庄镇政府和老鸦台村委会共同盖章的收取了该案涉土地转让费的收据为证,同时该块地也被纳入了魏华安的不动产权证书的版图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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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有了足以推翻与法拍相悖的后续判决的新证据,魏华安于4个月内的2025年1月7日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该院在(2025)津民申187号民事裁定书中却认为魏华安的再审申请已超过发现新证据后六个月的申请再审期限。
事实果真如此吗?《民事诉讼法》第205条规定:“当事人对出现新证据的申请再审期限为六个月”。但在魏华安于四个月内的2025年1月7日向天津市高级法院申请再审,却被已超出六个月的申请再审期限而驳回了魏华安再审诉求。魏华安对此表示费解,是法官不识数?不然怎么把从2024年9月13日至2025年1月7日的不足四个月说成是已超出了六个月,还是有什么难言之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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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民法典》第193条规定了诉讼时效的“职权禁用规则”,即法院在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时,不得主动审查、释明或援引诉讼时效规定进行裁判。
综上可见,天津高法在(2025)津民申187号裁判中,不仅错把不足四个月谎称是超过六个月,而且还违反“职权禁用规则”,主动援引诉讼时效规定进行裁判,这一切究竟是为了什么?法槌一旦错误落下的后果,可以说是比黑社会还要有过之而无不及,难怪有人把某些法官称之是“法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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